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竣工资料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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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竣工资料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竣工资料管理工作,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保障竣工验收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工程建设竣工资料管理工作。
第三条工程建设竣工资料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规范有序、科学高效、及时完整”的原则。
第四条工程建设竣工资料包括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工程竣工档案等内容。
第五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并健全公司工程建设竣工资料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和检查。
第二章竣工验收资料管理
第六条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编制完整的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包括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图纸、竣工质量检测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
第七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完成后一个月内,将竣工验收资料归档保存,并按要求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八条工程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资料管理过程中,应当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篡改、造假。
第九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定期对竣工验收资料进行检查和整理,及时更新和补充资料,确保资料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应对竣工验收资料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三章竣工档案管理
第十一条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竣工档案管理制度,确保竣工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资料完成后一个月内,将竣工档案归档保存,并按要求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单位应编制竣工档案目录,明确档案资料包括内容和存放位置,便于管理和查找。
第十四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定期进行竣工档案的检查和整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进行修复和更新。
第十五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定期对竣工档案进行备份和保管,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十六条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应对竣工档案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章处罚规定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工程建设单位将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警告、罚款、停工整顿等措施。
第十八条对于严重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工程建设单位将移交给相关部门处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工程建设竣工资料管理制度》,请各相关负责人员认真执行,确保工程建设竣工资料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