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就业人员后续培训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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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4:(续)
证券公司担任上市推荐人符合的条件
• 担任A、B股上市推荐人的,分别取得A、B股主承销商资 格。
• 具有交易所会员资格。 • 从事股票承销工作或具有交易所认可的其他资格1年以
上,且信誉良好。 • 最近1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负责推荐工作的主要业务人员熟悉交易所有关上市的业
务规则。 注意:海外证券经营机构不能担任B股的上市推荐人。
审委会议对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的审核意见; • 组织参会委员投票表决,宣读表•决结果。
问题15: 关联交易的原则 • 发行人所披露的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 交易,除应遵循有关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外,还应遵循从严原则。
•
问题16: 信息披露应坚持的原则
信息披露应遵循 • 真实性 • 完整性 • 准确性 • 及时性
证券就业人员后续培训 课程
2024年2月1日星期四
讲授内容
• 学习《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 办法》、《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 行办法》、《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 工作细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等的相关内容。
• 以问题的形式讲授。
•
问题1:主承销商资格
证券公司申请主承销商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审核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初审报告 ;
• 依法对股票发行申请提出审核意见。
•
问题14: 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应当遵守的规定
• 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应当对发行人完整的 申请文件进行审核;
• 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不设暂缓表决; • 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只召开一次; • 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
问题15:AAA
• 中国证监会对其他不当行为的处罚有:单处或 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暂停股票承销业务 资格半年至1年、取消股票承销业务资格、暂停 单项或全部证券业务的经营资格。
•
问题4:
证券公司担任上市推荐人(包括恢复上市推荐人)符合 的条件
沪、深证券交易所都实行股票上市推荐制 度。公司向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必须由 交易所认可的1-2家机构推荐。证券公司 担任上市推荐人(包括恢复上市推荐人) 应符合下列条件:
• 公司在最近3年内连续赢利,并向股东支 付股利;
• 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 载;
• 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
问题19: 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行为
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的行为是指上市公司 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情形:
• 购买、出售、置换入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1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总资产的比例达50%以上;
•
问题2:(续)
股票发行过程中的不当行为
• 承销商透露未依法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公告前的发行方 案以及承销过程中有关审购数量、预计中签率等非公开 信息。
• 承销商在承销过程中及承销结束后、股票上市前,参与 所承销股票的私下交易,或为这些交易提供任何便利。
• 证券经营机构透支申购股票,为客户进行透支申购或为 客户融资申购股票。
• 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的;
• 公司运作不规范并产生严重后果的; • 成长性差,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 •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严重损害投资者利
益的情形。
•
问题21: “换股”的兼并方式
• 用股票交换股票的收购方式又称为“换股”。一般 是收购公可直接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发行股票, 以交换目标公司的股票。
《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行人经辅导符合下 列要求的,保荐机构方可推荐其股票发行上市:
• 符合证券公开发行上市的条件和有关规定,具备持续发 展能力;
• 与发起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在业务、资产、人 员、机构、财务等方面相互独立,不存在同业竞争、显 失公允的关联交易以及影响发行人独立运作的其他行为 ;
没有在承销期内售出股票不足公开发行总数20%的记录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
问题2
股票发行过程中的不当行为
• 公告的信息与中国证监会所核准的内容有不同。 • 主承销商迎合或鼓动发行企业以不合理的高溢价发行股
票。 • 以包销方式承销股票时,承销商为取得股票故意使股票
在承销期结束时有剩余:故意囤积或截留;缩短承销期 ;减少销售网点;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行为。 • 承销商以提供透支、回扣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正 当手段诱使他人认购股票。 • 承销商进行虚假承销,是指证券经营机构在名义上是承 销商,但实际上并没有从事承销股票的活动或承担承销 股票应尽的责任。
• 公司治理、财务和会计制度等不存在可能妨碍持续规范 运作的重大缺陷;
• 高管人员已掌握进入证券市场所必备的法律、行政法规 和相关知识,知悉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人员的法定义务和 责任,具备足够的诚信水准和管理上市公司的能力及经 验;
•
问题10:
证券发行上市后,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的内容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第二十八 条)规定:保荐机构应当针对发行人具体情况 确定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下列工作 :
•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 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 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 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
问题10:(续)
• 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 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 他文件;
• 发审委通过召开发审委会议进行审核工作,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 发审委委员为7名。
• 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发审委会议召开5日前,将会议通 知、股票发行申请文件以及参会发审委委员名单等资料在中国证监 会网站上公布。
• 发审委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同意 票达到5票为通过,发审委委员不得弃权。
• 包括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和分销商在内的所有证券承 销机构,在其承销股票的发行过程中直接或变相以其他 认购人的名义申购自己所承销的股票。
•
问题3: 对股票承销业务中的不当行为的处罚
• 证券公司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从 事虚假承销,透露非公开信息,从承销到股票 上市前参与所承销股票的私下交易或为这些私 下交易提供便利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 ,单处或并处警告、罚款、暂停股票承销业务 资格半年至1年的处罚。
发审委会议召集人在发审委会议上承担的职责
• 主持发审委会议,维持发审委会议纪律,根据发 行人的具体情况掌握发审委会议进度;
• 组织委员在发审委会议上发表个人审核意见; • 集中归纳参会委员需要向发行人代表和保荐代表
人询问的问题; • 对发审委会议讨论、关注的问题进行归纳和总结
; • 负责总结参会委员的主要审核意见,形成本次发
• 购买、出售、置换入的资产净额(资产扣除所承担的负 债)占上市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 资产的比例达50%以上;
• 购买、出售、置换入的资产在最近1个会计年度所产生 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 合并报表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达50%以上。
•
问题20: 上市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债券的情形
•
问题22: 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
• 按持股对象是否确定,可以将收购分为要约收 购和协议收购。
•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为了取得上市公司的控股 权,向所有的股票持有人发出购买该上市公司 股份的收购要约,收购该上市公司的股份。
• 协议收购是指收购人与上市公司特定的股票持 有人就收购该公司股票的条件、价格、期限等 有关事项达成协议,由公司股票的持有人向收 购者转让股票,收购人支付现金,达到收购的 目的。
•
问题5:
证券经营机构在争取承销项目的过程中,不得有 的行为有
• 迎合或鼓动企业以不合理的高溢价发行股票; • 贬损同行; • 向企业允诺在其股票上市后维持其股票价格; • 利用行政干预; • 给有关当事人回扣; • 违反规定降低承销费用或免费承销; • 其它不当竞争行为。
•
问题6: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数量 •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含5 人)为发起人,其中,必须有过半数的发 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 实施等承诺事项;
• 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 表意见;
• 中国证监会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
问题11:
证券发行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三个月 内不再受理保荐机构的推荐,将相关保荐代表人从名单中去除。
• 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等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能够行使、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表决权超过该 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股东的;
• 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30%,但有相反的证据的除外;
• 《暂行办法》规定,对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 券采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
•
问题8:
保荐机构不得推荐发行证券发行上市的情形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保荐机构不得推荐发行证券发行上市的情形有
• 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 行人的股份合计超过百分之七;
•
问题17: 上市公司申请增发新股的条件
• 上市公司申请增发新股,除应当符合《上 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外,还 应当符合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 产收益率不低于10%。本次发行距前次发 行的时间间隔不少于1个会计年度。
•
问题18: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的条件
• 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1年以 上;
• 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回避申请,不得拖延或 者在发审委会议现场提出回避申请。
•
问题13: 证监会发审委的职责
•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审核股票发行申请是否符合公开发行股票的 条件;
• 审核保荐机构、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 产评估机构等证券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为股票 发行所出具的有关材料及意见书;
• 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
• 近3年在股票的首次发行中,担任主承销商不低于3次或 担任副主承销商不少于6次;
• 近3年连续赢利; • 有10名以上具备条件的证券承销业务专业人员以及相应
的会计、法律、计算机专业人员; • 作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的主承销商,近半年应
•
问题23: 企业收购的业务流程和首要环节
企业收购的业务流程主要有: • 收购对象的选择; • 收购时机的选择; • 收购风险分析; • 目标公司定价; • 制定融资方案。
其中,企业收购的首要环节是选择收购的恰 当时机。
•
问题24: 收购人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
• 在一个上市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 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 发行人持有或者控制保荐机构股份超过百分之七; • 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或者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 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 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为发行 人提供担保或融资。
•
问题9:
发行人经辅导达到下列要求的,保荐机构可推荐 股票发行上市
• 证券上市当年即亏损; • 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问题12: 中国证监会发审委情况
• 发审委委员由有关行政机关、行业自律组织、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 等推荐,由中国证监会聘任。
• 发审委委员为25名,部分发审委委员可以为专职。发审委设会议召 集人5名。发审委委员每届任期1年,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 超过3届。
根据《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 法》,有下列情形,不得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 • 前一次发行的债券未募足的; • 对已发行的债券有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 处于继续延期支付状态的; • 最近3年内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 最近一次募集资金被擅自改变用途而未按规定 加以纠正的;
•
问题20:(继续)
•
问题7: 证券暂行办法》于2003年 12月2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2004年2月1日起 执行。这是一个为推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人制 度的配套性法规。该法规的出台,加重了保荐 机构的责任,为进一步规范证券发行市场,提 高上市公司质量起着积极的作用。
问题4:(续)
证券公司担任上市推荐人符合的条件
• 担任A、B股上市推荐人的,分别取得A、B股主承销商资 格。
• 具有交易所会员资格。 • 从事股票承销工作或具有交易所认可的其他资格1年以
上,且信誉良好。 • 最近1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负责推荐工作的主要业务人员熟悉交易所有关上市的业
务规则。 注意:海外证券经营机构不能担任B股的上市推荐人。
审委会议对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的审核意见; • 组织参会委员投票表决,宣读表•决结果。
问题15: 关联交易的原则 • 发行人所披露的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 交易,除应遵循有关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外,还应遵循从严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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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6: 信息披露应坚持的原则
信息披露应遵循 • 真实性 • 完整性 • 准确性 • 及时性
证券就业人员后续培训 课程
2024年2月1日星期四
讲授内容
• 学习《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 办法》、《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 行办法》、《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 工作细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等的相关内容。
• 以问题的形式讲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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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主承销商资格
证券公司申请主承销商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审核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初审报告 ;
• 依法对股票发行申请提出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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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4: 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应当遵守的规定
• 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应当对发行人完整的 申请文件进行审核;
• 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不设暂缓表决; • 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只召开一次; • 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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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5:AAA
• 中国证监会对其他不当行为的处罚有:单处或 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暂停股票承销业务 资格半年至1年、取消股票承销业务资格、暂停 单项或全部证券业务的经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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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4:
证券公司担任上市推荐人(包括恢复上市推荐人)符合 的条件
沪、深证券交易所都实行股票上市推荐制 度。公司向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必须由 交易所认可的1-2家机构推荐。证券公司 担任上市推荐人(包括恢复上市推荐人) 应符合下列条件:
• 公司在最近3年内连续赢利,并向股东支 付股利;
• 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 载;
• 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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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9: 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行为
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的行为是指上市公司 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情形:
• 购买、出售、置换入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1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总资产的比例达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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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续)
股票发行过程中的不当行为
• 承销商透露未依法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公告前的发行方 案以及承销过程中有关审购数量、预计中签率等非公开 信息。
• 承销商在承销过程中及承销结束后、股票上市前,参与 所承销股票的私下交易,或为这些交易提供任何便利。
• 证券经营机构透支申购股票,为客户进行透支申购或为 客户融资申购股票。
• 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的;
• 公司运作不规范并产生严重后果的; • 成长性差,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 •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严重损害投资者利
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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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1: “换股”的兼并方式
• 用股票交换股票的收购方式又称为“换股”。一般 是收购公可直接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发行股票, 以交换目标公司的股票。
《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行人经辅导符合下 列要求的,保荐机构方可推荐其股票发行上市:
• 符合证券公开发行上市的条件和有关规定,具备持续发 展能力;
• 与发起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在业务、资产、人 员、机构、财务等方面相互独立,不存在同业竞争、显 失公允的关联交易以及影响发行人独立运作的其他行为 ;
没有在承销期内售出股票不足公开发行总数20%的记录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
问题2
股票发行过程中的不当行为
• 公告的信息与中国证监会所核准的内容有不同。 • 主承销商迎合或鼓动发行企业以不合理的高溢价发行股
票。 • 以包销方式承销股票时,承销商为取得股票故意使股票
在承销期结束时有剩余:故意囤积或截留;缩短承销期 ;减少销售网点;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行为。 • 承销商以提供透支、回扣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正 当手段诱使他人认购股票。 • 承销商进行虚假承销,是指证券经营机构在名义上是承 销商,但实际上并没有从事承销股票的活动或承担承销 股票应尽的责任。
• 公司治理、财务和会计制度等不存在可能妨碍持续规范 运作的重大缺陷;
• 高管人员已掌握进入证券市场所必备的法律、行政法规 和相关知识,知悉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人员的法定义务和 责任,具备足够的诚信水准和管理上市公司的能力及经 验;
•
问题10:
证券发行上市后,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的内容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第二十八 条)规定:保荐机构应当针对发行人具体情况 确定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下列工作 :
•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 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 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 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
问题10:(续)
• 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 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 他文件;
• 发审委通过召开发审委会议进行审核工作,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 发审委委员为7名。
• 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发审委会议召开5日前,将会议通 知、股票发行申请文件以及参会发审委委员名单等资料在中国证监 会网站上公布。
• 发审委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同意 票达到5票为通过,发审委委员不得弃权。
• 包括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和分销商在内的所有证券承 销机构,在其承销股票的发行过程中直接或变相以其他 认购人的名义申购自己所承销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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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3: 对股票承销业务中的不当行为的处罚
• 证券公司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从 事虚假承销,透露非公开信息,从承销到股票 上市前参与所承销股票的私下交易或为这些私 下交易提供便利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 ,单处或并处警告、罚款、暂停股票承销业务 资格半年至1年的处罚。
发审委会议召集人在发审委会议上承担的职责
• 主持发审委会议,维持发审委会议纪律,根据发 行人的具体情况掌握发审委会议进度;
• 组织委员在发审委会议上发表个人审核意见; • 集中归纳参会委员需要向发行人代表和保荐代表
人询问的问题; • 对发审委会议讨论、关注的问题进行归纳和总结
; • 负责总结参会委员的主要审核意见,形成本次发
• 购买、出售、置换入的资产净额(资产扣除所承担的负 债)占上市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 资产的比例达50%以上;
• 购买、出售、置换入的资产在最近1个会计年度所产生 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 合并报表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达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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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0: 上市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债券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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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2: 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
• 按持股对象是否确定,可以将收购分为要约收 购和协议收购。
•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为了取得上市公司的控股 权,向所有的股票持有人发出购买该上市公司 股份的收购要约,收购该上市公司的股份。
• 协议收购是指收购人与上市公司特定的股票持 有人就收购该公司股票的条件、价格、期限等 有关事项达成协议,由公司股票的持有人向收 购者转让股票,收购人支付现金,达到收购的 目的。
•
问题5:
证券经营机构在争取承销项目的过程中,不得有 的行为有
• 迎合或鼓动企业以不合理的高溢价发行股票; • 贬损同行; • 向企业允诺在其股票上市后维持其股票价格; • 利用行政干预; • 给有关当事人回扣; • 违反规定降低承销费用或免费承销; • 其它不当竞争行为。
•
问题6: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数量 •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含5 人)为发起人,其中,必须有过半数的发 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 实施等承诺事项;
• 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 表意见;
• 中国证监会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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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1:
证券发行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三个月 内不再受理保荐机构的推荐,将相关保荐代表人从名单中去除。
• 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等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能够行使、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表决权超过该 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股东的;
• 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30%,但有相反的证据的除外;
• 《暂行办法》规定,对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 券采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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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8:
保荐机构不得推荐发行证券发行上市的情形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保荐机构不得推荐发行证券发行上市的情形有
• 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 行人的股份合计超过百分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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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7: 上市公司申请增发新股的条件
• 上市公司申请增发新股,除应当符合《上 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外,还 应当符合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 产收益率不低于10%。本次发行距前次发 行的时间间隔不少于1个会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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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8: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的条件
• 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1年以 上;
• 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回避申请,不得拖延或 者在发审委会议现场提出回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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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3: 证监会发审委的职责
•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审核股票发行申请是否符合公开发行股票的 条件;
• 审核保荐机构、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 产评估机构等证券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为股票 发行所出具的有关材料及意见书;
• 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
• 近3年在股票的首次发行中,担任主承销商不低于3次或 担任副主承销商不少于6次;
• 近3年连续赢利; • 有10名以上具备条件的证券承销业务专业人员以及相应
的会计、法律、计算机专业人员; • 作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的主承销商,近半年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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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3: 企业收购的业务流程和首要环节
企业收购的业务流程主要有: • 收购对象的选择; • 收购时机的选择; • 收购风险分析; • 目标公司定价; • 制定融资方案。
其中,企业收购的首要环节是选择收购的恰 当时机。
•
问题24: 收购人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
• 在一个上市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 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 发行人持有或者控制保荐机构股份超过百分之七; • 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或者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 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 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为发行 人提供担保或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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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9:
发行人经辅导达到下列要求的,保荐机构可推荐 股票发行上市
• 证券上市当年即亏损; • 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问题12: 中国证监会发审委情况
• 发审委委员由有关行政机关、行业自律组织、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 等推荐,由中国证监会聘任。
• 发审委委员为25名,部分发审委委员可以为专职。发审委设会议召 集人5名。发审委委员每届任期1年,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 超过3届。
根据《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 法》,有下列情形,不得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 • 前一次发行的债券未募足的; • 对已发行的债券有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 处于继续延期支付状态的; • 最近3年内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 最近一次募集资金被擅自改变用途而未按规定 加以纠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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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0:(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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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7: 证券暂行办法》于2003年 12月2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2004年2月1日起 执行。这是一个为推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人制 度的配套性法规。该法规的出台,加重了保荐 机构的责任,为进一步规范证券发行市场,提 高上市公司质量起着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