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汝森与广州市天河区司法局司法行政管理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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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汝森与广州市天河区司法局司法行政管理纠纷上诉案
【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
【审理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理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28
【案件字号】(2020)粤71行终132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付洪林石晓利林彦
【审理法官】付洪林石晓利林彦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阮汝森;广州市天河区司法局
【当事人】阮汝森广州市天河区司法局
【当事人-个人】阮汝森
【当事人-公司】广州市天河区司法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
【原告】阮汝森
【被告】广州市天河区司法局
【本院观点】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系因上诉人阮汝森以公民个人身份对其认为的广东江盈律师事务所可能存在违法行为进行投诉而引发。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证明驳回起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系因上诉人阮汝森以公民个人身份对其认为的广东江盈律师事务所可能存在违法行为进行投诉而引发。

但上诉人阮汝森本人与广东江盈律师事务所并不存在委托代理关系或者其他关系,也无证据证明被诉的因投诉举报线索而启动的行政行为对其自身合法权益产生了实质影响。

即上诉人阮汝森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裁定驳回其起诉的处理正确,本院依法应予以维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16 23:47:35
阮汝森与广州市天河区司法局司法行政管理纠纷上诉案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粤71行终1323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阮汝森。

公民身份号码:44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213。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天河区司法局。

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肖泽顺,局长。

审理经过上诉人阮汝森诉被上诉人广州市天河区司法局投诉答复书一案,广州铁路运输法院(2020)粤7101行初641号行政裁定,以阮汝森与涉案行政行为不具有利害关
系、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而裁定驳回起诉。

上诉人阮汝森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被诉行政行为,责令广州市天河区司法局对广东江盈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重新立案调查,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系因上诉人阮汝森以公民个人身份对其认为的广东江盈律师事务所可能存在违法行为进行投诉而引发。

但上诉人阮汝森本人与广东江盈律师事务所并不存在委托代理关系或者其他关系,也无证据证明被诉的因投诉举报线索而启动的行政行为对其自身合法权益产生了实质影响。

即上诉人阮汝森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裁定驳回其起诉的处理正确,本院依法应予以维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付洪林
审判员石晓利
审判员林彦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陈嘉祥
书记员黄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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