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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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农村旅游公路建设南(北)区指挥部(以下简称南(北)区指挥部)所属建设项目的设计变更管理,有效控制本项目工程投资,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依据交通运输部、山西省交以下通运输厅及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相关管理办法,结合本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项目工程建设中的全体参建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编制主要依据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工程设计变更,系指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增减修改、完善和调整等行为。

第五条工程设计变更要坚持先审批后实施的基本原则.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先变后报、肢解上报或瞒报、不报行为.
第二章工程设计变更的分类
第六条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1。

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 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3。

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4。

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5. 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6. 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7。

超出批复初步设计概算的;
8. 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300万元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1。

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

连续长度300米以上或累计长度1公里以上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治方案发生变化的;
3. 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4。

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5。

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6. 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7. 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8. 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9. 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10。

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100万元的.
(三)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第三章工程设计变更的范围和原则
第七条工程设计变更的范围包括:
1。

为应对工程中出现的不可预见情况引起的设计变更;
2。

项目法人或第三方提出,按程序经认可需改变设计而进行的变更.
3. 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提出的可改进的施工工艺和方法,确保工程安全,加快工程进度、提高工程质量且节约工程费用的变更;
4. 项目设计单位为提高质量和降低造价,进行优化设计提出的变更;
5. 由于规划调整、功能改变、建设环境条件变化,必须进行的设计变更。

第八条工程设计变更的原则:设计文件和经复核批复的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项目建设和施工计量的主要依据,一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确因施工条件、环境、水文地质等情况及一些不可预见因素,需对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结构型式、质量、等级或数量做出变更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 节约资源、少占耕地、利于运营和环保;
2。

不得降低使用功能并且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
3. 有利于确保安全、提高质量、缩短工期;
4. 采用适用、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5。

兼顾项目法人、施工单位或工程项目外其他第三方的利益,不得因工程变更而损害任何一方的正当权益;
6。

经过审批的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7。

由于不按设计要求、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施工而导致不良后果,所引起的施工浪费和施工补救措施,不在工程变更之列。

第四章工程设计变更的论证
第九条本项目所有工程设计变更申请均应以书面形式提出,说明变更工程的部位、内容、以及变更的理由.南(北)区指挥部工程部组织有关专家及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有关技术人员,对重大变更、较大变更和较为复杂的一般设计变更进行论证,论证结果作为工程设计变更的依据。

第五章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工程设计变更审批权限:
设计变更由南(北)区指挥部审批,地方交通主管部门监督。

第六章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工程建设期间,所有工程设计变更,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执行.工程设计变更经最后一级审批单位核准后方可生效,此前各级审核结果均做报审之用。

(一)一般工程设计变更审批程序:
1。

提出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地方政府(如由施工单位提出,施工单位须附地方政府的书面资料)]按《设计变更申请表》的要求将初步设计变更资料上报监理单位进行初审。

监理单位应立即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现场调查,并对变更的合同符合性、可行性、安全性论证,形成初审意见上报南(北)区指挥部地市业主代表处,地市业主代表处对变更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审查后上报南(北)区指挥部;
2. 南(北)区指挥部合约部对变更项目的合同符合性审查,工程部对变更项目的方案可行性审查,或组织相关人员现场察看,经过分析、研究或组织必要的专家论证后,形成书面意见或会议纪要,上报分管领导进行审批,并根据审批意见向设计单位就变更设计提出具体要求;
3。

设计单位根据南(北)区指挥部意见进行变更工程的设计和完善,经由南(北)区指挥部地市业主代表处、合约部、工程部和分管领导对其设计的科学性、安全性、适用性进行审核。

4。

设计单位形成设计文件经南(北)区指挥部确认后,向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下达《设计变更通知单》.
5。

施工单位收到《设计变更通知单》后,根据变更设计文件按附件要求填报相应表格,上报工程设计变更费用文件,报送监理单位及南
(北)区指挥部进行审核;根据审批结果,由总监理工程师向施工单位下达《设计变更令》,正式开始实施变更工程。

根据变更工程实施情况和有关计量管理规定进入变更工程的计量程序。

(二)较大、重大设计变更审批程序:
1。

提出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地方政府(如由施工单位提出,施工单位须附地方政府的书面资料)]按《设计变更申请表》的要求将初步设计变更资料上报监理单位进行初审,随同监理单位意见一同报送南(北)区指挥部地市业主代表处审查,地市业主代表处对变更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审查后上报南(北)区指挥部;
2. 南(北)区指挥部合约部对变更项目的合同符合性审查,工程部对变更项目的方案可行性审查,将情况向南(北)区指挥部分管领导进行汇报;
3。

南(北)区指挥部工程部在分管副指挥的领导下组织专家及有关部门、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代表进行现场调查论证,形成会议纪要和专家意见书,确定初步变更设计方案,并抄送原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原专家评审委员会和原设计单位进行复查,出具复查意见书,由设计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其法人技术专用章和行政公章。

涉及环保、水保、地质灾害、征地拆迁等内容的,还须由相关部门或地方政府提出书面意见;
4。

南(北)区指挥部工程部综合各方面意见形成书面的初步变更方案,经南(北)区指挥部集体研究后,由总指挥签署书面意见,并上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5. 根据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复意见,由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形成设计变更文件,经南(北)区指挥部审核确认后,向监理单位、施工
单位下达《设计变更通知单》.
6. 施工单位收到《设计变更通知单》后,按照一般工程设计变更的后续程序和要求填报相应表格,报送上级交通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南北区指挥部工程部在接到审批结果两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交监理单位,由总监理工程师向施工单位下发《设计变更令》,正式开始实施变更工程;根据变更工程实施情况和有关计量管理规定进入变更工程的计量程序。

第七章工程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和施工第十二条工程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
(一)工程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原则上由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项目法人也可根据合同约定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执行;
(二)工程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文件按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

(三)勘察设计单位应及时完成勘察设计工作,形成设计变更文件,并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的责任。

重大变更勘察设计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较大设计变更勘察设计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一般变更勘察设计时间,一般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工程设计变更的施工
工程设计变更一般情况下由原单位实施,特殊情况下,可以通过招标或议标方式另选施工单位.
第八章工程设计变更的报批时限
第十四条工程设计变更时间要求:
工程设计变更应遵循快捷、及时的原则。

对于隐蔽工程及紧急处治工程的变更文件,施工单位应按南(北)区指挥部的变更程序在5个工作
日内完成并报至监理单位(含影像资料);对于其他变更文件,施工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整理完成并报至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收到施工单位上报的变更资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上报南(北)区指挥部工程部;迟报误报者,在履约考核及劳动竞赛评比中予以扣分。

为节省变更方案申报、审批时间,施工单位填写《设计变更申请表》交监理单位审核后,先通过电子版的形式逐级上报至南(北)区指挥部工程部,监理单位、南(北)区指挥部可暂依照电子版文件进行审核、论证工作,施工单位需在电子版发出48小内补齐书面资料,并按程序逐级上报至南(北)区指挥部工程部.
第九章工程设计变更的费用和责任
第十五条变更工程项目单价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1。

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单价;
2. 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其他合同段有类似子目的,则取全线其他合同段类似子目单价的平均值作为变更子目单价;
3. 若全线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均无适用或类似子目单价的,则采用预算编制办法计算变更工程的细目单价。

4. 对于现行《公路工程预算定额》中没有涉及的工程项目,可参考其他行业定额或在实际测算的基础上,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南(北)区指挥部、施工单位共同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以下情况不属于变更范围,其影响和费用均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1. 路基填挖方的增减总量不超过原设计总量2%的(超过2%只考
虑超出部分费用变化,按各合同段总量计算);
2。

路基土石质结构比例变化量不超过原设计10%的(超过10%只考虑超出部分费用变化,按各合同段总量计算);
3. 桥梁桩基地质层变化厚度小于等于桩长的15%的(以1座桥为1个控制单元,超过15%只考虑超出部分费用变化);
4. 隧道围岩变化累计长度小于隧道总长5%,或围岩级别越级变化但连续长度小于10米的;只考虑超出规定部分费用变化(以单座隧道为控制单元);
5。

对工程过冬进行覆盖及采用其他保护措施的;
6。

由于施工单位施工不当引起隧道塌方、路基边坡崩(坍)塌、基坑坍塌等造成工程数量发生变化的。

第十七条变更实施过程
1。

南(北)区指挥部签发《工程设计变更通知单》、监理单位签发《设计变更令》后,施工单位即可进入实施程序。

2. 为了预防变更工程暗箱操作,确保工程数量的准确性,现场核实时对于隐蔽工程、应急抢险工程必须留有可说明工程实施情况明显标志的影像资料.
第十八条参建单位各相关部门均应妥善保存变更资料和文件,并根据需要建立内部管理台帐,定期对工程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作为项目检查、审计、决算和验收的依据。

第十章工程设计变更资料的填写要求
第十九条填写要求:
1。

工程设计变更申请表统一采用打印格式,表述应言简意赅;
2. 工程设计变更审批签字人应对变更的内容、理由、方案、数量、
单价、费用等进行认真的审核并签注具体意见,加盖单位公章;
3. 各施工单位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量计算书统一采用软件编辑。

4. 各单位在统一表格之外附表要采用打印格式,规范整洁,变更支持性文件必须保证有原件一份,(合同约定中已明确采用的可用复印件),隐蔽工程变更必须按要求附相关影像资料.
5. 各施工单位变更图统一采用软件编辑为A4图框格式。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南(北)区指挥部负责解释和补充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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