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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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4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的;
5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物控制地带;
6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7.0.6人流密集、建筑密度高的城市道路沿线,城市主要景观道路沿线,主要景区内,严禁设置大型广告设施。
7.0.7城市公共绿地周边应按城市规划要求设置广告设施,且宜设置小型广告设施。
第二章管理部门职责
第三条【部门职责】市政府成立市户外广告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广管委),负责组织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研究,负责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出让方案的审议,研究、协调户外广告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审批、监督和跨区域户外广告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九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规划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4、《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
2.0.3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应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使用,并不应在下列位置设置:
芜湖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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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理由及依据
芜湖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为规范本市户外广告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安徽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号)、《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总局等六部门令第8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3、《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八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规划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实行重点控制和分区管理,保护城市传统风貌和格局,与区域建设和城市建设相协调。
第十条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划定禁设区、控制区和展示区。
区城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区域内户外广告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的编制,负责店名招牌的审批、监督和协调工作。
经济技术开发区城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户外广告和店名招牌设置的规划、审批、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市铁路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联系铁路主管部门对过境铁路沿线用地范围内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6、《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三款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核进区投资建设项目;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核外商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发放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协助办理进区各类企业的登记注册并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开发区内的合同、商标、广告和市场管理;
参照:1、合肥市《户外广告及店招设置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条市户外广告规划设置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广管委)负责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拍卖方案的审定,研究决定户外广告设置中的重大事项。
区(开发区)城管部门(机构)应当依据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编制本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报市广管委审定后公布实施。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划定严格限制区、适度控制区和重点展示区。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的设置地点、位置、形式、规格等具体要求,并规划适量的公益广告点位。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
2、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7.0.5下列情形严禁设置广告设施:
1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2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管理。
2、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三条市城市管理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各区城市管理部门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各自行政(管理)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三)危房或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位置;
(四)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的;
(五)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设置的其他区域。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参照:合肥市《户外广告及店招设置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载体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服务的下列广告……
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城市道路、公路、交通等设施和交通运输工具、升空器具以及其他户外载体,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服务或者公益性内容的设施。
发改、财政(国资委)、住建、商务、环保、公共资源管理局、气象、交警、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户外广告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6部门颁布的《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管和指导广告业发展职责,负责公益广告工作的规划和有关管理工作。
第十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组织编制路段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路段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中应当合理布局适当数量的公益户外广告专用设置位。
武汉大道、长江大道、中山大道、解放大道、建设大道、发展大道、汉阳大道、中南路、中北路、三环线、机场高速、绕城高速和长江汉江武汉段核心景观区域的路段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发布的经营资格审核、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负责公益广告工作的规划和有关管理工作,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
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指导与审查。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联系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对过境公路沿线用地范围内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规划、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区城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开发区城管机构受市城管部门委托负责本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交通、公路、林业和园林、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3、住建部《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2.0.2户外广告设施严禁在下列位置设置:
l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声窗(隔声墙)、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声窗(隔声墙);
2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3危房或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位置;
2、住建部《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第2.0.1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在城市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载体的外部空间,城市道路及各类公共场地,以及城市之间的交通干道边设置(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等)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设施。
3、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2.0.5广告设施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和设施等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标识是指招牌、路名牌、指路牌、门牌及交通标志牌等视觉识别标志。
2、住建部《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2.0.6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应与城市规划功能分区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第五条【规划要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包括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
市城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工商、住建、交警、消防、环保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容貌标准和国家行业标准,按照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划定禁设区、控制区和重点展示区,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2、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7.0.2广告设施与标识设置应符合城市专项规划,与周边环境相适应,兼顾昼夜景观。
参考:1、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九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规划、公安交管、交通运输、水务、质监等有关部门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确定全市户外广告空间布局、分类控制区域及设置技术规范。
控制区和展示区应当明确户外广告布局和设置总量、密度、种类、标准。
第六条【禁止设置区域】在下列载体上和区域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在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声窗(隔声墙)、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声窗(隔声墙);
(二)在学校、国家机关、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控制地带;
其他城市道路、公路的路段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由所在区城市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经市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一条市、区城市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指引和路段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和社会公众意见。
2、合肥市《户外广告及店招设置管理办法》第5条市城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部门根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区级城管部门应当依据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编制本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明确户外广告的设置地点、位置、形式、规格等具体要求,报市广管委审议后公布实施。
新建建筑物的户外广告应纳入建筑物整体规划设计,并经市规划委员会审定后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制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安全要求。
7.0.8对外交通道路、场站周边广告设施设置不宜过多,宜设置大、中型广告设施。
7.0.9建筑物屋顶不得设置大型广告设施。当在建筑物屋顶设置中小型广告设施时,应严格控制广告设施的高度,且不得破坏建筑物结构;建筑物屋顶广告设施的底部构架不应裸露、高度不应大于1m,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广告设施结构稳定、安装牢固。
第二条【定义及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公共设施等载体的外部空间,城市道路及各类公共场地设置(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投映、电子显示屏等)的用于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服务或者公益性内容的设施。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户外广告的相关管理活动。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5、《公路法》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工商、交通运输、公安、水务、园林和林业、国土规划、城乡建设、质监、安全生产监督、财政、国资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与规范
第四条【规划原则】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规范、文明美观的原则。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制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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