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开庭前准备工作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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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开庭前准备工作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一般民事案件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各级
人民法院的法官、书记员、庭长等参与开庭前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民事案件开庭前准备工作的目的是确保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伸张法律正义,主持公正审判。
第四条民事案件开庭前准备工作应坚持依法、公正、审慎、高效的原则,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第五条涉及民事案件开庭前准备的程序和规定除本规程外,还应当遵
守司法行政机关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材料准备
第六条案卷、卷内材料应按照规定进行排序,并编制目录清单,明确
所涉及的案情和证据。
第七条庭审笔录、开庭报告等书面材料应认真、规范填写,无误后由
相关人员签名。
第八条书面证据、鉴定报告等需要提前提交法庭的材料,应在开庭前
统一收集、整理,并确保其真实性、完整性。
第九条各方当事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应及时登记,并确保按照法律规
定的期限作出答复或回应。
第十条法官、书记员应认真审查各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并及时发出
询问函、补充材料要求等。
第三章庭前调查
第十一条对于需要进一步了解案情的,法官可以视情况指定书记员、巡回法庭或人民陪审员等人员进行庭前调查。
第十二条庭前调查人员应对案件当事人进行询问,了解案情,搜集相关证据,并制作调查报告,备案核对。
第四章会议准备
第十三条开庭前,法官、书记员应召开庭前会议,明确庭审程序,商讨案件审理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第十四条庭前会议应明确各参与人员的职责分工,安排庭审时间和庭内秩序,确保庭审的有序进行。
第十五条庭前会议记录应详细记载参与人员的发言、意见和决定,由相关人员签名确认,作为庭审的准备参考。
第五章具体操作
第十六条案卷的整理、归档应按照标准程序进行,确保案件材料的安全、完整。
第十七条庭审设备的检查和调试应提前进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信号的清晰可见。
第十八条庭审庭内秩序的维护,包括参观人员的管理、当事人的安排等,应有专人负责,确保庭审的安定进行。
第十九条庭审前的公告和传票发放应按照规定时间和方式进行,确保各方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出庭权。
第二十条庭审前的警示和宣告程序应严格遵守规定,确保各方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诉讼权益的保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操作规程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操作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