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建立江苏省示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动态监管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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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建立江苏省示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
中心动态监管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12.07.02
•【字号】苏卫社妇[2012]19号
•【施行日期】2012.07.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爱国卫生
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建立江苏省示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动
态监管制度的通知
(苏卫社妇〔2012〕19号)
各市卫生局:
为进一步深化“江苏省示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创建活动,充分发挥示范中心的典型引领作用,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向深度和广度发展,经研究,决定建立“江苏省示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示范中心)动态监管制度。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动态监管制度的重要性
建立省示范中心动态监管制度,是完善省示范中心监管长效机制,督促省示范中心持续深化创建工作,持续发挥典型引领作用,持续加强全面建设,持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的重要举措。

各地要高度重视,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原则,将建立动态监管制度作为巩固和发展创建成果、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运行新机制的重要抓手,精心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制度,严格督导考核,推动创建工作不断深化。

二、建立健全省示范中心的动态监管机制
进一步加强对省示范中心的动态监督管理,对凡是命名已满3年的省示范中心,将重新进行复核评审,不搞终身制。

复核评审合格的,进行重新确认。

复核评审不合格的,限期整改6个月;整改后复核仍不合格的,撤消荣誉称号,扣回奖补资金,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三、切实加强省示范中心的监督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2012年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参考指标体系》(卫办妇社发〔2012〕75号)和省卫生厅《关于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苏卫社妇〔2012〕14号)要求以及《江苏省示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评估标准》(另发),定期不定期地对省示范中心进行督导检查,督促其主动对照标准,查找问题,分析不足,扎扎实实地深化创建工作。

省示范中心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强化内部管理,加快改革服务模式,规范开展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全面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要在本单位醒目位置悬挂“江苏省示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铜牌,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大力宣传省示范中心的先进典型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广泛开展省示范中心的社会宣传,大力弘扬先进典型,营造学习先进、争当先进、比学赶帮的良好氛围。

要坚持深化创建与培育典型相结合,注重总结和挖掘省示范中心的创新和亮点,积极宣传和推广先进典型好的做法和成功经验,激励他们不断创造鲜活经验,并以点带面,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全面进步,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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