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水系内河5米以下小船检验规定征求意见稿-黑龙江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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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米以下小型船舶检验技术规范2020版

五米以下小型船舶检验技术规范2020版

5 米以下小型船舶检验技术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对船长(不易测量的按总长计,下同)5m以下(不含5m,下同)船舶进行检验的适用环境、检验技术要求、检验规则和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船长5m以下小型船舶,在海上航行的船舶仅适用于机动船。

本标准不适用以下船舶:a)军用、体育运动、玩具船和自用的非营业性船舶;b)水上飞机、运载油类和危险品的船舶;c)乘员超过6人的船舶(含操作人员和儿童);d)船宽小于1.45m(不含1.45m)的船舶;e)防汛和应急抢险类船舶;f)在急流水域内使用的漂流船筏;g)竹排。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4303 船用救生衣GB/T 18168-2017 水上游乐设施通用技术条件内河小型船舶检验技术规则(201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政法[2016]22号)沿海小型船舶检验技术规则(201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政法[2016]23号)游艇法定检验暂行规定(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政法[2013]167号)ISO 12215-5-2008 小艇-船体结构与构件尺寸第 5 部分:单体船的设计压力、设计应力和构件尺寸的测定ISO 12217-3-2015 稳性和浮性的评定与分类第 3 部分:艇体长度小于6 米的艇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漂流船筏drifting boat由人工或自然水流方式推进,用于水上漂流活动的船、筏。

3.2航行区域sail area允许船舶航行或使用的安全水域。

3.3非机动船non-powered ship靠人力、风力或自然水流推进的船舶。

3.4船舶所有人ship owner船舶的产权所有人。

3.5船舶经营人ship operator对船舶安全使用负有责任的船舶实际经营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修订《〈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自由裁量条款实施指南》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修订《〈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自由裁量条款实施指南》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修订《〈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自由裁量条款实施指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公布日期】2024.08.01
•【文号】海船规函〔2024〕1556号
•【施行日期】2024.08.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修订《〈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自由裁量条款实施指南》的通知
海船规函〔2024〕1556号为持续提升《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实施水平,我局组织对《〈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自由裁量条款实施指南》进行了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船舶技术法规实施指南(2024年第1号)〈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自由裁量条款实施指南》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24年8月1日附件:《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自由裁量条款实施指南。

海事局公告2009年第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现行596件有效海事规范性文件目录

海事局公告2009年第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现行596件有效海事规范性文件目录

海事局公告2009年第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现行596件有效海事规范性文件目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公布日期】2009.12.30
•【文号】海事局公告2009年第8号
•【施行日期】2009.12.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海事局公告
(2009年第8号)
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截至2009年11月30日)进行清理,现决定保留596件(见附件);未列入附件目录的海事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海事管理依据。

特此公告。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现行596件有效海事规范性文件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4.03.29•【文号】海船检〔2024〕33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海船检〔2024〕33号各直属海事局:为加强船舶检验监督管理,提升船舶检验质量,我局研究制定了《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24年3月29日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检验监督管理工作,提升船舶检验质量,根据《船舶检验管理规定》《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验船公司及其开展的船舶检验活动的监督。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船舶检验监督人员应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并且不断进行知识更新。

第二章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监督第五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监督包括日常监督和年度监督检查。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督由船舶检验机构所在地直属海事局负责,所在地无直属海事局的,由负责船舶检验区域协调的直属海事局负责。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日常监督包括对投诉、举报、海事监管等涉及的船舶检验有关工作的监督,由直属海事局结合具体监督事项按有关规定实施。

第六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的年度监督检查由所在地直属海事局实施;所在地无直属海事局的,由负责船舶检验区域协调的直属海事局实施。

原则上每年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船舶检验机构进行一次年度监督检查。

本年度开展或者拟开展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复核或者省级渔船检验机构业务范围核定的,当年可不开展年度监督检查。

A类船舶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督和年度监督检查由中国海事局组织实施。

省内河船长小于五米船舶

省内河船长小于五米船舶

河北省内河船长小于五米船舶检验技术规则(试行)第1章总则1.1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施行的《河北省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11〕第12号),为确保内河交通安全畅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订本规则。

1.2 本规则中所述的内河船长小于5米船舶的设计和制造单位,应当保证其产品符合国家或者本规则的相应标准。

1.3 检验合格的船舶,由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

第2章一般规定2.1 在本省管理的内河通航水域从事航行的船长小于5米的船舶,适用本规则。

2.2 军事船舶、渔船、帆船和运动竞赛船艇不适用本规则。

2.3 排筏、充气式艇筏、水上摩托、水上飞机等特殊型式的船舶,不适用本规则的有关条款时,可以参照省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其它相应标准。

国家已有相应标准或者规范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2.4 船长小于5米的快艇参照《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中有关高速船的规定进行检验。

2.5 对适用本规则的船舶,在本规则中没有具体规定相应要求的,参照中国海事局《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或者《游艇法定检验暂行规定》(以下统称船舶检验技术法规)中的适用要求进行检验。

2.6 营运限制条件2.6.1 按本规则检验的船舶,其航行应当符合以下营运条件:(1)限蒲氏风级不超过4级、距岸不超过1km航行;且满载时以其营运航速航行的航程不超过1小时;(2)航行时,船上所有乘员应当身穿救生衣,并应当坐在座位上,不得站立和走动;(3)船上所有可移动的物体均应当可靠固定;(4)航行中,船舶应当由持有海事管理机构核发证书的船员驾驶或者操作;(5)船舶不应设置汽油座舱机;(6)禁止船舶在雾天、夜间等视线不良的情况航行。

2.7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管理人,应当按规定申请检验,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2.8 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在船舶营运期间,应当确保船舶处于适航状态;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关于船舶开航的规定。

2.9 船舶的设计、制造应当以安全和适合预定用途为原则;船舶在营运过程中,应当保持船舶安全、整洁和美观;除检验时同意安装的设备和附件外,船上不得安装其他设备和附属物。

对黑龙江水系国际航行中国籍河船法定检验的思考和建议

对黑龙江水系国际航行中国籍河船法定检验的思考和建议
定检验技术 规则》 2《 规定 : 各篇 法规 规定还包括 了我 国政 府 已批准 、 接受 、 承认 或加 入 的有 关 国 际公约( 包括修正案)议定书和规则; 、 国际航行船舶按其适 用情况应依照执 行 的 国际海 事组 织 制订 的规 则 ( 包括 修正 案 ) 。 可 以看 出在 我 国主 管机 关 制定 的《 舶与 海上设 施法 船 定检验规则》 中没有关于 国际航 行河船 的检 验技 术规则 , 相 关规则有《 国际航行 海船 法定 检验 技术 规则》 《 和 内河 船舶 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可供参照。由此我们有这样的理解: 对 于 国际公约 、 议定书和 规则 各条款适用范 围内的船舶检验项 目 应适用 国际公 约 、 定 书和规 则 , 他不适 用部 分应按 照 议 其 《 内河船舶法定检 验技 术规 则 》 行法 定检 验 , 进 所遵循 的有 关 国际公 约( 包括修正 案) 议定书 和规则应 与《 、 国际航行海 船法定检 验技术规则》 相同。
行。
() 2 中国籍船舶 : 据 《 依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船舶 和海 上设 施检验条例》 规定 , 系指在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登 记或者 将在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登记 的船舶 () 3 法定检验 : 据《 依 船舶 与海 上设 施法定 检验规 则》 规 定 , 法规规 定 的各种 检验 ( 括政 府 的法 令 、 系指 包 条例 以及 政府批准 、 、 接受 承认或加入 的有关 国际公约包括修 正案 、 议 定书和规则等规定的检验 ) 即为保障船舶和海上人命、 , 财 产 的安全 , 防止水 域环 境 污染 以及 保 障起 重设 备 安全 作业 等 , 国际海 上航行 船舶所 规定 的各项 检查 和检 验 , 对 以及 在 检查和检验满意后签发或签署相 应的法定证 书。 2 国际航行 中国籍河船法定检验有关概 念和理解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9)初稿 第2篇-最新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9)初稿 第2篇-最新
2.1.2 乌苏里江、嫩江、松花江为 C 级航区。 2.1.3 镜泊湖为 C 级航区;松花湖、白山湖、红石湖、兴凯湖为 B 级航区;达赉湖为 A 级航区。
第2节 海河水系
2.2.1 海河、大清河和蓟运河为 C 级航区。
所 范
第3节 黄河水系

汉 2.3.1 黄河——喇嘛湾大桥以上为C级航区;自喇嘛湾大桥至河口为B级航区,其中自
斜辛庄至河口为J2级航段。
2.3.2 2.3.3
武 小清河为 C 级航区。
刘家峡水库为 B 级航区;龙羊峡水库为 A 级航区。
/ 第4节 淮河水系
2.4.1 2.4.2
稿 淮河——正阳关以上为 C 级航区;自正阳关至洪泽湖为 B 级航区。
灌河——响水以上为 C 级航区;自响水至灌河口为 B 级航区。
规 第 4 节 淮河水系………………………………………………………2
第 5 节 长江水系………………………………………………………2
汉 第 6 节 钱塘江水系……………………………………………………4
武 第 7 节 京航运河水系…………………………………………………4
第 8 节 珠江水系………………………………………………………4
2.4.3 2.4.4 2.4.5
见 涡河、颖河和茨淮新河为 C 级航区。
瓦埠湖和女山湖为 C 级航区:洪泽湖为 B 级航区。 宿鸭湖水库和鲇鱼山水库为 C 级航区;梅山水库、响洪甸水库、佛子岭水库、
意 花凉亭水库和龙河口水库为 B 级航区。

第5节 长江水系
征2.5.1 金沙江为C级航区,其中自溪落渡至宜宾合江门为J1级航段。 2.5.2 长江——涪陵李渡长江大桥以上为C级航区,其中 145m水位①时,自宜宾合江 门至涪陵李渡长江大桥为J2级航段,155m水位①时,自宜宾合江门至鱼嘴长江大桥为J2级航

黑龙江水系内河5米以下小船检验规定征求意见稿-黑龙江海事局

黑龙江水系内河5米以下小船检验规定征求意见稿-黑龙江海事局

黑龙江水系内河5米以下小船检验规定征求意见稿-黑龙江海事局《黑龙江水系内河5米以下小船检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通则1.1目的为加强黑龙江水系内河5米以下小船的检验和管理,促使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和作业的技术条件,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防止水域污染,特制定《黑龙江水系内河5米以下小船检验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1.2检验机构由海事局授权的黑龙江省、吉林省及内蒙古自治区辖区内的船舶检验机构实施检验。

1.3一般规定1.3.1本规定适用于黑龙江水系(包括黑龙江省、吉林省和内蒙古自治区)C级航区的河流、湖泊、水库、旅游景点内,用于农自用、旅游营运等目的船长小于5米大于等于3.6米的排水型船舶。

1.3.2下列船舶不适用本规定:高速船、游艇、渔船、帆船、运动竞赛艇以及排筏、充气式艇筏、水上摩托等特殊形式的船舶。

1.3.3经检验合格取得船舶检验证书的船舶,应在其限定区域内航行。

1.3.4本规定未有明确检验要求的可参照相关船检规范执行。

1.4定义1.4.1总长L OA----系指船舶的总长度,即自船首最前端至船尾最后端平行于设计水线的最大水平距离。

1.4.2船长L----系指主船体甲板首尾两端点之间水平长度的96%。

1.4.3船宽B----对于钢质、铝合金材质船系指不包括船壳板在内的船体最大宽度,舷伸甲板宽度不计入;对于纤维增强塑料船等非金属材料外板的船舶系指包括船壳板在内的船体最大宽度。

1.4.4型深D----对于钢质、铝合金材质船系指在船长中点处沿舷侧自平板龙骨上表面量至干舷甲板下表面的垂直距离,对敞口船量至舷侧顶列板上缘;对于纤维增强塑料船等非金属材料外板的船舶系指在船长中点处沿舷侧自平板龙骨下表面量至干舷甲板上表面的垂直距离,对敞口船量至舷侧顶列板上缘;1.4.5吃水d----对于钢质、铝合金材质船系指船长中点处自平板龙骨上表面至满载水线的垂直距离。

对于纤维增强塑料船等非金属材料外板的船舶系指船长中点处自平板龙骨下表面至满载水线的垂直距离。

中国海事局关于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艇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艇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艇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07.03.07•【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海事局关于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艇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山东、广东、浙江、江苏、辽宁交通厅,上海市、山东、浙江、江苏、辽宁省地方海事局,上海、山东、深圳、浙江、辽宁海事局,上海大都会游艇有限公司,青岛银海国际游艇俱乐部,深圳市浪骑游艇会有限公司,中国船级社,中国航海学会:根据交通部的立法计划,我局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艇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将此征求意见稿发给你单位征求意见。

请于2007年3月23日前将意见反馈我局。

联系人:刘少清联系电话:************附件一:游艇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附件二:关于《游艇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二00七年三月七日附件1游艇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游艇安全管理,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防治游艇污染环境,促进游艇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从事航行、停泊等活动的游艇,以及与游艇安全和防污染管理活动相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规定所称的“游艇”,是指符合交通部批准或者认可的游艇检验技术法规或者规范,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有,并从事非营业性游览观光、休闲娱乐、业余水上体育运动等活动的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其中包括以整船租赁形式从事前述活动的船舶。

前款所述的非营业性活动,是指游艇的所有人、光船租赁人或者使用权人(以下简称“游艇业主”)以游艇为载体开展的水上游览观光、休闲娱乐或者业余体育活动,不以商业或者盈利为目的,并且活动是个人或者在家庭、亲戚、朋友、同事之间进行的。

小型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小型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小型船舶安全检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小型船舶技术设备状况、人员配备及适航状况的监督检查,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的安全,防止水域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1997)》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籍200总吨和主机功率750千瓦以下的海船、50总吨和主机功率36.8千瓦以下的内河船舶(以下简称“小型船舶”)。

第三条本办法不适用于总长不足5米的船舶及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船和体育运动船艇,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管理全国的小型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各级海事机构依照有关职责分工的规定,负责对本辖区的小型船舶实施安全检查。

第五条适用本办法的船舶必须配备《小型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以下简称《记录簿》),并应在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时出示。

《记录簿》由海事机构核发。

《记录簿》用完后应在船上保存一年。

第二章检查与处理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检查人员(以下简称检查人员),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船舶检验技术规则、规范,检查小型船舶的技术设备状况、人员配备及安全管理体系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第七条小型船舶的安全检查,应在船舶停泊或作业期间进行,不应对在航船舶进行安全检查,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小型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船舶证书及有关文件、资料;(二)船员证书及其配备;(三)救生设备;(四)消防设备;(五)一般安全设施和应急安全设备;(六)航行设备;(七)载重线要求;(八)系泊设施;(九)无线电设备;(十)推进与辅助机械;(十一)防污染设备;(十二)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十三)船舶安全管理体系。

第九条检查人员进行船舶安全检查时,应向船方出示船舶安全检查员证件。

5米内小型捕鱼船只规定

5米内小型捕鱼船只规定

5米内小型捕鱼船只规定
一、如果您所有的5米以下动力船仅用于个人出行、游览等使用,则需要办理船舶检验、登记,并取得相关证书;其船舶驾驶人员应当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相关适任证书。

如需经营性载客,必须公司化经营。

私人动力船应当向船舶建造地或购买地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初次船舶检验、取得船舶检验证书,再持购船合同、发票、身份证、检验证书等资料到户籍所在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政务窗口申请船舶登记,持有船舶登记证书;其船舶驾驶人员应当经过船员专业培训机构培训,并经市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船员考试发证机关)考试合格,持有相关船员职务适任证书,方可航行。

该动力船只能供私人使用,不得载客。

如需载客经营,需满足一定规模(100客位以上)且公司化经营。

木质船、柴油挂桨机船均不予以办证。

二、如果5米以下小型捕鱼动力船用于农业生产、生活等非经营性活动,那么该船舶应当定性为农用船舶,属于乡镇(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有关事项请向其咨询。

农用船应当遵守条例的第二十五条农用船舶应当尽可能靠近
岸边行驶;不得在航道中央航行、停泊或者作业,确需穿越航道的,应当主动避让其他船舶,防止碰撞。

农用船舶不得从事经营性客货运输。

农用船舶,是指村(居)民家庭或者个人所有,用于农业生产、生活的非经营性运输的船舶。

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农用船舶的监督管理。

”等规定。

黑龙江海事局关于发布《黑龙江海事局内河小型船舶驾驶员适任考试

黑龙江海事局关于发布《黑龙江海事局内河小型船舶驾驶员适任考试

黑龙江海事局关于发布《黑龙江海事局内河小型船舶驾驶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黑海船员[2013]1号【发布部门】黑龙江海事局【发布日期】2012.12.18【实施日期】2012.12.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黑龙江海事局关于发布《黑龙江海事局内河小型船舶驾驶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黑海船员〔2013〕1号)各相关单位:根据部海事局《关于调整内河船舶船员培训考试发证管理权限的通知》(海船员[2010]506号)的规定,我局针对辖区内航行的100总吨及以下内河船舶上工作的船员制定了《黑龙江海事局内河小型船舶驾驶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办法》。

现予以发布,并提出几点要求,请各局(处)一并遵照执行:一、内河小型船舶驾驶员理论考试使用纸质进行考试,实际操作考试使用实船进行考试,各局(处)自行按规定组织开展考试工作。

其中,实际操作考试标准按《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规范》相关项目标准执行。

二、内河小型船舶驾驶员适任证书使用现行船员适任证书。

三、持有有效的旧版五等内河船员适任证书的驾机员,可直接申请换发内河小型船舶驾驶员适任证书。

对于持有过期证书的,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及部局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

四、对于内河小型船舶驾驶员申请三类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只能申请驾驶专业,并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及部局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的前提下,承认小型船舶驾驶员水上服务资历。

五、小型船舶驾驶员培训教材暂时使用三类驾驶员适任培训教材,直至公布专用教材为止。

附件:黑龙江海事局小型船舶驾驶员考试和发证办法二0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黑龙江海事局小型船舶驾驶员考试和发证办法第一条为了提高内河船舶船员素质,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内河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结合黑龙江海事局辖区水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内河小型船舶营运检验适任制资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内河小型船舶营运检验适任制资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内河小型船舶营运检验适任制资格考试的通知【法规类别】船舶【发文字号】海船检函[2016]955号【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发布日期】2016.09.05【实施日期】2016.09.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内河小型船舶营运检验适任制资格考试的通知(海船检函〔2016〕955号)各相关单位:根据2016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决定组织开展全国内河小型船舶营运检验适任制资格考试工作。

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名时间2016年9月8日至2016年9月28日。

二、报名对象及条件报名对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船舶检验局、处、所),广东海事局、黑龙江海事局在岗在编拟从事船长小于20m内河小型船舶营运检验的工作人员。

报名条件:工学类、理学类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且从事船舶检验或者船舶监督管理工作满1年及以上。

其他类专业上述学历或学位,且从事船舶检验或者船舶监督管理工作满3年及以上。

另持有原适任证书的船舶检验人员可直接换发内河小船营运检验适任资格证书。

三、报名材料(一)《全国内河小型船舶营运检验适任制资格考试考生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附件1)。

(二)本人近期(6 个月内)大2 寸免冠护照照片(2张),背景颜色统一为白色。

其他颜色照片、翻拍照片、打印机打印照片不予受理。

(三)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含第二代临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四)本人相关学历或学位证书复印件。

四、报名方式及审核(一)考生携带相关报名材料并填写《报名表》,经逐级审核确认后,由分支机构、省级机构分别在《报名表》上加盖单位公章。

(二)由省级机构审核汇总后填报《全国内河小型船舶营运检验适任制资格考试考生统一报名表》(附件2),上报至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三)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审核通过后下发考生准考证。

五、考试科目、范围、方式及时间安排考试科目:船舶检验法律法规和船舶检验实务考试大纲和内容详见《内河小型船舶营运检验基础知识》考试方式为纸质闭卷笔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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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水系内河5米以下小船检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通则1.1目的为加强黑龙江水系内河5米以下小船的检验和管理,促使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和作业的技术条件,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防止水域污染,特制定《黑龙江水系内河5米以下小船检验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1.2检验机构由海事局授权的黑龙江省、吉林省及内蒙古自治区辖区内的船舶检验机构实施检验。

1.3一般规定1.3.1本规定适用于黑龙江水系(包括黑龙江省、吉林省和内蒙古自治区)C级航区的河流、湖泊、水库、旅游景点内,用于农自用、旅游营运等目的船长小于5米大于等于3.6米的排水型船舶。

1.3.2下列船舶不适用本规定:高速船、游艇、渔船、帆船、运动竞赛艇以及排筏、充气式艇筏、水上摩托等特殊形式的船舶。

1.3.3经检验合格取得船舶检验证书的船舶,应在其限定区域内航行。

1.3.4本规定未有明确检验要求的可参照相关船检规范执行。

1.4定义1.4.1总长L OA----系指船舶的总长度,即自船首最前端至船尾最后端平行于设计水线的最大水平距离。

1.4.2船长L----系指主船体甲板首尾两端点之间水平长度的96%。

1.4.3船宽B----对于钢质、铝合金材质船系指不包括船壳板在内的船体最大宽度,舷伸甲板宽度不计入;对于纤维增强塑料船等非金属材料外板的船舶系指包括船壳板在内的船体最大宽度。

1.4.4型深D----对于钢质、铝合金材质船系指在船长中点处沿舷侧自平板龙骨上表面量至干舷甲板下表面的垂直距离,对敞口船量至舷侧顶列板上缘;对于纤维增强塑料船等非金属材料外板的船舶系指在船长中点处沿舷侧自平板龙骨下表面量至干舷甲板上表面的垂直距离,对敞口船量至舷侧顶列板上缘;1.4.5吃水d----对于钢质、铝合金材质船系指船长中点处自平板龙骨上表面至满载水线的垂直距离。

对于纤维增强塑料船等非金属材料外板的船舶系指船长中点处自平板龙骨下表面至满载水线的垂直距离。

1.4.6载人船舶—系指用于载运乘员的船舶。

1.5限制条件1.5.1适用于本规定的船舶:(1)禁止在蒲氏风级4级及以上以及其他恶劣天气条件下航行。

(2)禁止夜间航行、雾航。

(3)禁止在流凌期间航行。

(4)所有乘员均应穿着救生衣并坐在座位上。

(5)禁止在主航道航行。

第二章检验和发证2.1申请2.1.1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按规定向所在地的船检机构提出检验申请并提供必要的检验条件。

2.1.2乡镇船舶由船舶所属乡(镇)、村组织船舶所有人按规定统一向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海事机构提出检验申请,并提供必要的检验条件。

2.2检验种类2.2.1初次检验(包括建造检验)—初次对船舶颁发证书前进行的检验,以确保船舶处于良好状态,并适合船舶预期的航行和作业条件。

2.2.2年度检验—对船舶现状进行总体检查,以确保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并适合船舶预期的航行和作业条件。

2.2.3换证检验—在船舶证书到期之前,对与证书有关的项目进行检验,以确保船舶处于适航状态,适合船舶预期的航行和作业条件并换发新证书。

2.2.4附加检验--船舶在2.4.4.1规定的情况下进行的检验,以确保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2.3检验间隔期2.3.1载人船舶为每年检验1次,其它船舶检验间隔期为3年,换证检验的检验间隔期为6年。

2.4检验2.4.1初次检验2.4.1.1未经检验的现有船舶在投入使用前应申请初次检验。

2.4.1.2船舶初次检验由船检机构负责,检验合格后签发证书。

2.4.1.3船检机构负责对申请初次检验的船舶按附录1中的图纸资料进行审核,建立船舶技术资料档案。

2.4.1.4初次检验项目参见附录2.2.4.2年度检验2.4.2.1年度检验时船舶应处于空载状态。

2.4.2.2年度检验可在年度检验到期日前后一个月内进行。

2.4.2.3年度检验项目参见附录2。

2.4.3换证检验2.4.3.1换证检验可在检验到期日前两个月内进行。

2.4.3.2换证检验项目参见附录2。

2.4.4附加检验2.4.4.1船舶在2.6.1规定的情况下船舶所有人或其经营人应申请附加检验。

2.4.4.2船舶附加检验的检验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5证书的签发及签署2.5.1船舶经初次检验合格后由船检机构签发船舶检验证书,并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证书有效期为6年。

船舶检验证书及检验报告的格式参见附录3、附录4.2.5.2船舶经年度检验合格后由现场验船师在船舶检验证书上签署、盖章,并出具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格式见附录3.2.5.3船舶经换证检验合格后,由船检机构换发新证书,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格式见附录3。

2.5.4船舶经附加检验合格后由船检机构在船舶检验证书上签署或换发新证书,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格式见附录3。

2.5.5证书签发时应注明船舶航行水域的范围及航行限制条件。

2.6证书失效2.6.1船舶存在下列条件之一时证书失效:(1)船舶未按规定的检验周期进行检验时;(2)船舶发生影响航行安全的机、海损事故时;(3)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船体结构、机电设备、安全设备的;(4)船舶的适航条件与证书所限定的条件不一致时;(5)因船体结构或设备损坏造成污染事故时;(6)船籍港、船舶所有人发生变更时。

第三章船体结构3.1一般要求3.1.1本章适用于对于钢质、铝合金的船体结构,船宽与型深之比应符合B/D≤5.0。

3.1.2纤维增强塑料船舶船体结构参照《内河小型船舶检验技术规则》的相关规定。

3.1.3船舶应有足够的强度,船体构件的布置应保证结构的有效性和连续性。

3.1.4船舶应在首部设置水密防撞舱壁。

3.1.5船舶应设置横向骨架,肋骨间距一般应不大于600mm。

3.2外板和甲板3.2.1各种材质船舶的最小厚度应符合如下规定:(1)对于钢质船其外板和甲板板厚不应小于1.5mm;(2)对于铝合金船其外板和甲板板厚不应小于2.0mm;3.2.2船舶若在船中部0.4L的范围内保持连续的舱口,则应在舱口边缘设置连续的加强结构。

3.3骨架设置船舶应设置船底骨架、舷侧骨架及甲板骨架,骨架的间距应相同,不同骨架之间应尽可能形成框架。

钢质船舶骨架的规格可选取为L40х40х3型角钢。

第四章船舶吨位、载重线和船舶稳性4.1船舶总吨位、净吨位均取为1。

4.2载重线4.2.1船舶最小干舷F不低于220mm。

4.2.2载重线标志船舶应勘划载重线标志,载重线的宽度为25mm,长度400mm,线段中点位于船长的中点,勘划于船舶两舷。

4.3船舶稳性4.3.1船舶应具备足够的稳性,载人船舶应满足B/d≧4.0F/B≧0.11,非载人船舶B/d≧4.0F/B≧0.074.3.2船舶在水上静置时,在船的一侧加上1/2额定载荷时船舶的甲板边缘不应浸水及侧翻。

4.3.3船舶应设置浮力体,浮力体提供的浮力应大于等于空船重量的110%。

浮力体通常由干舷甲板以下的水密舱室和/或采用不吸水的封闭性发泡塑料填充的空舱组成。

浮力体应永久性固定设置。

第五章船舶设备5.1锚泊及系泊设备5.1.1航行于河流中的船舶应配备锚泊设备,锚重大于等于8kg,锚链直径大于等于5mm,长度大于等于15m。

5.1.2锚可为四爪锚或其它形式,锚链可用同等强度的纤维绳或柔韧镀锌钢丝绳代替。

5.1.3船舶可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系船索和相应的系缆设备。

5.2救生设备5.2.1船舶应按乘员数量每人配备救生衣一件,按乘员数量的20%增配儿童救生衣且不应少于1件。

当船舶航行期间,船上人员均应身着救生衣,儿童应身着儿童救生衣。

5.3消防设备5.3.1船舶应配备1只消防用水桶,机动船须另配备1只2kg干粉灭火器。

5.4船舶标识5.4.1船舶应在醒目位置标示船名及核载人数。

第六章载人处所及载人数量6.1载人船舶应有固定的载人处所,每位乘员应占用一个固定座位,座椅应尽可能位于船的低处,座椅的上缘在主甲板以下,其垂直距离不小于250mm。

6.2下列处所不应载人:(1)干舷甲板在船首防撞舱壁之前;(2)距开敞式的机器处所0.5米之内的范围;(3)船舶驾驶者的操纵范围内;(4)船检机构认为不适合载人的其它处所。

6.3载人数量6.3.1船舶应按相关规定核定载人数量。

船舶载人数量(包括船舶操纵人员)不得超过12人。

第七章机电设备7.1船舶安装的机电设备应具有合格证书,其安装质量及运转试验均满足适用条件。

7.2机械运转时可能对人员构成危险的部位,应采取设置防护罩等保证安全的措施。

附录1、审核图纸及资料1、综合说明书:包括主尺度、干舷、稳性、浮力体的容积计算,载人数量、消防、救生设备配备情况,机电设备等说明。

2、总布置图。

3、船体结构图(主要表述船体外板及结构基本参数)。

附录2、检验项目表2.1检验项目(1)对船体外板、甲板、结构件及焊缝进行外观检查;(2)对扶手、栏杆、通道等设施进行检查;(3)核查载重线标志;(4)对舵、锚泊、系泊设备的外观检查及效用试验;(5)消防、救生设备的数量、存放位置、有效期的检查;(6)对机电设备进行检查,了解使用情况,进行效用试验;(7)对油污水贮存设备进行检查;*(8)对机电设备的安装质量进行检查,并进行运转试验;*(9)检查船体外板、甲板及其结构布置、构件尺寸;*(10)检查浮力体的安装、布置;*(11)检查船体水下部分的外板、螺旋桨、舵等的安装情况,如验船师认为有必要,可进行外板测厚。

注:带*号者为初次检验和换证检验的增加项目附录3、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船名LхBхD总吨位船舶类型主机功率船籍港船舶所有人兹证明下列署名的验船师,于年月日及以后诸日在对上述船舶进行了检验,检验情况如下:□船舶外观完整性□船体外板、甲板、舱壁、构件等有无缺陷(腐蚀、变形、渗漏、开焊)□载重线标志□扶手、栏杆等安全设施□锚泊、系泊和舵设备的检查,进行效用试验□救生设备的外部检查,是否齐全、有无破损、腐烂、老化等缺陷;检查其存放位置是否易取□消防用品的外部检查,核对数量、有效期□主机、齿轮箱、轴系的外部检查,了解使用情况□防污染设备检查*□主机、齿轮箱、轴系安装质量检查,进行运转试验*□外板、甲板及其结构布置、构件尺寸的检查*□密封舱或浮力体的容积及可靠性的确认性检查*□船体水下部分的外板及其附体、螺旋桨、舵等的安装情况进行检查记事:下次检验日期:年度检验年月日换证检验年月日验船师:年月日备注:1、表中“*”所示项目为初次检验和换证检验的增加项目。

2、在“□”中填“х”表示检查结果正常;填“-”表示检查结果不适用于本船;填“O”表示检查结果存在问题,应在记事栏中写明情况及要求。

附录4、证书格式检验签证栏检验种类:______________检验编号:________________记事:验船师: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ZSB-3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海事局内河小型船舶检验证书编号:__20**XZ150*0001___船名___________________船籍港___________________总吨位___________________发证单位:发证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黑龙江海事局印制检验种类:______________检验编号:________________记事:验船师: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检验种类:______________检验编号:________________记事:验船师: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检验种类:______________检验编号:________________记事:验船师: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照片拍摄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四寸以上船舶照片(加盖发证机关印章方为有效)船名:__________________船舶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船体材料:________________航区或航线:___________________建造完工日期:____________改建完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船舶制造厂:______________船舶改建厂:___________________船舶所有人:______________总长:___m船长:___m船宽:___m型深:__m主机型号:___主机功率:___kW船员人数:_____人干舷:_______mm参考载货量:_____吨乘员定额:_______人船舶设备和备注:灭火器:只救生衣:件救生圈:个_锚:kg锚索:m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检验记录一、此船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_____经_____检验合格,处于适航状态,准予在_______辖区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水域内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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