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管理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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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承重支撑施工管理的暂行规定
浙建建[2003]37号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市政公用局、房管局),省级有关厅、局: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责任,切实加强承重支撑架专项施工技术管理,杜绝重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特制定以下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一、本规定所称的承重支撑架是指:现浇混凝土工程的承重支模架;钢结构、空间网架结构安装使用的满堂承重架以及其他施工用承重架。
二、凡高度超过8米、或跨度超过18米、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 的承重支撑架,严禁使用扣件式钢管支撑体系,应采用钢柱、钢托架或钢管门型架的组合支撑体系,以保证其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
三、施工企业必须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基础情况(含地基土)、施工设备、施工方式和材料供应等条件编制承重支撑架施工技术专项方案,确保承重支撑架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结构重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
四、承重支撑架施工技术专项方案必须按规定程序编制、审核、审批,并逐一签字负责。
必要时,可聘请有关技术专家对承重支撑架方案进行论证,以确保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安全性。
企业技术负责人必须对专项技术方案进行审批,并最终承担技术责任。
五、承重支撑架的搭设施工必须由专业施工队伍承担,施工人员必须持有建筑登高架设特种作业上岗证。
必须坚持先教育、后培训、再上岗的原则,严禁无证人员上岗操作。
作业前,施工企业和项目部必须对操作班组及人员就施工方案、搭设要求、构造要求和安全质量注意事项等进行书面技术交底,交底双方必须履行签字手续。
六、承重支撑架的搭设、验收和拆除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范、标准和施工技术专项方案进行。
在搭设过程中应随时检查搭设情况,施工现场必须配备力矩扳手等检测工具。
承重支撑架使用前施工单位必须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严禁投入使用。
七、搭设承重支撑架所用的钢管、扣件等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和检测报告。
施工单位使用前,还必须按照《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建筑施工门型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00)等有关规范、标准进行抽样质量检验,严禁使用不合格的钢管、扣件。
八、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范标准对承重支撑架施工技术专项方案进行严格审查,并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负责。
在支撑架搭设过程中应重点检查实际搭设情况与方案的符合性,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施工单位提出并督促其彻底整改;支撑架搭设完毕后,项目监理部应组织验收并予以确认。
对施工单位无证人员上岗操作、没有专项方案进行承重支撑架搭设作业、没有严格按照专项方案搭设承重支撑架和承重支撑架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行为,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制止,切实担负起监督管理责任
关于加强施工现场钢管、扣件使用管理的暂行规定
浙建建[2003]38号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市政公用局、房管局),省级有关厅、局: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强化工程建设安全质量管理,切实加强施工现场钢管、扣件使用管理、杜绝重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特制定以下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一、脚手架钢管必须采用现行国家标准《直缝电焊钢管》(GB/T13793)或《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2)中规定的3号普通钢,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中Q235-A级钢的规定。
扣件必须采用可锻铸铁制作,其材质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的规定。
二、施工单位采购或租赁的钢管、扣件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和法定检测单位的检测检验报告,生产厂家必须具有技术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
没有质量证明材料或质量证明材料不齐全的钢管、扣件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三、施工现场的钢管、扣件每次使用前、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金属拉伸试验方法》(GB/T228)、《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和《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对钢管、扣件质量进行抽样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施工现场应建立钢管、扣件使用台帐,详细记录钢管、扣件的来源、数量、使用次数、使用部位和质量检验等情况,防止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钢管、扣件在施工中使用。
五、钢管脚手架拆除作业时,应将钢管、扣件在同一操作层集中收集,统一搬运。
严禁将钢管、扣件由高处抛掷至地面。
六、施工现场要落实专人,加强钢管、扣件的维修保养工作。
钢管、扣件应按品种、规格分类堆放,堆放场地不得有积水。
每次使用回收后,应及时清理检查,剔除报废的钢管、扣件,进行防锈处理后存放。
七、要严格钢管、扣件的报废制度。
施工企业必须设立专门部门和相关专业人员,加强对钢管、扣件的管理和检测。
凡有裂缝、结疤、分层、错位、硬弯、毛刺、深的划道和外径、壁厚、端面偏差超过规范要求的钢管,有裂缝、变形、螺栓出现滑丝的扣件必须作报废处理,严禁再度使用。
关于规范建筑工程承发包行为确保安全质量的暂行规定
浙建建[2003]39号
浙建建[2003]39号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建筑业健康快速发展,切实规范建筑工程承发包行为,严格落实工程建设各方
主体的安全质量责任,切实把安全质量工作抓紧、抓好、抓出实效,杜绝重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以下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一、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安全质量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严格落实安全质量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二、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按照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费用定额的相关规定,计取安全质量措施费、文明施工增加费等费用。
实行实物工程量清单报价的工程,对脚手架费、垂直运输费、超高增加费等施工措施费用,应在确保工程安全质量的前提下,根据计价依据并结合施工方案进行报价,不得大幅度降低费用,严禁出现零费用报价。
三、招标人应按照《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2000)》和我省实施细则,合理确定施工工期,不得盲目压缩工期,原则上不得比定额工期提前30%及以上。
对于招标工期比定额工期提前10%—30%的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提前竣工增加费用,并由评标委员会论证其可行性,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的基础上,再压缩工期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提出明确的技术措施,并由评标委员会对其可行性进行论证,确保安全质量。
四、凡投标报价低于平均报价(平均报价的计算方法一般为所有有效投标报价去掉最高和最低报价后的算术平均价)8%及以上,且在投标文件中没有充分、必要合理说明,或者没有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低于成本价竟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当投标报价低于平均报价5%一8%时,评标委员会应要求投标人作出能确保工程安全、质量、进度的书面说明,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由评标委员会界定其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五、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将中标的工程情况及时通报给相关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对最低价中标的工程和在投标报价中将安全质量技术措施费(脚手架费、垂直运输费以及超高增加费等)、文明施工增加费、提前竣工增加费等进行大幅度优惠的工程,进行重点检查,增加检查次数,加大监督力度,确保安全质量。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投标、造价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既要依法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又要督促各方主体依法签订合同,严肃查处阴阳合同;更要加大对中标后合同的履行和工程结算的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工程各方主体认真执行合同备案制度,严格履行合同,对工程结算价超过合同价15%以上的,要组织人员进行重点审查。
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安全质量技术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浙建建[2003]35号
浙建建[2003]35号
为进一步建立完善并严格落实企业技术责任制切实加强工程建设安全质量管理,杜绝重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特制定以下规定。
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一、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施图纸设计文件交底。
施工单位应当充分理解设计意图,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施工土设计文件交底要求,结合工程特点及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认真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指导施工作业。
二、除按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外,下列工作内容,必须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一)、深基坑围护及深度超过2米的土方开挖工程;
(二)、承重支撑架搭设和拆除;
(三)、爬模(滑模)施工;
(四)、外脚手架搭设和拆除;
(五)、施工临时用电系统;
(六)、大型机具安装和拆除;
(七)、装配式结构及大型构件吊装;
(八)、新技术、新工艺应用
(九)、可能影响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的施工工序;
(十)、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责任人或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认为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
三、施工单位应当建立以企业技术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企业技术责任制度,应当建立和完善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审程序和专项审查制度,明确各级技术人员的职责。
重大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应由企业技术部门组织编制,由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一般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编制,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企业技术负责人认为由必要实行专家审查的,应当组织专家审查。
专家审查可实行企业内部专家审查,也可邀请其它单位专家参加。
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和审批人要逐一签字负责。
企业技术负责人最终承担技术责任。
四、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根据现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图设计文件,结合工程特点和企业、项目部实际技术水平编制。
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要图突出主要施工工序的施工方法和确保工程安全、质量的技术措施。
措施要明确,要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时还要明确规定落实技术措施的责任人。
五、施工作业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对操作班组及工人进行技术交底。
交底的主要内容是施工工艺、操作方法、操作要求、安全质量要求和保证工程安全质量的主要措施。
交底应采用书面形式,由交底人和被交底人签字,并作为施工资料存档备查。
六、施工作业过程中,项目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质量(安全)员应随时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施工作业完成后项目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质量(安全)员应当进行检查验收。
发现存在不符合要
求的,应责令返工,直至达到符合要求为止。
验收后应填写相关检查表,并由检查人员签字负责。
监理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技术管理。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负责对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方案的技术可靠性和工艺合理性进行审查并签字负责。
总监理工程师委托总监代表进行审查的,也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负责。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编制详细的监理实施细则,报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监理细则应当有针对性。
对重点部位、重要施工工艺要有明确的检查验收要求。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加强对施工作业过程的检查,按规定实施旁站监理,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和确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实施。
施工作业完成后,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负责进行检查验收,不符合要求,不得同意进入下道工序,并责令施工单位整改。
检查验收后,专业监理工程师认为符合要求的应当在相关检查用表上签字负责。
浙江省建设工程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工作的管理,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根据建设部《塔式起重机抓装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共事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机)安装拆卸作业的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塔机装拆的管理工作;市(地)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塔机装拆的管理工作。
交通、水利、电力等省级专业厅、局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专业建设工程专用的、特大型塔机装拆的管理工作。
具体的塔机装拆作业单位应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塔式起重机装拆单位的许可管理
第四条凡从事建筑工程塔机装拆作业的单位,必须持有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塔式起重机装拆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按照审批的业务范围承接业务。
没有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塔机的装拆业务。
对装拆超过核定范围的塔机,应事先向业务相当等级的审批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装拆。
对于无证或者未经批准越级承接塔机装拆业务的单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条塔机装拆《许可证》分为三段:一级、二级、三级(其等级标准和业务范围见附件一)。
第六条《许可证》的审批、发放
申请《许可证》的塔机装拆单位,首先向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省级有关厅、局直属单位和申请专业工程专用塔机装拆的单位直接向有关厅、局申请。
一、二级《许可证》经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颁发;三级《许可证》由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专业厅、局审批颁发,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已经有塔机装拆经历的单位申请《许可证》,按第六条规定的要求,向相应管理部门提供下列资料,经审查合格后,由审批部门核发《许可证》。
㈠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件二);
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厂家、施工企业以外申请资质的,必须有独立法人资格);
㈢组织保证体系情况(包括塔机装拆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管理机构、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操作人员资格等情况);
㈣有关起重、运输设备和检测仪器情况;
㈤安全事故情况;
㈥装拆业务及验收情况;
㈦管理部门要求的其它内容。
第八条新设立的塔机装拆单位,到《许可证》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时,应提交第七条㈠、㈡、㈢、㈣、㈦项规定的资料。
其等级为规定三级,一年内承接业务的质量全部符合标准,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由单位申请,经审批部门核定后,转为三级。
第九条塔机装拆单位《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每年7月至9月为年检期,被年检的单位除应提交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许可证》、《许可证》作用情况和当年承接业务情况等材料。
按审批权限由原颁发《许可证》的管理部门组织年检。
年松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
等级条件完全符合相应标准,且在过去一年内在安装拆卸过程中未发生四级以上(含四级)重大事故,为“合格”,其他的为“不合格”。
对于年检不合格的单位,由原颁发《许可证》的管理部门降低其装拆等级一级或吊销其《许可证》。
对于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单位,吊销其《许可证》。
被吊销《许可证》的单位,自吊销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许可证》。
第十条申请升级的单位应完全达到上一级的等级标准,在年检中集中办理。
第十一条除年检外,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装拆单位《许可证》的管理,检查不合格的或在装拆过程中发生四级以上(含四级)重大伤亡事故的,由原颁发《许可证》的管理部门降低其装拆等级或吊销其《许可证》。
第十二条《许可证》自核已之日起,有效期四年。
《许可证》由建设部统一印制,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颁发《许可证》的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塔机装拆单位承接业务需要,核发《许可证》正本1本和副本若干本。
装拆单位应当按规定使用《许可证》,不得出借、聘用给他人使用,也不得将装拆业务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十三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装拆单位可以提出申请换发,审核合格的,换发《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按第七条的规定重新申请核发;到期不申请审核的《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四条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单位变更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或者发生变更半数以上施工人员等情况的,企业应及时报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原颁发部门对《许可证》的相应事项予以变更和备案。
第十五条装拆单位因破产、歇业或者其它原因提前终止经营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注销《企业法人执照》的同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回《许可证》,由原颁发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外省、市进浙装拆塔机的单位,必须持有当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塔机装拆《许可证》,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本规定承接相应的业务。
无塔机装拆《许可证》的,按本规定执行,向业务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审批部门发放《许可证》。
第三章塔式起重机装抓的现场管理
第十七条塔机的装拆必须先制定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并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认可。
要严格执行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生产厂家的使用说明,并严格执行工程技术人员制定并批准的装拆工艺和方案。
每台塔机装拆配备人员不少于10名操作人员(包括司机、指挥、起重工、电工、电焊工等)。
第十八条塔机安装之前,对已完成的塔机基础、路基、轨道和附墙等隐蔽工程的项目,装拆单位应会同有施工单位共同检查,装拆单位对检查结果无异议,方可进行塔机安装。
第十九条塔机装拆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芮责任制与目标考核制度、装拆检测验收制度、装拆前零部件检查和塔机使用过程中检查制度、塔机保养维修制度、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抓装档案管理制度等。
第二十条塔机装拆单位必须制定装拆作业中各工程的担任规程,明确现场机修工、司机、指挥、起重工、电工、电焊工等作业人员的职责。
装拆人员必须实行持证上岗。
其培训发证工作,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十一条塔机安装完毕后必须进行试运转,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验收、确认各项技术资料指标达到和各保障装置齐全有效后,挂验收合格牌使用。
验收中的检测工作由当地建设行政主任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负责。
第二十二条塔机安装或拆卸后,装拆单位及及时做好有关安装或拆卸全过程的装拆工艺、方案、设备配置等资料的记录和归档。
第二十三条使用单位对塔机装拆负责现场管理;塔机装拆单位对装拆的质量、安全负责,并明确塔机日常维修、保养的责任和要求。
使用单位和塔机装拆单位必须在合同中或以局面协议形式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四条塔机大修后或发生事故修复后,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技术检测和验收检测。
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对塔机进行检测和收费。
第二十五条从事塔机装拆的单位,必须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塔机安装拆卸前一周,装拆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装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塔机装拆过程监管工作,对于装拆过程中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有权予以罅,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六条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按本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凡发现违反规定或依靠检测数据、资料、结论的,认定机构关按有关规定处理,直到取消其检测资格。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一九九八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一:
浙江省建设工程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单位
《许可证》等级标准和业务范围
㈠一级
①具有3年以上塔式起重机装拆经历,装拆过800KN.M以上的塔式起重,塔式起重机年拆装量不少于10台次(含10台次);
②具有从事塔式起重机装拆工作3年以上的建筑机构、电气工程师或者技师各1人以上,技术负责人为建筑机构类高级工程师;
③具有直接参加装拆作业的专业人员不少于10人,并配备相应的司机、指挥、起重工、电工、电焊工等操作工人,所有操作人员均持证上岗;
④具备相应的起重、运输设备和检测仪器;
⑤具有健全的塔式起重机装拆、检查、保养、维修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⑥建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
⑦近两年内在塔式起竽机装拆过程中没有发生过四(含四级)以上重大责任事故。
业务范围:可承接各类塔式起重机的安装拆卸任务
㈡二级
①具有2年以上塔式起重机装拆经历,装拆过800KN.M以下,630KM.N以上塔式起重,塔式起重机年拆装量不少于6台次(含6台次);
②具有从事塔式起重机装拆工作2年以上的建筑机构、电气工程师或者技师各1人以上,技术负责人为建筑机构类高级工程师;
③具有直接参加装拆作业的专业人员不少于7人,并配备相应的司机、指挥、起重工、电工、电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