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201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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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2013年12月30
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本规则”)是为了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中小
企业股转系统”)的业务操作,保证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工作的正常
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小企业股转系统挂牌转让的非上市公司股票
的转让、挂牌以及相关业务操作,公司股票及相关业务操作的具体
规定应遵循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定义
本规则所指的各种主体,以及特定术语的定义,请参阅《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基础业务规则》。
第二章股票挂牌
第四条挂牌条件
公司股票可以在中小企业股转系统挂牌转让的条件如下:
1. 具备合法的公司法人资格;
2. 公司的股权结构符合中小企业股转系统挂牌要求;
3. 公司股份要符合中小企业股转系统的股份转让管理要求;
4. 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等财务指标符合中小企业股转系统挂牌要求;
5. 公司拥有合格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
6. 公司股票的发行数量符合中小企业股转系统挂牌要求。
第五条挂牌申请及审批
公司申请将股票挂牌在中小企业股转系统进行转让,应向中小企业股转系统提交申请文件,并按照申请所需的资料,经过中小企业股转系统的审查和审批程序,最终取得挂牌许可。
第六条挂牌后的披露义务
公司股票在中小企业股转系统挂牌转让后,所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应按照中小企业股转系统的规定进行,及时、真实、准确地向投资者和中小企业股转系统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章股票转让
第七条股票转让的基本程序
股票转让的基本程序如下:
1. 转让方提出转让申请;
2. 转让方将股票挂牌在中小企业股转系统;
3. 买方与转让方协商确定转让价格和交易方式;
4. 买方在股转系统完成交易申请和支付;
5. 股转系统完成交易确认和结算。
第八条股票转让的交易方式
股票转让的交易方式包括竞价交易和协议转让。
具体的交易方式应遵循中小企业股转系统的规定。
第九条股票转让的费用
股票转让涉及的费用包括挂牌费、交易费、信息披露费等,具体费用标准应按照中小企业股转系统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信息披露
第十条信息披露的内容
股票转让相关方在信息披露中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公司基本情况:包括公司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信息;
2. 公司财务情况:包括营业收入、净利润、负债情况等信息;
3. 公司经营情况:包括主营业务、行业地位等信息;
4. 公司股东情况:包括股东名称、持股比例等信息;
5.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信息。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的方式
信息披露可以通过中小企业股转系统的信息披露平台进行,也可以通过其他合法渠道进行,但必须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真实、准确。
第十二条信息披露的频率
公司在股转系统挂牌转让股票后,应按照中小企业股转系统的规定进行定期和临时信息披露。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
第十三条监督
中小企业股转系统将对公司股票挂牌转让、股票转让以及相关交易进行监督,确保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处罚
对于不符合中小企业股转系统的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中小企业股转系统可以采取警告、罚款、暂停交易、撤销挂牌等处罚措施。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则的解释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中小企业股转系统所有,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和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则的施行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并成为中小企业股转系统的规范文本。
任何与本规则相违背的规定,以本规则为准。
以上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的内容,该规则于2013年12月30日发布。
本规则旨在规范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的业务操作,保证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工作的正常运行,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
具体业务操作及相关规定,请详细阅读完整
的规则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