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概论第十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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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许可人查明事实。 (4)未经许可人授权,不得将商标使用权移转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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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商标权的限制
一、合理使用
《商标法》第59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 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 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 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 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 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 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 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没有实际使用注册商标,仅有转让或者许可行为,或者仅是公布商标注册 信息、声明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不认定为商标使用。
在司法实践中,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的标记使用行为,必须具备 两个要件: 一是标记使用行为不得违背商标权人的意志, 二是行为人使用标记的行为必须在客观上使得该标记起到了识别商 品来源的作用。21世纪通用法学系列教材 Nhomakorabea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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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商标权的限制
一、合理使用
案例2:2003年4月7日,贵阳启航学校在第41类学校(教育)等服务上注册了第
1985953号“启航学校QihangSchool”商标(下称涉案商标)。2013年4月1日,贵阳 启航学校将涉案商标许可给中创公司独占使用。启航考试学校的主营业务为提供 考研培训,启航公司负责对外加盟活动。该商标的申请日为2001年10月18日,经续 展,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自2003年4月7日至2023年4月6日。启航考试学校及启航 公司在共同运营的启航世纪网站(网址为)发放的宣传材料、 名片、教材等上使用与涉案商标相近似的“及SAILING启航”(下称“启航及图 ”)、“启航教育”“启航考研”“启航网校”“启航名师”等标识。启航考试 学校以“北京启航考试学校”“北京启航学校”“启航教育集团”名称获得多项 荣誉。中创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定启航考试学校及启航公司的行为 侵犯了中创公司享有的涉案商标专用权。法院查明,被告早在1998年即开始创办, 被告持有的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名称中含有“启航”二字。1998年至 2001年间,被告启航考试学校编写了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各类考研书籍 。2000年3月16日至2001年4月26日间出版的十余期《中国青年报》上有以“北京 启航考试学校”为名发布的考研辅导招生简章等宣传报道。
商标移转手续同于商标转让手续。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注册商标专用 权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移转 ;未一并移转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该移 转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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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商标权的使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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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商标权的转移
一、注册商标的转让
(一)注册商标转让概念 (二)注册商标转让与营业转让的关系 (三)注册商标转让的程序及限制
1.注册商标转让的程序 2.注册商标转让的限制
(1)联合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 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 申请人。 (2)商标局对转让商标有审查否定权。《商标法》第42条规定,对可 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不予核 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共同共有的商标,未经共有人一致同意不得转让。否则,属于无权 处分,适用无权处分规则。
案例:在利源公司诉金兰湾商标侵权纠纷案中,原告拥有“百家湖”注册 商标。而“百家湖”系地名。被告使用“百家湖•枫情国度”作为广告语 。原被告是具有一定竞争关系的房地产企业,并且被告的楼盘正位于百家 湖。原告指控被告侵权,法院经过三审认定,被告不成立侵权,被告的行为 系公众对“百家湖”的善意合理使用
二、商标使用许可的类型
1.普通许可 2.排他许可 3.独占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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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商标权的使用许可
三、商标使用许可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许可人的主要义务
(1)保持注册商标的有效性。不得放弃续展注册;不得申请注销其注册商 标。
(2)维护被许可人合法的使用权,当第三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时,许可人 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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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商标权的限制
一、合理使用
(7)在先使用。 (8)其他属于正当使用商标标识的行为。 案例1:原告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拥有使用在药品商品上的“片
仔癀PI-ENTZEHUANG”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宏宁公司生产、销售 的“荔枝牌片仔癀珍珠霜(膏)”等药品,均将“片仔癀”作为其产品名称 组成部分,并在包装装潢上突出使用“片仔癀”“PIENTZEHUANG”,字体 与原告的字体基本相同。原告起诉被告构成商标侵权。一审、二审法院 皆认定侵权成立。最高人民法院驳回被告再审申请的裁定认为:片仔癀是 一种药品的名称,如果被诉产品中含有片仔癀成分,生产者出于说明或客 观描述商品特点的目的,以善意方式在必要的范围内予以标注,不会使相 关公众将其视为商标而导致来源混淆的,可以认定为正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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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商标权的转移
二、注册商标的移转
商标权的移转是指商标权人死亡或消灭后,由其承受人承受商标权的法律 事实。
注册商标移转的类型有以下两种。 (1)作为商标权人的自然人(个体工商业者)死亡,由其继承人按照继 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其注册商标。 (2)作为商标权人的企业被合并、兼并,其商标权由合并或兼并后的 新企业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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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商标权的限制
一、合理使用
属于正当使用商标标识的行为有以下几种。 (1)使用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使用注册商标中直接表示商品的性质、用途、质量、主要原料、种类
及其他特征的标志的。 (3)在销售商品时,为说明来源、指示用途等在必要范围内使用他人注册
权利用尽原则,旨在保障商品的正常流通,促进贸易的开展,如果没有这种 限制,商标权人可能通过对商品流通的控制,划分市场,保持垄断地位或维 持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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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商标使用
一、商标使用的概念
案例:原告系中国“PRETUL及椭圆图形”商标的持有人,商标核准使用在
第6类的家具用金属附件、五金锁具、挂锁、金属锁(非电)等商品上。储 伯公司系设立于墨西哥的一家公司。该公司在墨西哥等多个国家和地区 在第6类、第8类等类别上注册了“PRE-TUL”或“PRETUL及椭圆图形”商 标。被告与储伯公司签订合同,生产标有“PRETUL”商标的所有型号的挂 锁,并将全部产品出口墨西哥。原告起诉了被告,要求法院判定被告构成 侵权。一审和二审法院认为,在挂锁的包装盒上使用“PRETUL及椭圆图形 ”商标,在挂锁产品、钥匙及所附的产品说明书上使用“PRETUL”商标,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的规定,均属于商标使用行为,因此构成侵 权。最高人民法院提审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 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 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商标标识的。 (4)规范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自己的企业名称及其字号的
。 (5)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自己所在地的地名的。 (6)使用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
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构成的标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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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督被许可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二)被许可人的义务
(1)按合同的约定缴纳商标许可使用费。 (2)接受许可人的监督,保证使用许可人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维护商标信
誉,并在其商品或包装上注明产地和被许可人的名称。 (3)维护商标权人的商标权,如被许可使用的商标被他人侵权,被许可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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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商标权的转移
案例:1990年7月20日,南海县杏头金属制扣厂成立,法定代表人为伦某。
1990年10月29日,南海县杏头金属制扣厂申请注册引证商标,1991年11月 20日被核准注册。1996年12月5日,南海县杏头金属制扣厂更名为南海市 杏头金属制扣厂。1998年7月28日,南海市南庄名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成 立,法定代表人为伦某。1998年8月22日,南海市杏头金属制扣厂因集体企 业转制及市场不景气,产品销售出现严重亏损等原因申请停产、注销牌照 ,该厂物资、债务由法定代表人伦某承担,企业职工解散,该厂于1998年9 月30日被核准注销,办理注销手续时送交的企业公章包括:南海市杏头金 属制扣厂公章、南海市杏头金属制扣厂财务专用章、南海县杏头金属制 扣厂业务专用章。2001年6月5日,南海市南庄名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更名 为南海市南庄名仕实业有限公司。2003年5月14日,南海县杏头金属制扣 厂将引证商标转让给南海市南庄名仕实业有限公司,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 上“转让人”处加盖了南海县杏头金属制扣厂的公章。2004年4月15日, 南海市南庄名仕实业有限公司更名为名仕公司。2008年10月14日,名仕公 司办理引证商标变更登记,变更后注册人为名仕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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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商标使用
二、商标使用的方式
使用商标不仅包括将商标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还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包 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 他商业活动中。
除此之外,在音像、电子媒体、网络等平面或立体媒介上使用商标标识, 使相关公众对商标、商标所标示的商品及商品提供者有所认识,能起到识 别商品来源作用的皆为商标的使用。
一、商标使用的概念
商标使用是指将商标标识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 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 品来源的行为。
商标使用包括商标权人自行使用、他人经许可使用以及其他不违背商标 权人意志的使用。实际使用的商标标志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标志有细微差 别,但未改变其显著特征的,可以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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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商标权的限制
二、权利用尽
权利用尽,也称权利穷竭、首次销售,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及经其许可的 人将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出售后,第三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再次出售使用 该商标的商品,不构成侵犯商标权。
一旦商标权人将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投放市场,商标权人在这些商品上的 商标权即告用尽,商标权人无权阻止任何第三人再次转售使用同一商标的 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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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编 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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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商标权的利用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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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知识
1.商标使用 2.商标权转移程序 3.商标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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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商标使用
一、商标使用许可的概念;/
商标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 注册商标的法律行为。商标注册人为许可人,获得注册商标使用权的人为 被许可人。
商标使用许可通过许可合同实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后,许可人应当 将许可合同报送商标局备案。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 同的效力。鉴于商标许可合同备案的公示效力,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 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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