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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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处罚中财产罚的一种,但从目前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来看,对违法所得如何计算都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给法院行政审判工作造成一定的难度,判决随意性很大,对法院判决的“公平、公正”势必造成影响。
“违法所得”顾名思义,是通过违法行为所获得的财产,行为人用于违法行为所投入的成本,自然就不是通过违法行为所获得的财产,为了使法律容易让大家理解和掌握,而法律解释往往以文义解释作为首选方法之一,体现法律的确定性、稳定性和统一性,因此,笔者认为,违法所得的表现形式是一种可以流通的货币,它的计算不应包括成本。
没收违法所得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将行为人通过违法行为获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
处罚形式,对违法所得的没收本质上是一种追缴,而不是违法行为人因实施违法行为所付出的代价。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适用“没收非法所得”处罚问题的答复》中规定,在生产经营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构成投机倒把违法违章行为的,其非法所得的计算方法是:凡有进销价(包括批发价、零售价)的,以销价与进价的之差为非法所得;属于生产加工的,以生产加工的产品的销价与成本价之差作为非法所得。
从此批复不难看出“非法所得”的计算是扣除成本价的。
笔者认为,在行政处罚中对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制定一个统一的标准,就是扣除成本价来计算违法所得,之所以这样认为,我们可以从以下各法条中可以证明此种情况的统一性。
1、相对人经营的产品属于其不能使用、收益的违法产品,比如,某印刷厂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根据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
销毁印制的商标标识,对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该条的违法所得是根据印刷厂受人委托而印制商标标识的,前提就是营利性的,它的违法所得应是加工费。
至于“销毁印制商标标识”就是笔者要谈到的“非法财物”,“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处罚中财产罚的又一种,没收的对象应是未用于违法行为的工具或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这些物或工具不是违法所得,但其使用于违法,故应予以没收。
“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应区别对待。
2、又如,某人未经批准购买印刷设备,私自承揽印刷业务,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对其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和从事非法活动的主要未用工具、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从该条例可以印证笔者前述的观点,没收出版物和从事非法活动的主要未用工具、设备都是非法财物,应予没收。
条例已经把“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区别开来,且罚款作为并处的一种惩罚措施,难道又把成本加入计算罚款数额吗?即使违法行为由此获得了较多的非法经济利益,适用了罚款处罚,对其经济利益产生了不利影响,而且也丧失了一部分经济利益,但是将成本加入计算势必扩大了对行为人的处罚,实际也侵害了行为人的合法权益。
也应考虑行为人的履行能力,因此成本不是“非法所得”
3、《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根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取缔,并按下列规定予以行政处罚:(1)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款;(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至三万元的罚款,取
缔可以收缴、查封非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加工工具及用具,或者查封其非法生产经营的场所,或者予以公告。
还有《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侵权复制品及制作设备。
笔者在此也就不一一例举赘述。
综上,笔者认为,行政处罚中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计算不包括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