氧气、天然气集中供气系统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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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气、天然气集中供气系统安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氧气、天然气集中供气系统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氧气、天然气集中供气系统的设计、施工、运营和维护管理单位及人员,以及使用氧气、天然气集中供气系统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氧气、天然气集中供气系统是指将氧气、天然气集中供应到使用单位的管道系统。

第四条氧气、天然气集中供气系统的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完善应急预案,确保系统运行安全稳定。

第二章设计
第五条氧气、天然气集中供气系统的设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根据供气需求量合理确定系统设计参数,确保供气能力满足使用单位的需求;
(二)选用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管道材料和设备,并经过质量检测和试验,确保其安全可靠;
(三)遵循合理布局原则,确保供气系统的管道、阀门、泵站等设施安装牢固、连接可靠;
(四)设置安全阀、疏水器、排气阀等必要的安全保护装置,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五)制定适当的消防安全措施,包括设置防火防爆设备、防火墙等,确保系统安全。

第六条氧气、天然气集中供气系统的设计文件应当包括系统设计方案、设备选型清单、管线布局图、安全保护装置设计等内容。

第七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确保氧气、天然气集中供气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章施工
第八条氧气、天然气集中供气系统的施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照设计规定进行施工,确保系统的管道、设备等安装工程质量;
(二)设置专人或专班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加强施工现场的防爆防火措施;
(三)确保施工现场的通风设备和消防器材齐全,并按时进行维护和检修;
(四)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方案;
(五)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安全管理人员,并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培训;
(六)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施工安全。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确保氧气、天然气集中供气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四章运营
第十条氧气、天然气集中供气系统的运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设立运营管理机构,明确运营责任和权限,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二)建立供气量、压力、温度等参数监测体系,监测氧气、天然气的供气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
(三)确保供气设备、管道、连接件等设施的正常运行,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四)建立安全监测体系,对氧气、天然气集中供气系统进行定期检测和维修,确保系统的安全性能;
(五)建立运维记录和档案,记录运营情况和维护保养情况,形成完备的安全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运营管理,确保氧气、天然气集中供气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五章维护
第十二条氧气、天然气集中供气系统的维护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立定期检修计划,对供气设备、管道和连接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二)检查供气系统的安全保护装置,确保其正常工作;
(三)制定设备报废和更换计划,及时更换老化、损坏的设备和管道;
(四)建立维护记录和维修档案,记录维护保养情况,形成完备的维护管理体系。

第十三条维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设备维护保养,确保氧气、天然气集中供气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六章安全保障
第十四条氧气、天然气集中供气系统的安全保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制定安全预案,建立应急救援机制,及时应对突发事件;
(二)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三)定期开展系统安全检查,确保系统设施的安全可靠性;
(四)加强与供气单位和使用单位的沟通合作,共同做好安全工作;
(五)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及时上报和处理安全事故。

第十五条根据氧气、天然气集中供气系统的特点,可以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进一步细化安全保障工作。

第七章管理
第十六条氧气、天然气集中供气系统的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明确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二)设立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加强对系统运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三)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四)加强对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能力;
(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管理,确保氧气、天然气集中供气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八章监督
第十八条氧气、天然气集中供气系统的监督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对氧气、天然气集中供气系统的设计、施工、运营、维护和管理进行监督;
(二)相关主管部门可以对氧气、天然气集中供气系统的安全技术措施、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核和评估;
(三)相关主管部门可以对氧气、天然气集中供气系统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四)相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对氧气、天然气集中供气系统的安全问题进行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九章处罚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解释权归本单位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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