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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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则
一、前言
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则是指对于从事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的机构进行审定和监管的一系列规则。
本规则旨在保证维修人员的技能水平和安全意识,确保民用航空器的安全运营。
二、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从事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飞行学校、技术学校、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等。
三、基本要求
1. 维修培训机构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和条件,并经过国家相关部门批准或注册。
2. 维修培训机构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教学计划,确保教学内容科学合理,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
3. 维修培训机构应有充足的师资力量,教师应具备专业知识和丰富的
实践经验,并定期接受相关培训。
4. 维修培训机构应有完善的设施设备和实验室条件,满足教学需要,
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5. 维修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学生管理制度,确保学生的安全和权益,同时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培养。
四、审定程序
1. 维修培训机构申请审定时,应向民用航空局(或其授权的机构)提
交相关材料,并缴纳相应费用。
2. 民用航空局(或其授权的机构)将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估和审核,
对维修培训机构的资质、管理制度、教学计划、师资力量、设施设备
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3. 民用航空局(或其授权的机构)根据评估报告,决定是否批准该维
修培训机构成为合格审定单位。
如未通过审定,则需重新申请并接受
重新评估。
4. 维修培训机构获得合格审定后,应按照规定进行年度审核和监督检查,并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五、监督管理
1. 民用航空局(或其授权的机构)将对已批准的维修培训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检查、学生考试监督、投诉处理等。
2. 维修培训机构应及时向民用航空局(或其授权的机构)报告教学计划和师资力量的变动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
3. 民用航空局(或其授权的机构)对违反规定的维修培训机构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整改、暂停批准、撤销批准等。
六、附则
1.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规则解释权归民用航空局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