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合法凭证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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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 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 凭证,税务机关对签 收单据有疑义的,可 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境 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 明。属于境内代扣代 缴税款的,按税务机 关相关规定执行。
4.财政部、国家
北京 2016年 7 号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告
第三十二条 在 土地增值税清算中, 扣除项目金额应当符 合下列要求:
(一)经济业务 应当是真实发生的, 且是合法、相关的。
(二)扣除项目 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 成本和费用,必须实 际发生并取得合法有 效凭证。
纳税人办理土地 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 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 项目金额,应根据土 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
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 七条的规定执行。
本规程所称合法 有效凭证,一般是 指:
1.支付给境内单 位或者个人的款项, 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 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 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
的,以开具的发票为 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的行政事 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 基金,以开具的财政 票据为合法有效凭 证。
3.支付给境外单 位或者个人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