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军区后勤部关于印发《陕西省驻军物业管理社会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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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军区后勤部关于印发《陕西省驻军物业管理社会化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军区

•【公布日期】2012.07.12

•【字号】陕建发[2012]181号

•【施行日期】2012.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军区后勤部关于印发《陕西省驻军物业管理社会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建发[2012]181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房管办),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军分区:

为加强驻军物业管理社会化工作,努力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国家、地方和军队有关法规政策及省政府、省军区《关于推进驻军保障社会化有关政策措施的意见》(陕政发[2011]56号)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陕西省驻军物业管理社会化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省军区后勤部。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军区后勤部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陕西省驻军物业管理社会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驻军物业管理社会化工作,努力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国家、地方和军队有关法规政策及省政府、省军区《关于推进驻军保障社会化有关政策措施的意见》(陕政发[2011]5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驻军物业管理社会化,是指驻军后勤机关通过选聘社会物业服务企业,将由驻军原来自行管理的营房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以及管理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维护,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由社会物业公司管理,改变保障体系、转换管理机制的活动。

第三条驻军物业管理社会化工作,应当遵循政府部门监督、军地密切协同、引进市场机制、提升管理水平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驻军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省军区后勤部共同负责对全省驻军物业管理社会化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

第五条驻军物业管理社会化工作,应当按照调查论证、拟定方案、公开招标、签订合同、正式运行和监督管理的程序实施。

第六条驻军物业管理社会化工作,实行公开招标投标制度。从事驻军物业管理社会化服务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二级以上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完善的管理制度;

(三)项目经理必须具有物业管理师资格证;其他专业管理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上岗证书;

(四)企业应获得过省级以上物业管理示范项目。

第七条驻军实行物业管理社会化的单位,应当对竞标单位的资质和管理情况进行严格审查,选择经济实力雄厚、管理水平较高、技术力量较强、社会信誉良好的物业公司参加竞标。

第八条驻军实行物业管理社会化的单位,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九条驻军实行物业管理社会化的单位,在招标后必须与中标单位签订书面合同,经双方法人或委托合法的代理人签字后生效。所签合同必须符合法律程序,含义清晰,内容完整,责、权、利明确。

第十条驻军实行物业管理社会化的单位,应当认真确定合同期限,一般1-3年签订一次。合同签订后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一条驻军实行物业管理社会化的单位,应当严格合同终止管理。单方终止合同应提前一个月向对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终止。未经双方协商同意单方违约的,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并由违约方依法支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驻军实行物业管理社会化的单位,也可采取内部抽组或重组改制的方式组建物业服务企业,并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十三条驻军实行物业管理社会化的单位,抽组或重组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二)注册资金在五十万元以上;

(三)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驻军实行物业管理社会化抽组或重组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

第十五条驻军实行物业管理社会化抽组或重组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由各设区城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定,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军区后勤部备案。

第十六条驻军实行物业管理社会化抽组或重组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三年内或承揽驻军以外的社会物业管理项目,其企业资质应达到建设部规定的相应等级条件。

第十七条对驻军实行物业管理社会化的物业服务企业,其专职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由省物业管理部门进行上岗培训。通过招投标进入驻军单位实行物业管理的服务企业从业人员,由驻军单位对其进行保密教育。

第十八条驻军实行物业管理社会化的单位,要指导企业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军事安全管理教育,自觉服从驻军营区安全管理规定和要求。

第十九条驻军物业服务企业,必须服从和服务于部队履行职能使命,根据部队特点,进行定期回访、征求改进意见、做好物业管理服务。

第二十条驻军物业管理社会化收费,参照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建发[2011]82号文件,也可按照驻军物业管理的实际需求,双方约定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驻军保障社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8月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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