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大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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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大作业
注意事项:
1、08秋及以后学员,登录个人工作室,网上提交大作业;
2、08春及以前重修学员,要以书面(纸张大小为A4纸)形式上交大作业;
3、抄袭、雷同作业一律按零分处理。

一、简答题(每题10分,共40分)
1、承担违反合同民事责任的条件与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条件有何不同?
首先要明确两种责任的性质是不同的,一种是违约责任,以合同为基础,一种是侵权责任,以发生特定的法定事由为基础。

其次,两者存在竞合的情形,就是所谓的责任竞合。

第三,违约责任是以违反合同的约定为条件,比如合同约定应当10日履行,而对方到15日还未履行,则你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而民事侵权必须以造成损害为条件,比如你把别人的笔记本电脑摔坏了,则侵害了对方的财产权,需要赔偿以弥补对方的损失。

第四,违约责任是为了促进社会交易的顺了进行,促进经济的发展,有时非违约方的损失很少,但却可以请求你赔偿约定的大额违约金,以保护交易的安全;侵权责任则是为了维持社会秩序,贯彻公平原则,比如别人摔坏你的手机值4000元,你则不可要求对方赔偿8000元。

2、我国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法律制定的原则是指立法者在法的制定过程中,应该遵循的基本准则,它是立法的指导思想在法的制定过程中的具体化。

我国现阶段立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一、科学性和民主性原则(一)科学性原则立法首先应体现科学性原则。

法律作为国家意志的体现,它要为国家、社会以及普通公民确立一种合理的组织结构,一种规范的行为模式,一种正确的价值选择,这就决定了法律必须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

立法的科学性原则,首先表现为它的理性化方面。

法律是一种有确定性、明确性、普遍性的行为规范,它的制定是建立在人类能够鉴别、判断、评价和认识客观事物真理基础之上的一种高度自觉性的行为。

立法的科学性原则的第二个体现是合理化。

同理性化相比,合理化则更进一步地体现了科学性原则,合理性是对事物之间相互关系的恰当界定。

立法的科学性原则的第三个体现,就是主观符合客观,法律既不是一种纯粹主观的现象,也不是一种纯粹客观的事物。

是一种主观同客观、理性和经验相结合的产物。

(二)民主性原则在法律制定过程中,贯彻民主原则具有非常方泛和深刻的意义,它除了维护民主本身的价值外,还对其他的一些法的价值诸如平等、自愿、自由、契约乃至法治等都奠定了一个基础性的条件和保证。

(1)只有在一个民主的法律体制内,才能为全体公民提供一个平等地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权利机制,保证公民在立法上和司法上一律平等的法律地位,实现其平等权利。

(2)民主可以为公民提供自愿和意志的机会,自愿地从事在法律规定和允许的范围内作为和不作为的事项,免受外力的强迫去干自己所不愿干的事情。

(3)一个体现民主原则的立法体制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公民以及法人的自主性,充分行使其自主决策、自主经营、自主发展等自主权,使公民和法人自己主宰自己的命运,这一点对于处于经济改革和社会转型期的我国各类市场主体显得格外重要,充分实现的自主性也是市场经济的要义之一。

(4)民主机制本身便意味着将为公民行使自由权利提供保证。

没有民主,便没有自由,没有民主机制的确认和保障,一切自由权利便会落空,与
民主相对应的专制只能扼杀和窒息自由。

(5)对于法治,民主就显得更为重要。

法治作为一种社会形态,一种治国方略,一种价值选择,其本身就是民主的产物,没有民主,就谈不下法治,只能导致专制。

当然,民主的实现也离不开法治,民主作为一种国家政治形式,为法治奠定基础,而法治则是民主的实现形态,是民主的结晶。

二、稳定性、连续性和适时性相结合原则法律的稳定性是法律的生命之源,法律惟其稳定才有效力。

但是社会是不断变化的,为协调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发展的变动性之间的矛盾,要求我们在制定法律时,必须坚持稳定性与适时性相统一的原则。

法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是指法律一经制定和颁布,必须保持其严肃性和权威性,决不能随意修改、中断、废弃;在修改、补充或制定新的法律时应注意保持与原来的法律的承继关系。

适时性原则,就是指一个国家的法的制定必须不断地顺应历史发展和时代的变化,及时地、适时地根据这种变化,去制定出符合时代需要的法律。

三、合宪性和法制统一原则(一)合宪性原则合宪性原则是指法律制定必须符合宪法的精神和规定,包括立法主体的全宪性、内容的合宪性和程序的合宪性等。

立法主体的合宪性,是指在所有法律的制定过程中,法律制定主体都必须有宪法赋予的权力,或经过特别授权,其制定的内容必须是属于该职权范围,不能越权制定法律。

凡没有法定职权或经授权制定法律的行为,均属于无效行为。

内容的合宪性,是指经过法律制定产生出来的法律内容要符合宪法原则、宪法精神和宪法具体规定,不得有同宪法原则、宪法精神、宪法规定相违背、相冲突、相抵触的内容。

程序的合宪性,是指所有法律制定过程都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二)法制统一原则法制统一原则要求立法机关所创设的法律应内部和谐统一,做到整个法律体系内各层级法律法规都能一致。

3、诉讼证据有哪些特征?我国三部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有哪些?
诉讼证据分为三个基本特征:1、客观性,是指一切诉讼证据都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依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真实情况;2、关联性,是指民事诉讼证据必须与其所证明的案件事实有内在联系;3、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提供、收集、调查和审查核实。

诉讼证据种类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4、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是什么?对于缓刑期间出现的不同情形分别如何处理?
适用缓刑的条件: 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不同情形的处理: 第七十六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二、案例分析题(每题10分,共60分)
1、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合同,约定甲供给乙狐皮围巾200条,总价6万元,但合同没有规定狐皮围巾的质量标准和等级,也未封存样品。

甲如期发货,乙验收后支付了货款。

后乙因有20条围巾未能售出,便以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向法院起诉,其诉讼代理人在审理过程中又主张合同无效。

问:本合同是否有效?甲是否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答:甲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有效。

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合同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并明确当事人,标的物和数量,即可成立合同并生效。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此外,乙已经行使验货权利,并付款,表明乙已经对甲所发之货物的质量规格及数量表示认可,甲无违约行为,故不存在违约责任之承担。

2、甲请A搬家公司搬家,A公司派B、C、D三人前往。

在搬家过程中,B发现甲的掌上电脑遗落在一角,便偷偷藏入自己腰包;C与D在搬运甲最珍贵的一盆兰花时不慎将其折断,为此甲与C、D二人争吵起来,争吵之时不知是谁又将阳台上的另一盆花碰下,砸伤路人E。

B、C、D见事已至此便溜之大吉。

问:甲和路人E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1)关于兰花的损失和搬家过程中BCD发现出事就溜之大吉,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与A搬家公司实际上构成了一种搬家的合同,而A派B,C,D来搬家,实际上是让三人履行甲和A公司之间的约定,而BCD 的行为代表了履约的一方A公司,因三人的行为对甲造成损失的,应当由A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合同约定及合同法,甲有权要求A公司给予赔偿(2)关于掌上电脑,B某的行为涉嫌盗窃,根据电脑的价值,如果达到盗窃罪的起刑点,B某就构成盗窃罪,达不到标准的,B某也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法制裁,同时B的行为因为属于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电脑这一块,甲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待抓获B某后,可以要求B某返还电脑,如无法返还可以主张赔偿,另B所盗窃电脑如果达到一定价值,可能涉嫌犯罪(3)关于路人E,E某在被砸的案件中并无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E某有权向可能造成其伤害的侵权人主张赔偿。

而且E某这个事件适用于举证倒置,即E某只要证明其被楼上落下的花盆砸伤,就完成了举证义务,而楼上住户必须证明其并非侵权人才可以免责。

本案中侵权责任方比较明确,但具体行为人不明,因此E可以主张向甲,B,C,D四人要求赔偿,而如果B某能举证花盆事件和其无关,B某免责,由甲,C,D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3、刘某系某乡女村民,已生育三个女儿,现在又怀上了第四胎。

乡村两级干部决心把她作典型处理。

于是,在某日一大早便破门而入,将还在睡梦中未来得及穿戴整齐的刘某强行带到村委会教育了一整天,并决定取消其读小学三年级的女儿“三好学生”称号。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乡村干部的行为侵犯了刘某作为公民的哪些宪法权利?
答:此例中乡干部对刘某实行了人身强制措施,侵犯了刘某的人身自由权。

另外,其女儿的“三好学生”称号是学校给予的荣誉,乡村干部没有权利剥夺。

侵犯了刘某的人身自由权、住宅不受侵犯权和人格尊严权。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他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第三十八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本案中,乡村干部破门而入,在一名妇女未穿戴整齐的情况下将其强行带走,并限制人身自由达一天之久,显然侵犯了刘某的人身自由、人则尊严和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

4、被告人张(男,20岁)与被告人赵(男,19岁)一起在外游荡,因身上所带钱财所剩无几,便商量去抢劫附近的杂货店。

两人用剩余的钱买了两把匕首。

晚10时许,二人手持匕首去敲杂货店的门,店主一边大声说:“深更半夜的,你们干什么?”一边去开门。

开开门后,二人见店主身材魁梧,难以对付,扭头就跑,店主急忙追赶,将被告人张抓获。

后赵也被逮捕归案。

问: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
是犯罪预备,因为张某和赵某购买匕首及深更半夜去敲杂货店门的行为是为实施犯罪而创造便利条件。

这两个行为并不是抢劫行为的构成要件。

抢劫行为要实行了暴力,威胁或其他令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当场强行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这里2人并未实施上述行为,故不成立犯罪未遂,而是犯罪预备
5、犯罪嫌疑人严文,犯罪嫌疑人严文,男,21岁。

1998年的一天下午,严文驾驶卡车违章高速行使,在超车时,其卡车的尾部将受害人王丹挂起,拖出几十米远,当场死亡。

某县公安局立即派侦查员甲、乙、丙等组成侦破小组,对此案进行侦查。

严文委托的律师王某未经严文同意,独立提出回避申请。

理由是:侦查员甲与被害人王丹是同住一个小区的邻居,关系密切。

严文提出要求侦查员乙回避的申请,理由是:乙每次提审时,总是一脸凶相,说话也恶狠狠的。

侦查科科长丁立即停止了甲乙的侦查工作,经审查,对甲的回避申请未予批准,恢复了甲的侦查工作,但批准了对乙的回避申请。

而侦查人员丙是犯罪嫌疑人严文的哥哥,丙未自行回避,王丹的法定代理人也未申请其回避,因此,丙自始至终参加了侦查活动。

请问:本案诉讼程序中有哪些不当之处?
(1)严文的申请回避理由不成立,乙不应该被批准回避
(2)侦查科长不应该立即停止侦查工作,因为侦查工作不应因提起回避而停止
(3)丙是被害人的哥哥,应当自行回避,推出侦查活动。

6、被继承人王明春于2005年去世,其妻先于其死亡。

王明春有子王繁学、王繁茂两人,有女王繁丽、王繁梅两人。

其长女王繁丽于2004年死亡,留有一子李玉芬、一女李玉玲。

现王繁学与王繁茂两人因继承王明春的遗产发生纠纷,王繁学以王繁茂为被告诉诸法院。

法院受理此案后,通知王繁梅、李玉芬、李玉玲参加诉讼,王繁梅表示愿意参加诉讼,但对遗产的划分她既不同意王繁茂的观点,也不同意王繁学的观点。

李玉芬表示参加诉讼,李玉玲表示想继承王明春的遗产,但不愿参加诉讼。

在此情况下,本案的原告应当是哪些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4条,本案的原告:王繁学、李玉芬、李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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