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05 《山东省供热条例》关于供暖室温不低于18度的规定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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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
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供暖室温标准定为18℃的原因和解释:“《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在正常条件下不得低于16℃。
该规定在当时条件下,对于提高供热质量,提高群众采暖满意度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考虑近年来我省大力推进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筑保温隔热材料的广泛应用,人们对居住舒适度的要求也有提高,新的标准规范也规定卧室、起居室采暖设计温度不低于18℃。
将室温标准普遍提高至18℃条件成熟。
因此条例规定了提高供热室温标准至18℃,体现了保障民生,使供热更加人性化。
”
(一)国家新标准规范对供暖标准的规定。
根据设计规范,设计采暖时,民用建筑主要房间设计温度为
16-24℃。
随着人们对居住舒适度要求的提高和节能保温材料的广泛应用,国家《住宅设计规范》和我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新出台的标准规定卧室、起居室采暖设计温度不低于18℃
(二)建筑节能水平大幅提高。
近年来我省大力推进建筑节能,新建居住建筑普遍实现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以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进程加快,有的城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已经基本完成,建筑保温隔热性能得到有效地改善。
将室温标准普遍提高至18℃条件成熟。
(三)人民群众对生活质量有更高的期盼。
从身体感知角度讲,18℃是较为舒适的温度,人民群众希望居住地更加舒适、温暖。
这也是建设和谐社会、人民群众共享改革成果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