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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 20 万元罚款 处 20 至 35 万元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处 35 至 50 万元罚款
6
7
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 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 用的
处 20 万元罚款
处 20 至 35 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
处 35 至 50 万元罚款
处 20 万元罚款
4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 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 督手续的
处 20 至 35 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
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或具 有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处 35 至 50 万元罚款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 1、《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 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 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 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 以罚款。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 七条: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 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 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1%以上 2%以下的罚款; 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或减轻违法行 为危害后果的,或具有其他从轻 情形的 责令停止施工, 处工程合同价款 1%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至 1.5%的罚款 2 责令停止施工, 处工程合同价款 1% 的罚款 限期改正
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或具 有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处 35 至 50 万元罚款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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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十 六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 令改正, 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 罚款:(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 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2、《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第三 十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 当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八条规定,应当委托监理而 未委托的, 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 的罚款。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 六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 令改正, 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 罚款:(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 质量监督手续的; 2、《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五 条第五十五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 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 停工, 并可处以工程总造价 0.5%至 2% 的罚款;(三)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 监督手续的。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 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或减轻违法行 为危害后果的,或具有其他从轻 情形的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因未实行监理,造成工程质量安 全事故的;或具有其他依法应予 从重处罚的情形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 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或减轻违法行 为危害后果的,或具有其他从轻 处罚情形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裁量标准


1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 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 质等级的勘察、设计、 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 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 的工程监理单位的
责令限期改正
处 75 至 100 万元罚款
处 20 万元罚款
处 20 至 35 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 符合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标准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
2
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 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降低工程质量的
5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 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 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工程项目不符合发放施工许可或 开工报告条件,无法补办施工许 责令停止施工,处工程合同价款 可证或者开工报告的;或已造成 1.5%至 2%的罚款 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或具有其 他从重情形的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 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的,或具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办 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 正, 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 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 送备案的。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备案审查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 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 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 的;或因验收过程重发现重大问 题,无法通过验收,故意逃避办 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或具有 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 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的,或具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 擅自交付使用,发生质量安全事 故或者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人身 财产安全的;或具有其他依法应 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 整改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或 具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3
工程建设与建筑市场类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 条: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 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 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 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 50 万元 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的,或具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已导致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的;或具有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 罚的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 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 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 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 六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 令改正, 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 罚款:(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 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降低工程质量的; 3、《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 定》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明示或者暗示 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 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 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的,或具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处 50 至 75 万元罚款 处 50 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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