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劳动纪律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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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劳动纪律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护理工作行为,促进护理队伍的健康发展,提高护理服务质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护理人员。
第三条护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履行护理工作职责,提高服务水平,保证患者的利益和安全。
第四条护理人员应当维护本单位的声誉和形象,服从领导安排,密切配合其他工作人员开展工作。
第五条本规章制度由本单位护理部门负责解释和执行,护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规章制度进行适度补充和修改。
第六条护理人员有权提出对本规章制度的建议和意见,护理部门应当认真对待并及时处理。
第七条违反本规章制度的护理人员将受到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者可能被开除。
第二章护理工作纪律
第八条护理人员应当遵守护理基本常识,掌握护理技能,不得违规操作。
第九条护理人员应当热心为患者服务,保持职业道德,不得对患者进行人身攻击、辱骂或者忽视。
第十条护理人员应当按照医嘱和护理计划,严格执行治疗护理措施,保证患者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一条护理人员应当及时记录患者病情变化和护理措施,确保医生和其他护理人员了解患者情况。
第十二条护理人员应当保护患者的隐私权,不得泄露患者的个人信息。
第十三条护理人员应当遵守文明办公室行为规范,不得在工作场所喧哗、辱骂或者打闹。
第十四条护理人员应当尊重其他科室和工作人员,不得对其他工作人员进行侮辱或者挑衅。
第十五条护理人员应当爱护公共财物,不得浪费、损坏或盗窃。
第十六条护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时间规定,不得早退或迟到。
第十七条护理人员应当服从领导安排,不得擅自请假或者请长假。
第十八条护理人员应当维护护理队伍的团结,不得在内部制造谣言或者破坏团结。
第三章违纪处罚
第十九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护理人员,护理部门将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条对于轻微违纪行为,护理部门可以口头警告,并要求整改,情节较重者可以书面警告。
第二十一条对于严重违纪行为,护理部门可以停职检查,暂停工资、奖金和晋升资格,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第二十二条对于情节严重的违纪行为,护理部门可以开除护理人员,取消其职称、执业资格,并在相关机构进行通报。
第二十三条对于构成犯罪的违纪行为,护理部门将立即报警处理,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调整或修改,将提前通知护理人员,并在本单位内予以公示。
第二十五条本规章制度最终解释权归本单位护理部门所有。
第二十六条本规章制度未尽之处,可根据实际情况补充规定。
第二十七条护理人员在护理工作中如遇到问题,可随时向护理部门反映,护理部门将尽快处理。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章制度被处罚的护理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诉,护理部门将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起申诉。
第二十九条本规章制度经护理部门审议通过后正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