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有关法律规定
合集下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⑹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质量负责 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⑺所申请开展检测工程及参数需要的 检测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检测 人员岗位证书和社会保险凭证
⑻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等
7、资质动态管理
〔二〕检测人员管理 1、检测人员的上岗资格
检测人员必须具备建立工程质量检测方
面的专业知识,经过岗前培训和考核,获 得检测人员岗位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检 测工作。
7、不良记录 根据:?建立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
机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方法?〔试行〕〔建 质[2003]113号〕第三条“勘察、设计、施工、
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监理等单位
的不良记录应作为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对其 进展年检和资质评审的重要根据〞。
第八条:质量检测机构以下情况应予以记 录:
1、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工程质量检测业 务活动的。
6、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计量 认证要求;
7、法律、法规规定和的其他事项。
123号令: 1、检测机构仪器设备、环境条件及检
测人员资格才能是否符合本方法规定资质 标准及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是否超出资 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是否有涂改、 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 让资质证书的行为;
2、岗位证书变更与补办 3、定期考核 以下情形之一的考核结论为不合格:
⑴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⑵未按有关检测标准、标准、规程进展检 测的;
⑶出具虚假报告的;
⑷违背相关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 遵守有关规章制度的;
⑸超出本人岗位证书所核定的检测工 程或参数范围从事检测业务的;
⑹超出所在检测单位资质答应范围从事检 测业务的;
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 有关法律规定
一、概念
1、工程质量检测
⑴141号令的定义 建立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
机构承受委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工程建立强迫性标准,对涉及构造平安 工程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 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⑵123号文的定义
建立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建立工程质量检 测机构承受委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工程建立标准、标准,对涉及构造平安和 使用功能工程施行抽样检测,对进入施工现 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施行见证取样检测, 对建立工程质量施行检测鉴定,并出具检测 报告的活动。
⑵检测报告的检测数据、检测结论、检测 日期的等不得更改。
⑶检测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等宜 采用全市统一的表格格式。
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符合上诉规
定以及内容不全、印章不全的,不得作为 建立工程质量评定和验收的根据。
出具报告的时间:及时
签字:三级签字—检测人、审核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受权人
报告签、章:
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建立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 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十七条〕“检测机构隐瞒有 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主
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答应, 并给予警告,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资 质〞。
3、〔第二十八条〕“以欺骗、贿赂不正当
盖章:检测专用章、CMA标志、骑 缝章、见证章
注明:“以下空白〞、划斜杠、取 样人员、见证单位、见证人员
报告格式:宜全市统一 报告更改:数据结论、 日期不得更改
4、档案管理 141号令第二十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
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 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 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检测机 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工程台帐 〞。
123号文“第三十一条〞检测报告中的 数据及结论必须准确、可靠、全面, 字迹清楚,并符合下来规定:
⑴检测报告应经检测人员及审核人员、检 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受权签字人签字, 并加盖重庆市建立工程检测机构检测专用 章、计量认证标志;多页检测报告应在侧 面骑缝处加盖检测报告骑缝章;检测报告 空白栏加划斜杠或加盖“以下空白〞章屏 蔽;施行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报告应加盖 “见证取样〞章;检测报告应注明取样人 员和见证人员的指定单位及姓名。
⑷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立强迫性标 准进展检测,造成质量平安事故或致 使事故损失扩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的;
⑸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 者鉴定结论的; ⑹达不到资质标准条件的。
3、资质变更
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 术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应在3个月内到市 城乡建委办理变更手续。
4、资质增项 5、资质重新核定
⑶GB50618的定义
具有法人资格,并获得相应资质, 对社会出具工程质量检测数据或检测结 论的机构。
3、检测人员
⑴123号文的定义 检测人员是指经考核合格,具备相应
检测工作才能的检测从业人员。
⑵GB50618的定义
检测人员是经建立主管部门或 其委托有关机构的考核,从事检测技 术管理和检测操作人员的总称
⑶GB50618的定义
工程质量检测是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 采用试验、测试等技术手段确定建立工程 的建筑材料、工程实体质量特性的活动。
2、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⑴141号的定义 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中介机构。
⑵123号文的定义
检测机构是指依法获得检测资质证书, 开展质量检测,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具 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效劳型中介机构。
二、检测行业管理的根据
1、法律法规及标准性文件
⑴ ?建立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方法? 〔建立部令141号〕
⑵ ?重庆市建立工程质量检测管理 规定?〔渝建发[2021]123号)
⑶其他
2、标准标准
⑴?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质量检 测技术管理标准?〔GB50618-2021〕 ⑵?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标准? 〔JGJ190-2021〕
四、监视检查 〔一〕施行监视的单位 〔二〕监视检查的内容 141号令:1、是否符合本方法规
定的资质标准; 2、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
测活动;
3、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 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
4、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 测报告是否真实;
5、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 展检测;
程建立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立的法 律、法规、规章或强迫性标准,行为标准, 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 各级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 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 在工程建立过程中违背有关工程建立 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迫性标准和 执业行为标准,经县级以上建立行政 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视机构查 实和行政处分,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 〞。
手段获得资质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建立主管部门撤销其资质证 书,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证书;并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主管部门处以1万 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4、〔第二十九条〕检测机构违法本方 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主管部门责令
检测机构因改制、分定、合并、重
组或其他原因导致其资质条件发生变
化的,应根据变化后实际到达的资质 条件,申请重新核定资质、
6、申请资质应提交的资料 ⑴?重庆市建立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 申请表? ⑵工商营业执照
⑶企业章程、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
⑷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 量认证证书
⑸所申请开展检测工程及参数需要的主要 的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标准、标准目录 清单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 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6、违法及不合格情况报告制度 141号令第十九条“检测机构应
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立单位、监理 单位、施工单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 工程建立强迫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 构造平安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 报告工程所在地建立主管部门〞。
123号文第三十六条 “检测机构对检测 过程中发现建立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 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立强迫性标 准的情况,以及涉及构造工程质量平安和 重要使用功能检测工程检测结论不合格的 情况,必须在24小时内向负责监视该工程 的质量监视机构报告。对检测结论为不合 格的检测报告、检测机构应单独建立台帐, 并定期报当地工程质量监视机构〞。
7、建筑节能检测
8、市政道路工程检测 9、市政桥梁工程检测 10、建筑智能检测 11、建筑制品检测 12、建筑机具和平安消费用品 检测
13、建筑工程质量鉴定
2、资质有效期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
年。
不予延期的情形: ⑴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⑵转包检测业务的;
⑶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 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6、在监视检查中为搜集证据,可以对有关 试样和检测资料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 据可能丧失或者以后难以获得的情况下,经 建立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有 关试样和检测资料,并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 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 得销毁或者转移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
五、处分
1、〔第二十六条〕“违背本方法规定,未 获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方法规定的检
2、检测争议管理 141号令,第十二条“检测结果利害
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
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
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当地建立主管部门 备案〞。
3、报告管理
3、报告管理 141号令第十四条“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
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 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 其受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 章或者检测专用章方可生效,检测报告经 建立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 工单位归档。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报告中 应当注明见证人单位及姓名〞。
2、检测机构是否按规定承接委托检测业务 并签定合同或委托单,是否按有关技术标 准和规定进展检测,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 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3、检测资料是否按检测工程分类,并按年 度连续编号归档;是否存在抽撤、涂改现 象;是否建立并落实各项管理制度;是否 严格执行检测质量控制措施;是否建立不 合格检测报告台帐;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将 不合格报告通知建立单位,并书面报告该 工程的质量监视机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检查的措施
1、要求检测机构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 和资料;
2、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 进展抽查;
3、组织比对试验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才能; 4、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 建立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
5、对检测机构或检测人员的违法 违规行为,记入不良行为档案, 并通过公众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
⑺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 构的; ⑻其他不良行为。
〔三〕检测行为管理
1、检测委托管理 141号令,第十二条“委托方
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123号文,第二十五条“对涉及构造平安 和使用功能工程的抽样检测、对进入施工 现场的建筑材料及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建筑构造可靠性鉴定、 质量事故鉴定等由工程建立单位委托;质 量纠纷及投诉鉴定检测由举证一方或纠纷 双方共同委托;进入司法程序的鉴定检测 由法院委托,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按要 求签订检测合同或委托单〞
2、超越核准的检测业务范围从事工程 质量检测业务活动的。
3、出具虚假报告,以及检测报告数据 和检测结论与实测数据严重不符合的。
4、其他可能影响检测质量的违法违规 行为。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方法? 〔建市[2007]9号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诚信行为信息包括良 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
⑶?房屋建筑与市政根底设施工程 检测分类标准?〔JGJ/T181-2021〕
⑷其他
三、有关规定和要求
〔一〕资质管理
1、资质分类 按141号文及123号的规定,检测机
构资质 见证取样检测资质
专项检测资质
1、地基根底工程检测 2、主体构造工程现场检测 3、建筑幕墙工程检测 4、钢构造工程检测 5、建筑门窗检测 6、室内环境质量检测
123号文“第三十四条〞加强检测资料管 理,确保检测工作的正常施行及检测资 料档案管理的完好,保证检测资料具有 可追溯性;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 录、检测报告应当按检测工程分类;检 测报告应按年连续编号规定,不得抽撤、 涂改。
5、检测人员行为管理 141号令第十六条“检测人员不得同
时受聘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
⑺所申请开展检测工程及参数需要的 检测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检测 人员岗位证书和社会保险凭证
⑻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等
7、资质动态管理
〔二〕检测人员管理 1、检测人员的上岗资格
检测人员必须具备建立工程质量检测方
面的专业知识,经过岗前培训和考核,获 得检测人员岗位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检 测工作。
7、不良记录 根据:?建立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
机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方法?〔试行〕〔建 质[2003]113号〕第三条“勘察、设计、施工、
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监理等单位
的不良记录应作为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对其 进展年检和资质评审的重要根据〞。
第八条:质量检测机构以下情况应予以记 录:
1、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工程质量检测业 务活动的。
6、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计量 认证要求;
7、法律、法规规定和的其他事项。
123号令: 1、检测机构仪器设备、环境条件及检
测人员资格才能是否符合本方法规定资质 标准及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是否超出资 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是否有涂改、 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 让资质证书的行为;
2、岗位证书变更与补办 3、定期考核 以下情形之一的考核结论为不合格:
⑴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⑵未按有关检测标准、标准、规程进展检 测的;
⑶出具虚假报告的;
⑷违背相关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 遵守有关规章制度的;
⑸超出本人岗位证书所核定的检测工 程或参数范围从事检测业务的;
⑹超出所在检测单位资质答应范围从事检 测业务的;
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 有关法律规定
一、概念
1、工程质量检测
⑴141号令的定义 建立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
机构承受委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工程建立强迫性标准,对涉及构造平安 工程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 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⑵123号文的定义
建立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建立工程质量检 测机构承受委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工程建立标准、标准,对涉及构造平安和 使用功能工程施行抽样检测,对进入施工现 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施行见证取样检测, 对建立工程质量施行检测鉴定,并出具检测 报告的活动。
⑵检测报告的检测数据、检测结论、检测 日期的等不得更改。
⑶检测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等宜 采用全市统一的表格格式。
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符合上诉规
定以及内容不全、印章不全的,不得作为 建立工程质量评定和验收的根据。
出具报告的时间:及时
签字:三级签字—检测人、审核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受权人
报告签、章:
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建立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 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十七条〕“检测机构隐瞒有 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主
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答应, 并给予警告,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资 质〞。
3、〔第二十八条〕“以欺骗、贿赂不正当
盖章:检测专用章、CMA标志、骑 缝章、见证章
注明:“以下空白〞、划斜杠、取 样人员、见证单位、见证人员
报告格式:宜全市统一 报告更改:数据结论、 日期不得更改
4、档案管理 141号令第二十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
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 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 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检测机 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工程台帐 〞。
123号文“第三十一条〞检测报告中的 数据及结论必须准确、可靠、全面, 字迹清楚,并符合下来规定:
⑴检测报告应经检测人员及审核人员、检 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受权签字人签字, 并加盖重庆市建立工程检测机构检测专用 章、计量认证标志;多页检测报告应在侧 面骑缝处加盖检测报告骑缝章;检测报告 空白栏加划斜杠或加盖“以下空白〞章屏 蔽;施行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报告应加盖 “见证取样〞章;检测报告应注明取样人 员和见证人员的指定单位及姓名。
⑷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立强迫性标 准进展检测,造成质量平安事故或致 使事故损失扩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的;
⑸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 者鉴定结论的; ⑹达不到资质标准条件的。
3、资质变更
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 术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应在3个月内到市 城乡建委办理变更手续。
4、资质增项 5、资质重新核定
⑶GB50618的定义
具有法人资格,并获得相应资质, 对社会出具工程质量检测数据或检测结 论的机构。
3、检测人员
⑴123号文的定义 检测人员是指经考核合格,具备相应
检测工作才能的检测从业人员。
⑵GB50618的定义
检测人员是经建立主管部门或 其委托有关机构的考核,从事检测技 术管理和检测操作人员的总称
⑶GB50618的定义
工程质量检测是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 采用试验、测试等技术手段确定建立工程 的建筑材料、工程实体质量特性的活动。
2、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⑴141号的定义 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中介机构。
⑵123号文的定义
检测机构是指依法获得检测资质证书, 开展质量检测,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具 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效劳型中介机构。
二、检测行业管理的根据
1、法律法规及标准性文件
⑴ ?建立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方法? 〔建立部令141号〕
⑵ ?重庆市建立工程质量检测管理 规定?〔渝建发[2021]123号)
⑶其他
2、标准标准
⑴?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质量检 测技术管理标准?〔GB50618-2021〕 ⑵?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标准? 〔JGJ190-2021〕
四、监视检查 〔一〕施行监视的单位 〔二〕监视检查的内容 141号令:1、是否符合本方法规
定的资质标准; 2、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
测活动;
3、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 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
4、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 测报告是否真实;
5、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 展检测;
程建立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立的法 律、法规、规章或强迫性标准,行为标准, 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 各级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 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 在工程建立过程中违背有关工程建立 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迫性标准和 执业行为标准,经县级以上建立行政 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视机构查 实和行政处分,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 〞。
手段获得资质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建立主管部门撤销其资质证 书,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证书;并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主管部门处以1万 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4、〔第二十九条〕检测机构违法本方 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主管部门责令
检测机构因改制、分定、合并、重
组或其他原因导致其资质条件发生变
化的,应根据变化后实际到达的资质 条件,申请重新核定资质、
6、申请资质应提交的资料 ⑴?重庆市建立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 申请表? ⑵工商营业执照
⑶企业章程、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
⑷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 量认证证书
⑸所申请开展检测工程及参数需要的主要 的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标准、标准目录 清单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 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6、违法及不合格情况报告制度 141号令第十九条“检测机构应
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立单位、监理 单位、施工单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 工程建立强迫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 构造平安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 报告工程所在地建立主管部门〞。
123号文第三十六条 “检测机构对检测 过程中发现建立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 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立强迫性标 准的情况,以及涉及构造工程质量平安和 重要使用功能检测工程检测结论不合格的 情况,必须在24小时内向负责监视该工程 的质量监视机构报告。对检测结论为不合 格的检测报告、检测机构应单独建立台帐, 并定期报当地工程质量监视机构〞。
7、建筑节能检测
8、市政道路工程检测 9、市政桥梁工程检测 10、建筑智能检测 11、建筑制品检测 12、建筑机具和平安消费用品 检测
13、建筑工程质量鉴定
2、资质有效期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
年。
不予延期的情形: ⑴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⑵转包检测业务的;
⑶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 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6、在监视检查中为搜集证据,可以对有关 试样和检测资料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 据可能丧失或者以后难以获得的情况下,经 建立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有 关试样和检测资料,并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 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 得销毁或者转移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
五、处分
1、〔第二十六条〕“违背本方法规定,未 获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方法规定的检
2、检测争议管理 141号令,第十二条“检测结果利害
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
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
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当地建立主管部门 备案〞。
3、报告管理
3、报告管理 141号令第十四条“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
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 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 其受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 章或者检测专用章方可生效,检测报告经 建立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 工单位归档。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报告中 应当注明见证人单位及姓名〞。
2、检测机构是否按规定承接委托检测业务 并签定合同或委托单,是否按有关技术标 准和规定进展检测,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 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3、检测资料是否按检测工程分类,并按年 度连续编号归档;是否存在抽撤、涂改现 象;是否建立并落实各项管理制度;是否 严格执行检测质量控制措施;是否建立不 合格检测报告台帐;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将 不合格报告通知建立单位,并书面报告该 工程的质量监视机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检查的措施
1、要求检测机构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 和资料;
2、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 进展抽查;
3、组织比对试验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才能; 4、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 建立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
5、对检测机构或检测人员的违法 违规行为,记入不良行为档案, 并通过公众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
⑺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 构的; ⑻其他不良行为。
〔三〕检测行为管理
1、检测委托管理 141号令,第十二条“委托方
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123号文,第二十五条“对涉及构造平安 和使用功能工程的抽样检测、对进入施工 现场的建筑材料及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建筑构造可靠性鉴定、 质量事故鉴定等由工程建立单位委托;质 量纠纷及投诉鉴定检测由举证一方或纠纷 双方共同委托;进入司法程序的鉴定检测 由法院委托,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按要 求签订检测合同或委托单〞
2、超越核准的检测业务范围从事工程 质量检测业务活动的。
3、出具虚假报告,以及检测报告数据 和检测结论与实测数据严重不符合的。
4、其他可能影响检测质量的违法违规 行为。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方法? 〔建市[2007]9号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诚信行为信息包括良 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
⑶?房屋建筑与市政根底设施工程 检测分类标准?〔JGJ/T181-2021〕
⑷其他
三、有关规定和要求
〔一〕资质管理
1、资质分类 按141号文及123号的规定,检测机
构资质 见证取样检测资质
专项检测资质
1、地基根底工程检测 2、主体构造工程现场检测 3、建筑幕墙工程检测 4、钢构造工程检测 5、建筑门窗检测 6、室内环境质量检测
123号文“第三十四条〞加强检测资料管 理,确保检测工作的正常施行及检测资 料档案管理的完好,保证检测资料具有 可追溯性;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 录、检测报告应当按检测工程分类;检 测报告应按年连续编号规定,不得抽撤、 涂改。
5、检测人员行为管理 141号令第十六条“检测人员不得同
时受聘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