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股权投资业发展的补充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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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股权投资
业发展的补充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5.02
•【字号】杭政办函[2012]134号
•【施行日期】2012.06.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
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股权投资业发展
的补充意见
(杭政办函[2012]13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浙政发[2011]33号)精神,完善我市股权投资业鼓励政策,进一步促进股权投资业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在《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我市股权投资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10]11号)基础上,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促进我市股权投资业发展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新设立或已设立但尚未取得营业税应税收入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取得营业税应税收入当年起,可按其营业税形成地方财政贡献的60%予以奖励;新设立或已设立但尚未获利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可按其企业所得税形成地方财政贡献的60%予以奖励。

奖励期限不超过5年。

已设立且有营业税应税收入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按其营业税形成地方财政贡献的40%予以奖励;已设立且有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按
其所得税形成地方财政贡献的40%予以奖励。

奖励期限不超过5年。

二、新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可按其企业所得税形成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

奖励期限不超过5年。

三、新设立或已设立的自营型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其自上述企业取得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前3年可予以全额奖励,后两年可予以减半奖励。

自营型股权投资企业资金规模、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受托管理资金规模在2亿元(含)以下的,其高级管理人员奖励人数不超过2人;资金规模在2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下的,每增加1亿元的资金规模,可相应增加1个奖励名额,奖励名额不超过10人;资金规模在15亿元(含)以上的,可适当增加奖励名额,具体由市报备认定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初审后报市政府批准。

四、新设立或已设立的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其既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又为出资人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取得所得能划分清楚的,对所得中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适用20%的税率。

五、申请享受上述第一、二、三条政策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纳税登记地在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已按《关于印发在杭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报备操作办法的通知》(杭金融办发[2011]5号)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三)投资领域属于国家、省及市支持或鼓励发展的产业;
(四)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应达到1亿元且对杭州企业直接股权投资额已达到2500万元;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资金规模应达到1亿元且受托管理的资金对杭州企业直接股权投资额已达到2500万元,如所托资金均为外地资金,其受托管理的资金对杭州企业直接股权投资额已达到4000万元。

六、政策兑现的申报与审核,按照杭政办[2010]11号文件第四条申报兑现程序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奖励资金按现有财政体制承担。

八、已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及已设立的自营型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如已享受地方财政贡献奖励,不再重复享受本意见的优惠政策。

九、本意见所指新设立是指自2012年1月1日起5年内设立;已设立是指2011年12月31日前已经设立。

十、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金融办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地税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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