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闹”问题下侵害医护人员人身安全的行为的预防和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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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治理
LIVELIHOOD
作者简介:袁 婷,生于1999年,江苏大学本科在读,研究方向为法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江苏大学2019年度大学生科研立项项目,项目编号:19C192
“医闹”问题下侵害医护人员人身安全的行为
的预防和惩治
*
江苏大学 袁婷,李晓刚
摘要:最近几年,医疗纠纷中侵害医护人员人身安全行为的发生呈上升趋势,且侵害手段升级,已经严重影响了医疗秩序和社会的和谐安定,并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医疗事业的发展。
因此,对这类行为的预防和惩治刻不容缓。
该课题汇总分析了近年来“医闹”事件引发的刑事案件情况,对“医闹”事件中侵害医护人员人身安全的行为的预防与惩治提出可行有效的建议。
关键词:医闹;医护人员;人身安全;预防;惩治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41-0274-0002
一、“医闹”现状中法律问题的分析最近几年中,重大伤医事件的发生渐渐让人们紧密关注“医闹”事件,国家也采取措施严惩侵害医护人员人身安全的行为,但是侵害事件仍时常出现,并没有得到有效的防治。
(一)发案数量陈奇策等研究显示,医疗场所心理暴力发生率为60.2%,身体暴力为18.5%,总体发生率达65%。
《中国卫生统计年鉴》显示,截至2016年底,我国医疗纠纷总数达3933万件。
据中国医院协会调查显示,国内医院年平均发生“医闹”事件高达27次。
2019年至2020年4月,人民法院共计一审审结杀医、伤医、严重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等涉医犯罪案件159件,判决生效189人。
但国家卫健委2018年9月份公布的数据显示,自2013年以来,全国医疗纠纷总量累计下降20.1%,涉医案件累计下降41.1%。
在我国诊疗服务量持续增长的情况下,医疗纠纷数量和涉医违法犯罪案件数量连续5年“双下降”。
在国家的管控下,虽然“医闹”事件发生率总体有所下降,但发案数量仍旧令人震惊,医护人员人身安全依然得不到保障。
(二)侵害行为种类
“医闹”一般指患者、家属和其他有关人员对医疗服务或医疗事故不满,以伤害、扰乱秩序、杀害、非法拘禁或其他方式满足自身不合理要求的行为。
“伤害”是指侵害者对医护人员使用暴力,但并未造成人员死亡的行为,如殴打和侮辱医生。
如今使用暴力成为侵害的主要方式。
“扰乱秩序”是指侵害者阻碍医院的工作进程,干扰医疗秩序的行为,如在医疗机构门口摆放尸体、燃烧纸钱等,这也是如今
较为常见的侵害形式。
“非法拘禁”是指限制医护人员人身自由的行为,如逼迫医护人员为死者守灵或者不准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场所等。
“医闹”的定义决定着,不是只有使用暴力才能算侵害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聚众闹事、扰乱医院工作秩序等其他危害医疗秩序的行为也可能侵害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
(三)涉案罪名、判处结果
根据侵害行为及后果,可能会涉及的罪名包括: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寻衅滋事罪等。
1.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以最高人民法院审结的关于李发才等故意伤害罪一案为例。
2018年6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郭辉、李发才等人陪同他人到云南省昆明市五三三医院急诊室就诊时与值班医生詹某发生争执,致詹某轻伤二级。
后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李发才、郭辉构成故意伤害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最高人民法院审结的关于孙文斌故意杀人罪一案为例,被告人孙文斌之母因患病到北京市第一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治疗,救治无效后死亡,孙文斌对首诊医生杨某怀恨在心。
同月24日6时许,孙某持刀反复切割杨某颈部,致其死亡。
后法院认定被告人孙文斌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以最高人民法院审结的关于李某等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为例。
2018年2月20日中午,被告人李某之子因饮酒过量被送至江苏省灌云县东王集镇卫生院救治,经救治无效后死亡。
李某便伙同被告人李某、李某、黄某等人聚众闹事,严重扰乱了卫生院的医疗秩序。
后法院认定被告人李某等人
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李某系首要分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黄某和另一李某系积极
参加者,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4.寻衅滋事罪有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等行为,情节严重并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多次纠集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以最高人民法院审结的关于柯金山寻衅滋事罪一案为例。
2020年1月27日,被告人柯金山的岳父田某因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于湖北省武汉市第四医院(西区)就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柯金山及田某的女儿因对医生高某处置方式不满,对其拦截、追打,致高某轻微伤。
高某因隔离无法正常工作,经检测排除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后湖北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柯金山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综上,“医闹”中侵害医护人员人身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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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的行为大都判处有期徒刑,极少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犯罪处罚较轻,这可能会让侵害者认为犯罪成本较低,从而肆无忌惮地进行侵害行为。
(四)案发环境
据不完全统计,2015-2017年报道的“医闹”事件达228例。
姚泽麟等调查发现,56.7%的“医闹”事件出现在三级医院,其中急诊科和儿科发生率较大,急诊科“医闹”事件发生率占26.8%,儿科“医闹”事件发生率占10.7%。
方露等研究发现伤医事件主要集中在中东部,5~8月为事件高发期。
而在实施者性别方面,男性施暴率较高,为61.4%。
二、侵害医护人员人身行为频发的原因
侵害医护人员人身安全行为的发生原因,需要从多个方面去分析。
从患者及其家属角度来看。
首先,由于患者对医护人员要求过高,一旦治疗效果不理想,患者及其家属就将怨气施加在医护人员身上,产生报复心理。
但当前的医疗水平并不能治愈所有疾病。
兰迎春等研究表示,国内外一致承认医疗确诊率仅为70%,多种急诊抢救的成功率也只有70%-80%。
其次,从医护人员角度看。
有的医护人员工作水平确实不高,没有能力解决患者的问题,且服务态度不好;同时医护人员没有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使得患者的理想与事实的信息不对称,患者见未达到效果便归责于医护人员,产生报复心理。
最后,从国家角度看。
我国政府对医疗资源的扶持力度不够,医疗资源分配严重不均,就医成本过高,再加上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体系对解决医患纠纷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使得患者及家属在发生医患纠纷后无法得到好的解决,使患者及家属希望通过“闹”来满足其要求。
三、国内外研究情况分析
“医闹”不仅是中国的难题,也是世界性的问题。
(一)国外
国外关于卫生工作场所暴力的研究较早,始于80年代。
周密等调查显示,西班牙、意大利等国家的医护人员遭受非暴力的年发生率为38%-90%,遭受身体暴力的比例在11%-25%。
2018年的“DoctorWatch”报告数据显示,2017年,德国医生共遭受到288次“医闹”事件,此外约有2600宗精神侮辱事件。
国外研究者基于各国情况,展开研究。
1.调整医患双方关系的模式
国外研究者们认为在今后发展中应该降低医护人员的绝对权威地位,将医疗行业转变为“买方市场”,将医患关系转变为类似“供应商-消费者”的交易形式,从而减少医疗场所侵害医护人员人身安全事件的发生。
2.注重患者安全,保障患者权益
1999年美国一项研究列出美国公民主
要死亡原因排名,医疗差错排第八。
可见,
医疗差错使得患者的安全和权益得不到保
障,加剧了患者对医护人员的报复心理。
由
此,美国、日本等成立了患者安全中心。
世
界卫生组织也在2004年建立了“患者安全
世界联盟”,倡导维护患者安全,保障其权益。
这些措施的采取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国外侵害
医护人员人身安全事件的发生。
3.医疗纠纷处理机制
世界各国在医疗问题解决机制方面主要
有协商、调解、法律诉讼等方式。
但光凭现
有方式,处理起来工作量较大,对此,美国、
英国、日本等国家开始采取责任保险制度,
由保险公司承担冲突造成的损害,以减少侵
害医护人员人身安全行为的发生。
保险制度
逐渐成为国外大部分国家解决医疗纠纷的新
机制。
(二)国内
国外研究者的研究内容主要是在医疗模
式和机制上,而国内现分析的内容主要是在
法律、法经济学、社会学等层面。
1.法律
国内研究者认为“医闹”是“非理性的
维权行为”,应当制定新法律,强化法治观念,
用法律约束患者及其家属的行为。
2.法经济学
由于我国对医疗资源扶持力度不够,导
致医疗资源分配严重不均,从而产生了医患
矛盾。
因此加强国家对医疗行业的资金支持,
可降低侵害行为的发生。
此外,还可以学
习国外“医闹”问题上的处理方式,如设立
独立的第三方调解机制或发展医疗责任保险
制度。
3.社会学方面
我国现阶段的利益表达渠道不畅通,被
国内研究者认为是导致“医闹”事件爆发的
主要原因。
此外大众传媒的不实报道,也让
患者对医护人员持复杂态度,当产生冲突时,
心中的不平衡累计,产生一种“抽象愤怒”
而爆发,造成大规模的报复行为。
故应该加
强对大众媒体报道的规束。
四、我国现有解决办法及优劣势
我国现有的解决办法主要有:法律、指
导意见等文件的规制,法院判决,人民调解,
司法调解,公安部门的打击处罚等。
现有的解决办法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
侵害医护人员人身安全的行为,让可能存
在的侵害者产生畏惧心理,不敢去实施侵
害行为;法律的完善也让处理该类案件时
更加得心应手。
但是现有的解决办法并不完善,只靠
公安机关来打击处罚,加重了公安机关工
作负担,导致一些较轻的侵权行为被忽视,
让侵权者“钻了空子”。
五、预防或惩治措施
(一)不同主体的看法和建议
从医学生的角度看,“医闹”事件的发
生不排除患者家属因精神疾病作出过激的行
为。
但一些医护人员自身的问题也加剧了医
患之间的信任危机。
现在最好的办法就是立
法,并同时解决一些劳动方面的问题。
从普通群众角度看,近几年“医闹”事
件呈上升趋势,暴力升级,媒体舆论有着不
可推卸的责任,但是法院的处置结果也不令
人满意,犯罪的成本降低导致犯罪概率增加。
国家应加重处罚,也需加大有关医患关系的
正面报道,提高公民个人素质。
(二)自身看法和建议
我认为“医闹”问题的发生存在多方面
的因素,要视情况而定,但侵害行为必须受
到处罚。
国家也应该在相关法律中增加一些
规定,如在处罚侵害者时,还应当加强对医
护人员的保护,预防施暴者受罚后怀恨在心、
伺机报复。
在预防层面:
①完善法律和医疗体系;
②给普通群众进行较基础的医理知识
教育;
③对医护人员进行较基础的交涉技巧
培训;
④加强医院安检措施;
⑤对有“医闹”行为的患者或家属个人
采用征信制度,加强监察力度。
在惩治层面:
对于有“医闹”案底的人加大惩罚力度,
增加惩罚措施,加强思想教育,如减少或取
消其社保优惠及就业机会,每周参加一次普
法教育,或在医院做志愿劳动。
科技的进步、医疗资源的逐步完善使我
们的人身安全得到了极大的保障,但医护人
员的人身安全却得不到保障,故应加强侵害
医护人员人身安全行为的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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