张建伟、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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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伟、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二审行政裁
定书
【案由】行政
【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31
【案件字号】(2020)豫行终219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继红于红涛王盛楠
【审理法官】李继红于红涛王盛楠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张建伟;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
【当事人】张建伟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
【当事人-个人】张建伟
【当事人-公司】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
【代理律师/律所】陆迦楠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马丽雅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王子万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陆迦楠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马丽雅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王子万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陆迦楠马丽雅王子万
【代理律所】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张建伟
【被告】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
【本院观点】本案涉案协议系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三官庙办事处与张建伟签订,航空港区管委会并非涉案协议履行主体,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一审法院在向上诉人告知变更被告后上诉人拒绝变更被告,一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起诉正确。
【权责关键词】驳回起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涉案协议系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三官庙办事处与张建伟签订,航空港区管委会并非涉案协议履行主体,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一审法院在向上诉人告知变更被告后上诉人拒绝变更被告,一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起诉正确。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2 19:11:31
【一审法院认为】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张建伟请求责令航空港区管委会履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村民征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经审查,该协议系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三官庙办事处与张建伟签订,航空港区管委会并非涉案协议履行主体,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一审法院告知张建伟应当以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三官庙办事处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张建伟拒绝变更被告。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驳回张建伟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张建伟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一)被上诉人具有法定征收主体资格,具有对上诉人进行安置补偿的义务和责任;(二)三官庙办事处和白庙村委会不是法定征收主体,其签订补偿协议的责任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三)办事处、村委会在组织实施过程中的行为,都是在县级政府统一指挥下进行,被上诉人应当是本案适格被告。
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张建伟、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二审行政裁定书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豫行终2193号当事人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建伟。
委托代理人陆迦楠,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丽雅,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新港大道某某。
法定代表人张俊峰,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建营,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子万,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张建伟因诉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航空港区管委会)请求责令履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村
民征迁安置补偿协议书》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1行初66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张建伟请求责令航空港区管委会履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村民征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经审查,该协议系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三官庙办事处与张建伟签订,航空港区管委会并非涉案协议履行主体,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一审法院告知张建伟应当以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三官庙办事处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张建伟拒绝变更被告。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张建伟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张建伟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一)被上诉人具有法定征收主体资格,具有对上诉人进行安置补偿的义务和责任;(二)三官庙办事处和白庙村委会不是法定征收主体,其签订补偿协议的责任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三)办事处、村委会在组织实施过程中的行为,都是在县级政府统一指挥下进行,被上诉人应当是本案适格被告。
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涉案协议系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三官庙办事处与张建伟签订,航空港区管委会并非涉案协议履行主体,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一审法院在向上诉人告知变更被告后上诉人拒绝变更被告,一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起诉正确。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李继红
审判员于红涛
审判员王盛楠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王宁
书记员陈瑞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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