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方源盈润置业有限公司与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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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方源盈润置业有限公司与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
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9.14
【案件字号】(2022)京民辖终13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史晓亮谷升曹玉乾
【审理法官】史晓亮谷升曹玉乾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重庆方源盈润置业有限公司;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郭大勇
【当事人】重庆方源盈润置业有限公司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郭大勇
【当事人-个人】郭大勇
【当事人-公司】重庆方源盈润置业有限公司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重庆方源盈润置业有限公司;郭大勇
【被告】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管辖权异议第三人诉讼代表人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会议纪要》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因重整程序终止后新发生的事实或者事件引发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不适用《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有关集中管辖的规定。
除重整计划有明确约定外,上述纠纷引发的诉讼,不再由管理人代表债务人进行。
本案中,2020年2月19日,一审法院裁定受理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方正集团的重整申请,2021年6月28日,一审法院裁定终止方正集团重整程序。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受理时间为2022年3月7日,虽然在方正集团破产案件重整程序终止之后的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但双方所争议的借款合同系双方于2021年1月签订的借款合同,系方正集团处于重整期间所发生的事实,并不属于重整程序终止后新发生的事实或者事件引发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不符合《会议纪要》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适用《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有关集中管辖规定的情形,故本案依法应由一审法院集中管辖。
上诉人关于引发本案诉讼的事实及事件是方正集团做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宣告,属于破产重整终止后新发生的事实,本案与方正集团破产重整并不必然密切相关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重庆方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重庆方源盈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10-04 01:06:22
重庆方源盈润置业有限公司与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民辖终134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方源盈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马王一村39社。
法定代表人:沈玉林,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298号。
诉讼代表人:郭大勇,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家凤。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上诉人重庆方源盈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方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集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1民初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重庆方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法律适用错误,本案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集中管辖。
本案发生时,被上诉人的重整程序已结束,本案作为在破产重整执行期间新发生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并无与破产重整案件审理相协调
的必要,也不存在影响破产程序的问题,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行使集中管辖权没有依据,故本案不应适用《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2.一审法院在一审裁定书中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21年形成借贷关系为由认定其享有本案管辖权是错误的。
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第113条第2款规定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因重整程序终止后新发生的事实或事件引发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不适用《企业破产法》有关集中管辖的规定。
该纪要出台的目的是增强诉讼程序的可预期性,提高司法公信力,其之所以强调不适用《企业破产法》第21条集中管辖的规定,是为了统一法律适用,纠正以往一旦涉及破产债务人的案件就由破产法院管辖的错误做法。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6月28日作出的(2020)京01破13号之五民事裁定书确定的被上诉人重整终止时间为2021年6月28日,本案受理日期为2022年3月7日,引发本案的事实是被上诉人所称的2022年上诉人未还款,而非一审法院认定的双方于2021年形成的借贷关系。
2021年双方形成的借贷关系不必然导致本案的发生,本案的发生系基于被上诉人诉称的其未收到上诉人的还款。
如前所述,本案系因发生在被上诉人重整程序终止后的事实引发的诉讼,按《会议纪要》第113条第2款的精神,不适用《企业破产法》第21条的集中管辖规定。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类案同判”的要求,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本案与(2019)最高法民辖14号民事裁定书载明的事实类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类案同判”相关精神,本案应当参照(2019)最高法民辖14号民事裁定书进行裁判,支持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
方正集团答辩称,重庆方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驳回其上诉请求。
事实和理由:方正集团于2020年2月19日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重整,该院又于2020年7月31日作出(2020)京01破申5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方正集团及子公司方正产业控股有限公司、北大医疗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北大方正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北大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集团等五家公司)实质合并重
整,并指定方正集团管理人担任实质合并重整管理人。
2021年6月2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方正集团等五家公司重整计划。
目前,方正集团处于重整计划执行阶段,管理人监督方正集团执行重整计划。
一、方正集团已进入重整程序,应当优先适用破产法有关集中管辖的规定。
方正集团于2020年2月19日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重整,涉及方正集团的诉讼案件应当优先适用破产法有关集中管辖的规定,不受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规定的限制。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程》第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以债务人为原告、被告或者第三人的新提起的第一审民事诉讼,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不受民事诉讼法、海事特别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关于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限制。
但确认仲裁条款效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除外。
”《企业破产法》关于管辖的规定,相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管辖规定,属于特别法,在法律适用上应当优先,当事人不得以《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排除受理破产案件法院的管辖权。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是对受诉法院管辖恒定的规定,即破产申请一旦被受诉法院受理,那么所有围绕该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的民事诉讼皆应由该法院管辖,这里有关债务人的诉讼,不论债务人作为原告还是作为被告抑或第三人,均应适用管辖恒定原则,这样便于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能够更加全面清晰地掌握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而对破产企业开展全面科学的梳理,保障重整各项工作的协调处理,提高司法效率,实现对破产企业及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充分保障。
二、本案属于方正集团重整期间所发生事实引发的诉讼,仍然适用重整受理法院集中管辖的规定。
重庆方源公司原是重整主体之一北大资源集团有限公司通过香港方正资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资讯公司)控股香港上市公司北大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资源公司)体系下的房地产项目公司,案件所涉借
款为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批准用于重整主体及下属企业的职工稳定和基本运营的专项费用,借款合同签订于2021年1月4日,7430125.52元借款分别在2021年1月19日、21日转至重庆方源公司账户。
2021年2月1日,方正资讯公司被香港高等法院决定清盘,2021年11月,北大资源公司股权被方正资讯公司清盘人转让,方正集团丧失对重庆方源公司控制权,进而导致借款基础发生重大变化,方正集团对重庆方源公司所借款项进行催收对方正集团重整工作具有重大影响。
根据《会议纪要》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因重整程序终止后新发生的事实或者事件引发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不适用《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有关集中管辖的规定”的规定,方正集团向重庆方源公司提供的涉案借款行为发生在重整期间,不属于重整程序终止后新发生的事实或者事件引发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为方正集团的重整案件受理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重庆方源公司就管辖权异议提出上诉,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恳请依法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会议纪要》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因重整程序终止后新发生的事实或者事件引发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不适用《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有关集中管辖的规定。
除重整计划有明确约定外,上述纠纷引发的诉讼,不再由管理人代表债务人进行。
本案中,2020年2月19日,一审法院裁定受理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方正集团的重整申请,2021年6月28日,一审法院裁定终止方正集团重整程序。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受理时间为2022年3月7日,虽然在方正集团破产案件重整程序终止之后的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但双方所争议的借款合同系双方于2021年1月签订的借款合同,系方正集团处于重整期间所发生的事实,并不属于重整程序终止后新发生的事实或者事件引发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不符合《会议纪要》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适用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有关集中管辖规定的情形,故本案依法应由一审法院集中管辖。
上诉人关于引发本案诉讼的事实及事件是方正集团做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宣告,属于破产重整终止后新发生的事实,本案与方正集团破产重整并不必然密切相关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重庆方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重庆方源盈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史晓亮
审判员谷升
审判员曹玉乾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白一帆
书记员张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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