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案例分析:单位单方续订劳动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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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石某2009年1月1日进入蒙阴县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

2011
年12月份,公司要求与石某续订劳动合同,石某明确表示不再续订。

2012年1月1日劳
动合同期满后,石某向公司提出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该公司劳资人员拒绝为石某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有关手续,称:“因未招聘到合适的人员来接替你的工作,现在立即解除
与你的劳动合同,会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公司领导已决定,在双方签订的原劳动合同的基础上又与你续订了1年期限的劳动合同。

”石某认为,公司单方续订劳动合同
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该公司为其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案情分析]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如果同意续订合同,应当平等自愿进行协商。

一方不愿续订劳动合同的,另一方不得强迫与其续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第17条、第18条、第23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50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
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作为用人单位依法为石某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有关手续是公司的义务,该公司在石某未同意的情况下,单方擅自与其续
订了1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石某可以拒绝履行。

公司以已续订劳动合同为由拖延不为其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是违法的。

在仲裁委主持调解下,该公司为石某办理了终止劳动合同的有关手续。

[判决结果]
在仲裁委主持调解下,该公司为石某办理了终止劳动合同的有关手续。

[相关法规]
根据《劳动法》第17条、第18条、第23条、第44条、第50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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