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44项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益政发〔2016〕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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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44项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
项的决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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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44项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益政发〔2016〕2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及中央、省属驻益各单位:根据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44项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建立健全保障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清理规范工作取得实效。
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相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行为,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第一批清理规范的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44项)
益阳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30日
附件
第一批清理规范的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共计44项)
序号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对应行政审批
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处理决定
1
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市管重大类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市发改委
1.《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4年第11号令)第九条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项目单位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2.《湖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4〕56号)第九条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
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项目单位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申请人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
审批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不得提供有偿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2
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与评审
市管重大类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市发改委
1.《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4年第11号令)第十六条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如有必要,应在4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的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评估工作。
工程咨询机构与项目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
同一人的,该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单位的项目评估工作。
接受委托的工程咨询机构应当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
评估费用由委托评估的项目核准机关承担,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项目单位的任何费用。
2.《湖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4〕56号)第十六条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如有必要,应在4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的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评估工作。
工程咨询机构与项目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单位的项目评估工作。
接受委托的工程咨询机构应当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与评审,改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应工程咨询机构提供服务,费用由审批部门承担,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费用
3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
市管重大类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市发改委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暂行办法》第七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能力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
具有相应资质的节能咨询评估机构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节能评估报告。
审批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不得提供有偿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4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表)评审
市管重大类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市发改委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节能审查机关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后,要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接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应在节能审查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审意见。
评审机构在进行评审时,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或补充材料。
具有相应资质的节能咨询评估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评审,改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应节能咨询评估机构提供服务,费用由审批部门承担,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费用
5
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资产审计
民办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审批
市教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产审计报告
6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市级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子项)
市民政局
(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社会团体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审计,费用由审批部门承担,不得向申请人收取
7
社会团体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市级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子项)
市民政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三条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社会团体注销清算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注销清算报告审计,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审计,费用由审批部门承担,不得向申请人收取
8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市级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子项)
市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审计,费用由审批部门承担,不得向申请人收取
9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市级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子项)
市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七条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社会团体注销清算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注销清算报告审计,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审计,费用由审批部门承担,不得向申请人收取
10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基金会变更登记(市级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子项)
市民政局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三十七条基金会应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
监督和会计监督。
基金会在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审计,费用由审批部门承担,不得向申请人收取
11
基金会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基金会注销登记(市级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子项)
市民政局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十八条基金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基金会注销清算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注销清算报告审计,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审计,费用由审批部门承担,不得向申请人收取
12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评价报告编制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含非委托类初审)
市安监局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第36号令)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申请人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审批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不得提供有偿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13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编制
建设项目(含新建、扩建、改建)的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市安监局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第36号令)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机构
申请人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
审批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不得提供有偿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14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含新建、扩建、改建)的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市安监局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第36号令)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
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管理部门。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申请人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
审批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不得提供有偿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15
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编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含备案和核实)
市安监局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第36号令)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和化工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除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申请人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验收评价。
审批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不得提供有偿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16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编制
危险化学品经营与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
市安监局
1.《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5号)第十六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的要求。
具有相应合法资质的设计机构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
审批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不得提供有偿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17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安全评价报告
危险化学品经营与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
市安监局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监总局第55号令)第九条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二)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三)安全评价报告。
具有合法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评价。
审批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不得提供有偿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18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
危险化学品经营与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
市安监局
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
危险化学品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也可以单独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
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
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由本规定附件1列示。
第九条重大危险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一)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且毒性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二)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监总局第55号令)第九条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二)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三)安全评价报告。
申请人或具有合法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申请人可自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有相应法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审批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不得提供有偿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19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评价报告编制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核发
市安监局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第65号令)第八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申请领取批发许可证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六)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至少包括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和第七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