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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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考点
(加粗、下划线的为重点)
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主体
a、合法行政原则
包括法律保留(只能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进行)与法律优先(制定的任何文件不违法、不越权,积极履行)
b、合理行政原则
合理行政(公平公正对待、考虑各种相关因素、符合比例原则(行政机关在
为实现某一目标而采取的手段,,应当在一定限度以内,选择对当事人权利影响最小的手段)c、程序正当原则
程序正当:要求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听取公众意见)、公务回避
d、高效便民原则
高效便民:行政效率、便利当事人
e、诚实守信原则
诚实守信:提供的信息真实可信、信赖保护原则(行政机关的规定一经作出不能轻易的变更,如果确实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必须改变的,除了必须有相应的法定程序以外,还必须给予一定的补偿。

f、地方行政机构的设立、增加、减少、合并,由本级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编制管理机构审核后,报上一级政府批准。

县级以上政府还要报本级人大备案
g、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
授权是授权本无权的组织或机构。

委托除了机构或组织,还可以是个人;授权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上的依据,委托只要求不违法即可;授权的后果归属于被授权的组织,委托的后果归属于委托者。

2、公务员
a、公务员的处分:警告(6月)、记过(12月)、记大过(18月)降级(24月)、撤职(24月,并且降级)、开除。

注意:1、处分的适用:多个处分的合并类似有期徒刑的合并,但是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从重处分:主犯、毁灭证据、妨害他人作证的、包庇
从轻处罚:主动交代、避免损失、检举揭发
减轻处罚:主动交代并且避免损失的
免予处分:情节轻微,且批评后改正的。

2、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记过、记大过、降级和撤职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失为恢复原级别、职务。

b、任职回避:
近亲回避: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不得担任隶属于同一领导职务、或者直接上下级关系、或者在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中从事组织纪检检查审计财务职务。

地域回避:乡级、县级机关主要领导职务的,地域回避。

执行公务回避:本人厉害关系,涉及配偶、直系血亲、三代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
离职回避:领导3年内,普通公务员2年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3、行政立法
A、行政法规
1)制定主体:国务院权限范围:为执行法律的规定、为执行国务院自身的职权、全国人大或常委会授权立法
2)程序:下属部门立项—部门或法制办起草—法制办审查—征求意见—通过的,由法制办负责人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采取传批方式的,直接提请国务院审批)—公布实施(30日后)—30日内报全国人大备案—解释(法制办草拟,国务院或部门公布;法制办答复)3)授权立法:绝对排除事项:犯罪与刑法、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义务遵守:权利不得再次转授,且时机成熟时必须尽快立法。

B、行政规章
1)制定主体(部门):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国资委、直属事业单位
制定主体(政府):省级政府、经济特区所在市政府、计划单列市。

2)程序:列项—经部门会议(部门)或者政府常务会议、全体会议—首长签署公布—30日内,由制定主体的法制办报请备案
3)、其他规范性文件:仅限于上位法、本级人大及常委会的决定、上级行政机关命令
C、效力:宪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D、批准:自治区条例,近全国人大常委批准;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自治旗单行条例、较大市地方法规
E、备案:原则:备案一定找上一级(人大除外,一般人大常委),地方政府规章不向人大常委本案。

F、撤销与变更:1)存在领导关系的(上下级,人大领导常委),有权改变、撤销被领导的立法文件。

2)监督关系的(人大监督政府),只有权撤销,无权改变被监督的机关立法文件。

3)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的立法,并且可以撤销授权本身。

4)经过批准的立法,视为批准者的立法,只有批准者的领导或监督部门有权撤销或改变。

G、冲突解决:1)授权指定的法规与法律冲突,有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的冲突:国务院初步裁决,适用地方性法规的,直接作出裁定,否则,进一步提请全国人大决定。

3)行政规章、部门规章之间的冲突:国务院裁决。

4)省级地方政府规章与较大市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常委会裁决
4、行政许可
A、分类:一般许可、特许(自然资源、垄断经营)、认可(资格)、核准(批文)、登记
B、许可设定的范围:
a、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的:当事人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可以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采用事后监督能够解决的;
b、创设行政许可的权限:1)经常性的行政许可创设权: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必须遵从上位法优先原则(只有在上位法对某一事项没有创设行政许可的情况下,下位法才有权创设,且不能违背上位法)
2)非经常性行政许可:国务院(必要时采取决定的方式设定,实施期限届满,或者终止或者提请人大、人大常委转为法律。

或者制定为行政法规)、省级政府(上位法没有规定而确有必要情况下,可以通过规章设定,最长不超过1年,一年之后或者终止,或者提请人大转化为地方性法规。


3)规定行政许可:对一项已经创设的行政许可加以规定。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各种行
政规章都可以在遵循上位法优先的情况下规定。

(不违反,不增设)
4)禁止设定许可的事项
a、地方上不得设定全国统一的认可事项。

b、地方上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前置性许可(以取得某许可为要件)
c、地方上不得设定限定外地的生产、经营、服务和商品进入本地的许可。

C、程序问题:设立程序,必须听取意见(听证会、论证会),必须必要的说明(起草机关向制定机关说明产生影响)
废止程序:设立机关认为符合可以不设定的条件的,及时修改或废止;实施机关和普通公民只能提出意见
修正程序:省级政府对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可以根据
D、实施
1)由行政机关实施
2)由获得授权的社会公共组织实施。

(eg注会)
3)委托实施: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依据来委托行政机关实施(不能是一般组织或个人)
4)集中实施:经国务院的批准,省级政府可以决定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多个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E、实施的程序:行政机关提供文本、信息—申请人既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特许除外),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电子数据等方式申请—申请符合条件的决定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如果当场能够更正的,当场更正;否则应当当场或5日内告知应当补齐的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已经受理。

—核实(实质审查要2名)、报送(跨级审查的)、告知利害关系人—书面决定(材料齐全的当场决定;由一个机关作出的决定,应当在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告知申请人理由;多个行政主体联合实施的,自受理起45
日内作出许可决定,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告知申请人。

;由跨级的多个主体实施的决定,下级审查的时限为20日。

注意: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F、延续行政许可: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决定机关提出申请,而行政机关必须在许可届满前作出决定,逾期没有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G、听证程序
a、程序问题:主动启动(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的以及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与被动启动(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应当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5日起提出申请,(申请期限)行政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组织期限)。

行政机关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各种情况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告知期限)
b、回避:1)主持人不能与许可事项存在利害关系2)听证前已经参与调查的工作人员不能担任主持人。

c、案卷排他制度: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许可决定。

d、费用:行政许可听证会公开举行,且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H、特殊的程序
1)特许必须公开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进行;针对公民、法人的认可,一般举行国家考试或考核
2)核准:行政机关对一定物品核准的,应当自受理起5日内指派2名以上的工作人员核准。

I、后续监督
1)责令整改(针对:对资源利用特许、对市场准入的特许、对重要核准事项的特许)
2)撤销许可: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针对:因行政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越权、违法法定程序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作出许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许可,由颁发许可的行政机关或其上级应当撤销。

)注意:a、如果是因为行政机关人员的违法导致许可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赔偿。

b、例外:撤销许可如果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予撤销。

3)法律责任:a、申请人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许可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

如果许可的事项关系到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的申请人在1年以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许可。

b、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如果行政许可直接关系到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的申请人在3年以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许可。

4)注销:包括:到期注销、被许可人死亡、或法人资格终止、违法、不可抗力。

5)撤回许可:因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废止。

注意:补偿,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补偿。

当事人提出申请,(对不予接受或不成方案不服的可以提出诉讼),可以双方调解确定。

5、行政处罚
A、创设:法律(无限制)、法规(人身自由罚除外)、地方性法规(人身自由罚与“吊销企业营业执照”除外)、行政规章(只能设定警告与罚款)
注意:创设原则:不得违背上位法规定的处罚范围、处罚种类、处罚额度。

B、实施:a、主体:行政机关(一般行政机关、综合执法机关)综合执法机关可以经省级政府决定,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多个行政机关的职权,但是人身自由的处罚,以及有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等行政处罚权除外。

被授权组织:只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才有处罚实施权。

被委托组织:必须以委托者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具备若干条件,不能委托个人实施
C、管辖:级别: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另有规定除外);地域:违法行为发生地;指定:当有争议时,由共同的上一级指定管辖。

D、不予处罚的情况:无责任能力(不满14周岁或者精神病人)、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在2年内没有发现的(治安处罚时效为6个月)
E、不加重罚情况且从轻、减轻处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受他人胁迫的、立功的、盲人或又聋又哑的(仅限治安管理处罚法)
F、一事不再罚:当事人的行为如果只触犯了一个法律规范,不得给予多次处罚(但可以在一次处罚中有几项内容);而如果当事人的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多个法律规范,存在多个处罚理由的,行政机关不得给予多次同一种类的处罚(尤其是罚款)。

G、行政处罚与刑法折抵:包括:行政拘留折抵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罚款折抵罚金(仅此两种)
H、程序:1)普通程序:二人以上的调查,并且充分告事实、理由、依据和听取当事人陈述与辩护(不告知和听取的,处罚决定不能成立)——行政机关负责人(重大的集体讨论)作出处罚或不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决定——送达(当场送达,当事人不在当场的7日内送达)注意:对于罚款的必须出具省级财政部制作的罚款收据,不出示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罚款。

2)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对公民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对法人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特点:一人执法、当场决定、当场送达。

3)听证:a、只有依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的被动启动
b、期限:被告知听证权利3日之内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

c、回避:同行政许可(两类人)
d、原则:公开(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除外)、免费、当事人可以委托
I、行政处罚的执行:
1)种类:人身罚:行政拘留、劳动教养(1到3年,必要时延长到4年)行为罚:吊销执照、暂扣执照、责令停业;财产罚:罚款、罚没;声誉罚:警告
2)罚款:职权分离,决定者(行政主体)与收缴者(银行)与所有者(国家)注意例外:a、适用简易程序的当场收缴(20元以下的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b、在偏远地区的罚款决定,当事人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

执法人员收缴的罚款2日内上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2日内交存银行。

(注意:派出所只有500元以下的罚款权,2000元以上可以听证)
3)行政拘留:仅限于公安机关,1日以上15日以下,合并不超过20日;对于以下情况可以不拘留:14岁到16岁的、16岁到18岁的且初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70岁以上的、怀孕或正在哺乳不满1岁的婴儿的
4)治安管理中从重处罚情况:较严重后果、诱骗教唆胁迫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对他人打击报复、6个月内收到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5)强制执行:执行罚:每日加处罚款的加收3%强制金。

直接强制:查封、扣押、冻存、拍卖;申请非诉执行: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向法院起诉。

6、行政强制
方式:间接强制执行(执行罚与代履行)、直接强制执行(强制划拨、拍卖、拆除、销毁等)非诉执行
7、行政确认
肯定当事人之间已经发生的事实或已经建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提起诉讼。

8、行政裁决
注意:1)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行政裁决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裁决行为被法院判定为违法,当事人要求法院对裁决所处理的民事诉讼一并处理的,法院可以一并受理。

2)行政裁决在行政诉讼中,被告(行政机关)可以随时改变裁决内容,也可以与原告和解。

3)行政裁决的权利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裁决行为。

一般情况下,是由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但是,90日内没有申请的,权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
9、政府信息公开
1)领导监督部门:中央或地方政府办公厅
公开主体:行政机关、被授权组织、公共企业事业单位
公开原则: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特例:涉及重大影响、国计民生或法律另有规定。

2)公开的范围:a、绝对不公开的:经保密审查,涉及国家秘密的
b、相对不公开:个人隐私与商业秘密,必须征得涉及的权利人的同意,但是权利人不同意的,如果涉及公共利益的,仍应当公开。

c、依申请的公开: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也未必与大多数人都相关的,可以依需要的相关人的申请公开。

d、主动公开:1)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及办事程序的
3)公开的方式:必须建立的方式: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可以建立的方式:手机媒体
4)公开的场所:必须建立的场所:两馆(图书馆、档案馆)
可以设置的场所:公共查询点、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
5)公开的程序:a、主动公开的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决定,审查依据是保密审查。

b、依申请的信息公开应当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如果需要出示证件的,需要出示证件——行政机关之受到申请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需要延长的,需经过负责人的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可以延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

注意:答复要求,属于公开,应当告知公开途径和方式;不属于公开的,说明理由;属于其他单位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费用: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困难的可以申请减免)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6)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每年3月31日前。

内容:主动公开信息情况、依申请和不公开信息情况、信息公开的收费与减免情况、因信息公开产生的行政复议、诉讼情况、问题与改进(三类公开情况+收费+诉讼)
10、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受案的行政行为标准:A、必须是由拥有行政职权的机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或者是由这些机关、组织所委托的的组织与个人作出的。

B、行为标准:a、争议必须是由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b、只受理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争议(非合理性)
注意:可诉争议必须符合:处分性(排除行政指导、行政事实行为)、特定性(只针对特定的人、机构,不能光看名称)、单方性(排除双方平等的行政合同)、外部性(机关内部处理不符合)
C、结果标准: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列举: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越权的或者超限的)、行政许可、行政不作为、行政给付、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裁决、行政奖励、行政检查(如果造成损害)、行政合同(非平等的、监督指挥、单方面变更)、行政征收与征用、行政确认(引起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变动)、公平竞争中受损的案件、涉及WTO的(国际贸易、反倾销、反补贴三类行政案件)
3)不属于受案范围的案件:国家行为、刑事侦查行为、行政调解、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重复处理行为(先前已经做出决定,第二次起强调作用)、行政总结裁决(包括国务院作出的总结裁决、省级政府对自然资源权属作出的复议决定、出入境处罚决定
11、管辖
A、级别管辖
第一审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例外:a、被告或第三人是特殊主体的案件(被告是省级政府或国务院各部门、被告是县级以上政府但是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除外、被告是海关、被告或第三人是证券交易所)
b、专利商标权案件(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的案件、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被告,以工商总局商标评委会为被告、以上三类案件由北京市一中院;地方知识产权局为被告,由省级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
c、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仍有基层法院管辖。

d、涉及WTO的行政案件:第一审国际贸易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反倾销、反补贴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或者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e、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重大涉外案件、本辖区内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一审行政案件。

最高法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f、级别管辖的调整:当事人向上级法院起诉的,上级法院可以对下列情况进行调整:1)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或认为有管辖权的下级法院不宜行驶管辖权,直接向上级法院起诉的
2)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下级法院起诉,受诉法院在7日内未立案,也未作出裁定
3)下级法院认为应当由上级法院审理或指定管辖的,报请上级法院。

上级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作出决定,由自己管辖或者指定辖区内其他下级法院管辖或者仍有下级法院管辖。

B、地域管辖
基本原则:原告就被告,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例外:a、经过复议改变的案件(仅包括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依据的、改变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并且对定性产生影响、撤销或者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可以由原告选择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或者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

(注意:此时级别管辖不变!)
b、限制人身自由的案件: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事实上人身自由被限制了)不服的,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原告所在地包括其户籍及所在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注意:同一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即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强制错的,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者被扣押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均不服的,可以向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法院可以一并管辖。

c、涉及不动产纠纷的案件,有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注意:共同管辖原则:首先是由原告选择,原告向两个以上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受到的法院管辖,同时受到的,由法院协商,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法院指定管辖。

C、裁定管辖:a、移送管辖的裁定:受诉法院对于已经受理的案件没有管辖权,而将其移送到认为有管辖权的同级法院。

b、指定管辖:上级法院因种种原因将特定的案件交由某下一级法院管辖。

(上下级)
c、移转管辖:上级法院将特定案件的管辖权在上下级之间转移。

(从有权管辖的法院移送到无权管辖的法院,可以是上级移转下级,也可以从下级移转到上级(但不能是同级),全部由上级法院决定。


12、行政诉讼的参加人
A、原告
a、原告资格只要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注意,不是事实上的利害关系)在有资格的原告死亡或被终止的,原告资格可以发生转移。

公民的资格转移:近亲属(扶养或赡养关系的);法人与组织的:接受权利义务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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