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进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收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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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进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
出口收汇核销联网核查试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金融机构外汇业务
【发文字号】汇发[2001]7号
【失效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1.01.22
【实施日期】2001.01.2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进行
“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收汇核销联网核查试点的通知
(汇发〔2001〕7号)
根据国务院对海关总署等12个部委《关于建设“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以及国务院领导有关加快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建设的指示,目前,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开发及测试工作已完成,并于2000年12月15日起在北京地区进行试点,计划于2001年2月初在上海、天津、广州地区试点。

“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收汇系统利用了世界上先进的信息技术,借助国家电信公
网,使企业随时可以上网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外汇局上网核发核销单,并在公共数据中心建立实时的全国核销单电子底帐数据库,提供海关和国税部门在出口报关和出口退税中联网核查核销单电子底帐数据,通过电子数据核对提高监管水平,从而防范不法分子利用伪造、变造、盗用、冒用纸质核销单进行逃汇、走私、骗税等违法活动。

为确保出口收汇系统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现就该系统试点运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出口收汇系统是规范进出口和金融秩序,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国家重点工程项目,也是“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最先投入试点运行的子系统之一。

试点地区外汇局和全国海关都必须高度重视出口收汇系统的试点工作,各级领导要亲自组织好本部门的宣传、试点动员和培训工作,并着力抓好组织落实工作;外汇局和海关之间要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建立起联络通畅、运转协调的跨部门工作机制。

外汇局应当认真做好核销单的网上发放工作,确保核销单电子底帐数据的真实准确性;海关应当严格核查试点地区所发核销单的电子底帐数据,杜绝利用伪造、变造、冒用纸质核销单进行逃汇活动。

二、出口收汇系统试点工作中,试点地区外汇局需严格做好以下几项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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