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计划的通知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计划的通知
圆园19年第2期图7真菌毒素快速检测仪麦先进行定性检测或精确性较差的定量检测。
这些检测主要有酶联免疫试剂盒或胶体金快速检测试纸条等,简单快速费用低廉容易实现,但准确性和重复性较差,易造成假阳性或假阴性。
上海某生物科技公司对酶联免疫法进行了改进,研发出基于时间分辨荧光纳米微球的呕吐毒素快速定量检测技术,经现场测试,其多项指标如检出限量、最低定量限、重现性、与其它毒素的交叉反应率等指标均表现优秀。
图7为此生物科技公司开发的真菌毒素快速检测仪,仪器小巧、便于携带、可在10min 内定性或定量检测原粮及其产物中的多种真菌毒素,特别适合制粉企业和粮食收储经营单位采用,以实现生产或交易现场的多样品低成本快速判定。
如需对检测结果进行仲裁,再要求售货方提供呕吐毒素检测报告或委托各省市具有检测能力的粮油质量监督检测单位进行国标法(高效液相色谱法)的定量检测,务必杜绝毒素超限的原料小麦入厂,确保出厂面粉中呕吐毒素含量在国家规定的指标以内。
参考文献[1]王瑞元.我国粮油加工业的发展趋势———在2014中国粮食加工产业升级企业家和专家学者峰会暨粮食机械与粮食深加工现产品展示会上的发言[J].粮食加工,2014(5):1-4.[2]姚惠源.粮食加工企业的产业定位和产业规划[J].粮食与食品工业,2014,21(6):3-5.[3]王明伟.谷物品质测定与分析[M].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1997.[4]田纪春.谷物品质测试理论与方法[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6.[5]王凤成,李东森,原富林.国外小麦制粉装备技术新进展[J].现代面粉工业,2013(1):15-17.[6]刘世界,吴才章.基于图像处理的散粮卡车随机扦样控制系统研究[J].粮食加工,2017(5):53-55.[7]李豫州.小麦机械性质与研磨机理[J].郑州粮食学院学报,1989(4):34-43.[8]Wade P.Flour Quility :Adapting to Harder Wheats[J].Cereal Food World ,1987,32(4):311-313.[9]陈锋,何中虎,崔党群,等.利用近红外透射光谱技术测定小麦品质性状的研究[J].麦类作物学报,2003(3):1-4.[10]李浪.小麦面粉品质改良与检测技术[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8.[11]曾彩虹.基于HACCP 原理探索大米从种植到蒸煮食用过程受重金属污染关键控制点[J].粮食加工,2016(4):29-31.[12]路子显.粮食重金属污染对粮食安全、人体健康的影响[J].粮食科技与经济,2011(4):14-17.[13]孙辉,欧阳姝虹,段晓亮.中国小麦品质的现状与挑战[J].粮油食品科技,2017(2):1-4.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计划的通知国粮办发〔2019〕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为深入推进“人才兴粮”,根据粮食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际,结合各单位鉴定需求,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编制了《2019年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计划》,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有关要求,粮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范围包括(粮油)仓储管理员、农产品食品检验员、制米工、制粉工、制油工等5个职业。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师和高级技师技能鉴定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师和高级技师技能鉴定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9.05•【文号】国粮办人[2007]165号•【施行日期】2007.09.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师和高级技师技能鉴定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粮办人〔2007〕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各有关中央企业:为加快粮食行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做好粮食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师、高级技师的评价、选拔工作,根据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规定和《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结合粮食行业实际情况,我局研究制定了《粮食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师和高级技师技能鉴定考评办法(试行)》,经局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粮食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师和高级技师技能鉴定考评办法(试行)2.2008年底前首次申报技师和高级技师资格条件二○○七年九月五日附件1:粮食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师和高级技师技能鉴定考评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粮食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师、高级技师(或相当于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下同)的鉴定考评工作,进一步完善粮食行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强粮食行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师、高级技师资格是在高级技能人员中设置的职业资格,其名称和等级分别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确定。
第三条按照粮食行业特有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标准,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考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考评包括技能鉴定和综合评审两部分,先进行技能鉴定,后进行综合评审。
考评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坚持标准、严格考核、择优选才、保证质量。
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及鉴定范围
27
38003027
广西工贸职业技术学院
广西南宁市中尧路15号
530003
粮油购销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粮油保管员、粮油竞价交易员、制米工、制粉工、制油工
韦扬
28
38003028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油质量监督检验站
广西南宁市壮锦大道10号
530031
粮油购销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粮油保管员、粮油竞价交易员、制米工、制粉工、制油工
中谷集团科技总公司
北京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金玉大厦写字楼20层
100037
粮油购销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粮油保管员、粮油竞价交易员、制米工、制粉工、制油工
王亚洲
32
38003032
中粮面业(秦皇岛)有限公司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正大环路1号
066206
粮油质量检验员、制粉工
张小平
33
38003033
中粮(江西)米业有限公司
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温圳镇
331721
粮油保管员
于叙波
贵州省贵阳市瑞金南路33号
550003
粮油购销员、粮油保管员、制米工、制油工
赵宗能
12
38003012
贵州省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贵州省贵阳市延安西路67号众厦大楼13楼
550003
粮油质量检验员
谢明贵
13
38003013
云南省粮食局
云南省昆明市云瑞西路35号
650021
粮油购销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粮油保管员、粮油竞价交易员、制米工、制粉工、制油工
苏全忠
14
38003014
陕西省粮食专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路32号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粮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基地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粮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基地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1.08•【文号】•【施行日期】2005.1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粮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基地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2005年11月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有关中央企业:为配合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开展,有效利用粮食行业现有教育培训资源,经研究,由各省(区、市)粮食局和有关中央企业择优选择适合开展粮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培训的单位建立粮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基地,并报国家粮食局备案。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选择原则按照考培分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选择的原则建立粮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
二、选择范围粮食专业的有关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院、中专学校或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粮食科研机构,粮食仓储、贸易、加工企业等。
三、资格条件培训基地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二)具有与所承担培训任务的职业(工种)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培训场地和设备设施;(三)有较完善的行政管理、教学管理、学员管理等规章制度,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
四、审批及备案程序(一)由具备培训条件的单位提出设立培训基地的申请,报送所隶属的省(区、市)粮食局或中央企业进行审批;(二)各省(区、市)粮食局或中央企业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单位,由各省(区、市)粮食局和中央企业授予“粮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基地”资格。
(三)各省(区、市)粮食局和中央企业填写由国家粮食局人事司统一印制的《粮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基地备案登记表》,将培训基地情况报国家粮食局备案。
(四)在向国家粮食局备案后,可向全行业公布。
五、培训基地数量每个省(区、市)粮食局和中央企业原则上可分别确定1~2个培训基地。
国家粮食局关于加强粮食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关于加强粮食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4.11•【文号】•【施行日期】2006.04.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粮食局关于加强粮食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指导粮食行业广泛开展特有职业(工种)技能培训,规范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培训的实施和管理,促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粮食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实现国民经济长期持续发展,要依靠数以千万计的高技能人才和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指出:“十一五”期间,我国要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
各级粮食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正确的人才观,把开展粮食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培训作为粮食行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一项关键性工作来抓。
要通过加强粮食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培训,全面提高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增强其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粮食政策法规的能力和自觉性,为实现依法管粮创造有利条件,为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全面促进粮食行业健康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二、严格执行粮食行业国家职业标准,做好国家职业标准、职业技能培训教程的推广、使用工作2005年11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粮食局联合颁布了粮油保管员等7个粮食行业国家职业标准。
同时,国家粮食局人事司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根据粮食行业国家职业标准,组织编写的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粮油竞价交易员等职业技能培训系列教程已陆续出版发行。
各级粮食部门要积极做好粮食行业国家职业标准、职业技能培训教程的推广和使用工作,并以此为契机,掀起粮食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培训的热潮。
粮食行业技能鉴定种类及要求一览
(五)国家粮食局提出要逐步建立粮油竞价交易员持证上岗制度。
哪些人员需参加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
以下四类人员可自愿参加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
粮食专业有关技工学校、职业院校和各类技术等级培训班毕(结)业生/粮食行业学徒期满的学徒工/企、事业单位中从事粮食行业特有职业(工种)的人员/改变工种、调换新岗位、新调入粮食行业从事特有职业(工种)的人员。
(二)《职业教育法》第一章第八条明确指出:“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文凭、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三)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代储中央储备粮的企业粮食保管、防治人员应当取得经国家粮食局颁发的粮油保管员职业资格证书;检验人员应当取得粮油质量检验员职业资格证书。
如何报名参加鉴定?
您可先向本地区的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中央企业职工由本企业设立的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负责鉴定)咨询鉴定计划安排。鉴定站发布鉴定公告后,您可根据所申报职业的资格条件,确定自己申报鉴定的等级,填写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并附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和现有职业资格证书。鉴定站会为您做相关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将会发给您准考证和考生须知等材料。
如何参加培训?
如果您需要培训,可自愿到经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粮食行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一览表》所列培训机构是由国家粮食局认定的培训机构,主要承担高级工及其以上人员培训。中级工及其以下人员可到各省区市粮食局、有关中央企业认定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
鉴定考试内容和方式?
职业技能鉴定分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两部分。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进行,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生产作业现场考核和模拟操作(或辅以笔试)等多种方式进行。记分采用百分制,两部分成绩均达60分以上为合格。另外,如果您参加技师、高级技师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根据有关《国家职业标准》,除参加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外,还需按照技师、高级技师考评条件和评审办法进行综合评审。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加强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国粮办人[2006]246号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加强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加强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国粮办人〔2006〕2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有关中央企业:从2006年下半年开始,在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指导下,国家粮食局已在全国粮食行业开始实施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
为进一步加强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2号)和全国高技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鉴定工作程序(一)职业技能鉴定计划管理1.各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应在每年的1月10日前将当年的鉴定工作计划报各省(区、市)粮食局、有关中央企业人事部门汇总。
各省(区、市)粮食局、有关中央企业人事部门应于1月31日前将本地区、单位汇总后的鉴定计划报国家粮食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国家局鉴定中心)。
鉴定计划内容主要包括:本年度拟鉴定的职业(工种)、等级、人数及具体时间计划安排等。
2.国家局鉴定中心对各省(区、市)粮食局、有关中央企业人事部门上报的鉴定计划进行审核后,统一下发全年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计划。
原则上每年4月和9月各集中安排一次鉴定(主要是理论知识考试)。
各省(区、市)粮食局、有关中央企业人事部门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其他时间安排鉴定的,在上报计划时应说明原因,但各职业等级每次鉴定的人数不应少于100人。
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质量评估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质量评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7.27•【文号】国粮办人[2009]177号•【施行日期】2009.07.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质量评估的通知(国粮办人〔2009〕1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为不断提高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管理水平,确保鉴定质量,维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推动粮食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和《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质量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估目的(一)督促鉴定站进一步端正办站宗旨,总结鉴定经验,肯定成绩、找出差距,加强管理,更加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职工技能水平。
(二)检查鉴定站的鉴定条件和鉴定水平,确保鉴定质量。
(三)深化各单位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认识,不断提升鉴定站工作能力和水平,促进其健康发展。
二、评估范围除已撤销的鉴定站外,所有批准成立的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
三、评估内容(一)鉴定机构建设与管理。
(二)鉴定站鉴定工作情况。
(三)鉴定站日常考务管理。
四、工作安排鉴定站质量评估工作包括自查、复查和抽查三个阶段。
(一)自查阶段(2009年8~9月)。
各鉴定站对照《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质量评估表》(以下简称《质量评估表》)开展自查。
自查结束后,各鉴定站应向隶属的省(区、市)粮食局和有关中央企业上报《质量评估表》(含有关证明材料)、自查工作总结和整改方案,并积极落实整改。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粮食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技能操作比赛范围和要求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粮食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技能操作比赛范围和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2.08•【文号】国粮办人[2013]27号•【施行日期】2013.0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粮食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技能操作比赛范围和要求的通知(国粮办人〔2013〕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为确保全国粮食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公平、公正,我们组织专家在研究和提炼现阶段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的常用技术、关键技术的基础上,编制了两个职业技能操作比赛范围和要求(见附件),现予印发,供各地、各单位参考使用。
第三届全国粮食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各职业、组别技能操作比赛项目将从印发的比赛范围中选定,并由竞赛组委会于赛前统一公布。
附件:1.全国粮食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粮油保管员职业技能操作比赛范围和要求2.全国粮食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粮油质量检验员职业技能操作比赛范围和要求国家粮食局办公室2013年2月8日附件1:全国粮食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粮油保管员职业技能操作比赛范围和要求项目一:储粮害虫检查识别及虫粮等级判定一、基本原则参赛选手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样品中储粮害虫的筛检和识别、害虫密度计算、虫粮等级判定。
比赛将从测定的规范性、结果的精确性和操作的熟练性等几个方面考核选手。
二、主要考核要求(一)正确选择和使用害虫选筛将样品中的害虫筛出。
(二)正确使用辅助仪器,准确识别储粮害虫种类并统计各种害虫数量。
(三)正确计算害虫密度和判定虫粮等级。
(四)操作结束后,要求将所有仪器用具复位并清理台面及样品。
(五)提前完成比赛者,给予适当加分。
五、违规处理比赛过程中选手如出现损坏仪器、样品撒落超过1/5、将样品、仪器等带出赛场、延时操作和违规操作等任一情况,此项目成绩均计为0分。
粮食行业特有工种(保管员)职业技能等级培训认定
粮食行业特有工种(保管员)职业技能等级培训认定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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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公告
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公告为了提高粮食行业特有工种从业人员的技能水平,促进行业的发展和提升,经主管部门批准,我公司将于近期举办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活动。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培训时间及地点本次培训鉴定活动将分为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培训阶段,将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在**地点**进行,具体时间安排将在报名截止后通知。
第二阶段为鉴定阶段,具体时间地点将另行通知。
二、培训内容本次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粮食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粮食生产流程及安全操作规范、粮食品质鉴定技术、食品安全知识等。
培训侧重于实操技能的培养和提升,旨在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
三、报名条件1. 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无不良记录;2. 有相关从业经验或从业意愿,愿意提升自身技能;3. 积极配合培训鉴定工作,服从培训鉴定组织的管理和安排。
四、报名方式及费用有意参加本次培训鉴定的人员,请于**年**月**日前将个人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发送至指定邮箱,报名成功后需按规定时间交纳培训费用。
五、鉴定标准本次鉴定将依据国家相关职业标准和评价要求进行,鉴定合格者将颁发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证书,证书有效期为**年。
六、其他事项1. 参训人员务必遵守培训纪律,配合培训机构进行各项活动;2. 培训期间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的,请提前向组织方沟通并办理请假手续;3. 如有任何疑问,可随时致电组织方进行咨询。
希望广大从业人员积极参与本次培训鉴定活动,通过培训提升技能,为粮食行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感谢各位的支持与配合!特此公告。
(以上内容仅为示范,实际情况以具体公告为准。
)。
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
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开展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高粮食行业(含食油,下同)从业人员素质,保护广大消费者利益,根据《劳动法》和《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劳动者进行技能等级的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评。
粮食行业的从业人员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确定的职业(工种)及相应的国家职业标准开展职业资格考核鉴定。
第三条国家粮食局人事司负责综合管理和指导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统筹规划粮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包括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布局等),并制定有关政策、规定和办法。
(二)对粮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行管理并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建和管理国家粮食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四)审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和粮食口中央企业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后,颁发全国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标牌。
(五)负责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综合管理和资格审核,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核准后,颁发考评员资格证卡。
(六)负责审核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标准和试题库,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后实施。
(七)负责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和管理工作。
(八)组织实施和直接管理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考评工作。
(九)负责对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检查、评估工作。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和粮食口中央企业劳动人事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或本部门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本地区、本部门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二)负责向国家粮食局人事司申报本地区、本部门需要建立的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并实施管理。
(三)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推荐工作。
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办法
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逐步建立和完善粮食行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强和规范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和管理,根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规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及《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资格证书是指由国家粮食局人事司核准颁发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并在全国通用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条粮食行业《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是国家对劳动者专业(职业)学识、技术、能力的认可,是劳动者求职、任职、单位录用、独立开业、确定工资等级的重要凭证,也是劳动者境外就业、劳务输出法律公证的有效证件。
第四条按照《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规程(试行)》的要求,参加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合格者方能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条粮食行业《职业资格证书》发放坚持规范管理,严格标准,保证质量。
(一)各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将鉴定合格人员花名册送各省(区、市)粮食局、粮食口中央企业劳动人事部门汇总,并经公示后,报国家粮食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国家局鉴定中心)。
(二)国家局鉴定中心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规定填写《职业资格证书》统一编号,经国家粮食局人事司核定并验印后颁发。
鉴定站负责将其送交给本人。
第六条证书验印(一)发证机关处盖“国家粮食局人事司”印章。
(二)证书照片下角处盖“国家粮食局人事司(钢印)”。
(三)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处盖“国家粮食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印章。
第七条凡经鉴定站鉴定合格并颁发给《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各级工人考核机构或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不再重复进行考核鉴定。
第八条粮食行业《职业资格证书》在全国相应类别的职业或工种岗位上通用。
第九条粮食行业《职业资格证书》是用人单位与相应职业(工种)岗位劳动者签订上岗合同的主要依据,用人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做到持证上岗。
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公告
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公告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粮食行业是我国的支柱产业之一,与之相关的工种众多,包括种植、加工、销售等多个环节。
为了提高粮食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水平,推动产业的发展,必须对不同工种进行专业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
一、粮食行业特有工种粮食行业的特有工种主要包括农民、种植技术员、粮食加工师、销售员等。
农民是粮食行业的基础,种植技术员负责指导种植过程,粮食加工师负责加工生产,销售员负责销售产品。
每个工种都有其独特的职责和要求,需要不同的技能和知识支持。
二、职业技能培训的重要性粮食行业是一个技术含量较高的行业,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专业的技能和知识。
而职业技能培训可以提升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生产成本,增强市场竞争力。
职业技能培训还可以帮助从业人员不断学习、进步,适应产业发展的需求。
粮食行业的职业技能培训内容主要包括相关知识的学习、实际操作技能的训练和工作经验的积累。
种植技术员需要学习土壤肥料管理、作物保护、种植技术等知识,粮食加工师需要学习加工工艺、设备操作、质量控制等内容,销售员需要学习市场营销、销售技巧、客户服务等知识。
与此实际操作技能的训练也是非常重要的,只有在实践中不断摸索、提高,才能真正掌握职业技能。
四、职业技能鉴定的意义职业技能鉴定是对从业人员职业技能水平的客观评价,可以帮助用人单位了解员工的实际水平,为考核、评优、激励提供依据。
对从业人员来说,职业技能鉴定可以帮助他们了解自己的不足之处,找准提高方向,增强信心。
对整个行业来说,职业技能鉴定可以提升整体技能水平,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五、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合作机制为了推动粮食行业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需要建立健全的合作机制。
政府、企业、职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等各方应该加强合作,共同推动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建立评价体系和机制,提供专业的培训和服务。
在实践中,粮食行业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培训资源不足、评价不够客观、标准不够统一等。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有关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
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粮食管理
【发文字号】国粮办人[2005]24号
【发布部门】国家粮食局(含国家粮食储备局)
【发布日期】2005.02.21
【实施日期】2005.02.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粮食行业特有工种
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粮办人[2005]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有关中央企业: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要求,为了贯彻《劳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粮食行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经我局研究决定,在粮食行业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开展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同意成立国家粮食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印发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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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
能鉴定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粮食管理
【发文字号】国粮办人[2018]57号
【发布部门】国家粮食局(含国家粮食储备局)
【发布日期】2018.02.26
【实施日期】2018.0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计划的通知
(国粮办人〔2018〕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为深入推进“人才兴粮”,根据粮食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际,结合各单位鉴定需求,我们编制了《2018年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计划》,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有关要求,粮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范围包括(粮油)仓储管理员、农产品食品检验员、制米工、制粉工、制油工等5个职业,其他职业(工种)不再开展职业
技能鉴定工作。
二、各单位应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抓好计划落实。
严格执行《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规程》等规章制度要求,进一步加强鉴定考务、考试管理,切实履行质量督导责任,确保鉴定质量。
三、各单位要以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为契机,进一步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提升粮食行业职工技能水平,培育更多“粮工巧匠”。
附件:1.2018年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计划表
2.2018年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理论知识全国统一考试时间安排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
2018年2月26日
附件1
2018年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计划
农产品食品检验员 制米工 制粉工 制油工
中级 高级 技师 高级技师 初级 中级 高级 技师 高级技师
初级 中级 高级 技师 初级 中级 高级 技师 初级 中级 高级 技
师
北 京 110 4月
45 20 9月
45 天 津
75 4月 30 24 9 12 9
月
120120
120120
山西320
4
月
10060 9
月
10060
辽宁300
4
月
100
9
月
100100
吉林850
4
月
20090 6
月
120 7
月
120 8
月
120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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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10
月
100
黑
龙江1500
4
月
407010140
5
月
24014013030 8
月
1904020050 9
月
1208020
上海88
9
月
3516871111
江苏625
4
月
150150
9
月
150150
10
月
25
浙江645
4
月
180110155
9
月
702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