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问责制度(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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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问责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有效实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卫生服务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指由政府投入资金,向社会公众提供的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免疫接种等基本卫生服务。

第三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问责制度是指通过问责机制,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相关工作进行监督、督促其按规定完成任务,确保服务质量和实施效果。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央、省、市、县(市、区)各级政府及其派出机构以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项目实施单位等相关工作人员。

第二章问责对象和问责范围
第五条问责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
(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资金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
(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
(四)其他影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效果的责任人员。

第六条问责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计划制定和实施情况;
(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覆盖范围和质量情况;
(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宣传和宣教工作情况;
(五)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数据监测上报情况;
(六)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案件的处置情况。

第三章问责的原则和方式
第七条问责工作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依规进行,妥善处理好问责与保障问责对象合法权益之间的平衡。

第八条问责方式主要包括:
(一)通报批评;
(二)通报表扬;
(三)责令整改;
(四)约谈;
(五)调查处理;
(六)纪律处分;
(七)行政处罚;
(八)法律追责。

第九条问责机构应当依据情况选择合适的问责方式,并记录问责决定的依据、原因和过程。

第四章问责程序
第十条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进行问责,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收集调查相关证据,确保事实清楚;
(二)听取问责对象的申辩意见;
(三)研究决定问责方式和措施;
(四)制定问责决定,明确问责对象和问责事由;
(五)执行问责决定,并及时通报相关情况;
(六)对问责决定实施的结果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问责机构应当保证问责程序的规范性和公正性,不能超越法定权限,不得滥用权力和扩大问责范围。

第五章监督和评估
第十二条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监督,确保工作的规范和有效实施。

第十三条监督部门应当制定监督方案,明确监督目标、内容、程序和方法,依法依规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十四条监督部门应当建立监督记录,记录监督过程、发现的问题以及监督结果,及时向上级报告,保障监督工作的透明和公开。

第十五条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所有。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问责制度(二)是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相关工作人员的职责和行为进行监督和问责的制度安排。

其目的是强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管理和监管,保障服务质量和效果,提高社会满意度。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问责制度应包括以下要素:
1. 职责明确:明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相关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权力,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2. 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包括日常监督、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等,确保工作按规定开展。

3. 绩效考核: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体系,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用于问责。

4. 失职追责:对于工作失职、渎职、不作为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5. 问责途径:建立规范的问责途径和程序,确保问责工作的公正、公开和透明。

6. 整改措施:对于发现的问题和不足,要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确保类似问题不再发生。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问责制度的实施应由相关部门或机构负责,同时要加强与社会各方的沟通和参与,形成多方联动的监督机制,以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改进和提高。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问责制度(三)为杜尽过失事故发生,保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顺利有序进行,切实服务人民群众,现制定本问责制度,内容以下:
一.问责主体
石佛镇卫生院院领导班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小组。

二.问责对象
不履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岗位职责、不能正确履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岗位职责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职员,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职员
三.问责方式
1.责令公然道歉
2.调离原岗位
3.停职检查
4.引咎辞职
5.责令停职
6.免职
四.问责情形
1.从重情节
有以下情形的应从重问责:
(1)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卑劣影响的:
(2)在居民家康档案建档、维护、使用中弄虚作假的:
(3)对酿成的结果蓄意隐瞒,回避责任的。

2.从轻情节
有以下情节的应从轻问责
(1)主动采取措施,尽力挽回损失,弥补不良后果的。

(2)积极配合问责,主动承当责任,认真改正的。

五.问责方式
1.遭到问责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职员,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进资格。

2.引咎辞职、责令停职、免职的,一年内不再担负与原职务相当的职务。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在监视检查工作或平常工作中发现的问责线索,按权限及程序进行调查核实,听取领导小组意见,向院领导班子提出问责建议。

2.对检举、处理重大事故工作中发现的问责线索。

由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核实后向院领导班子提出问责建议,向当事人问责。

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给出的公道的问责建议应予以采用并记录。

4.院领导班子作出的问责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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