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关税计征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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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关税计征方法
增值税、消费税和船舶吨税的征收范围
减税征收的进口关税税额=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减按进口关税税率
从量税:应征税额=进口货物数量×单位税额
复合税:应征税额=进口货物数量×单位税额+进口货完税价格×进口从价税税率
滑准税:从价应征进口关税税额=完税价格×暂定关税税率
从量应征进口关税税额=进口货物数量×暂定关税税率
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税额=完税价格×适用反倾销税税率
出口关税:应征出口关税税额=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出口关税税率
出口完税价格=FOB(中国境内口岸)÷(1=出口关税税率)
消费税:⑴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进口关税完税价格+进口关税税额)÷(1-消费税比例税率)消费税应纳税额=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⑵消费税应纳税额=应征消费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⑶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消费税应纳税额=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增值税:应纳税额=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进口完税价格+进口关税税额+消费税税额
滞纳金:关税滞纳金金额=滞纳关税税额×0.0005×滞纳天数
进口环节税滞纳金金额=滞纳的进口环节税税额×0.0005×滞纳天数
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法
成交价格本身需满足的条件:
1.买方对进口货物的处置和适用不受限制;
2.进口货物的价格不应受到某些条件或因素的影响而导致该货物的价格无法确定;
3.卖方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买方获得因转售、处置或使用进口货物而产生的任何收益,除非
上述收益能够被合理确定;
4.买卖双方之间没有特殊关系,或虽有特殊关系但不影响成交价格。
进出口税费计算
海关征收的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环节消费税船舶吨税滞纳金等税费一律以人民币计征,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
完税价格、税额采用四舍五入法计算至分。
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及有关用以外币计价的,计算税款前海关按照该货物适用税率之日所使用的计征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计算完税价格。
海关每月使用的计征汇率为上一个月第三个星期三(第三个星期三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采用第四个星期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币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
以基准汇率币种以外的外币计价的,采用同一时间中国银行公布的现汇买入价和现汇卖出价的中间值(人民币元后采用四舍五入法保留4位小数)。
如果上述汇率发生重大波动的,海关总署认为必要时,可另行规定计征汇率,并对外公布。
税率适用
对于同时适用多种税率的进口货物,在选择适用的税率时,基本原则是“从低适用”特殊情况除外。
适用于最惠国税率:原产于共同使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进口货物,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口货物。
适用于协定税率: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有关税优惠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
适用于特惠税率: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有特殊关税优惠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或者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自主给予特别优惠关税待遇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关税配额内的,使用关税配额税率;关税配额外的,其税率的适用按其所使用的其他其相关规定执行。
同时有两种及以上税率可适用的进口货物最终适用的税率汇总表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违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共同参加的贸易协定及相关协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贸易方面采取禁止、限制、加征关税或者其他影响正常贸易的措施的,对原产于该国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可以征收报复性关税,适用报复性关税税率。
征收报复性关税的货物、适用国别、税率、期限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并公布。
执行国家有关进出口关税减征政策时,首先应当在最惠国税率基础上计算有关税目的减征税率,然后根据进口货物的原产地及各种税率形式的适用范围,将这一税率与同一税目的特惠税率协定税率进口暂定最惠国税率进行比较,税率从低执行,但不得在暂定最惠国税率从基础上在进行减免。
从2002年起我国对部分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的进口按ITA税率征税。
进出口税费减免
特殊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