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2018年4月1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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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压力会影响公司ESG_表现吗?

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压力会影响公司ESG_表现吗?

2023年第8期(总第529期)金融理论与实践摘要:基于2013—2020年沪深A 股上市公司的数据探讨了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压力和公司ESG表现的关系,并研究了信息披露质量、盈余管理在其中的作用机制。

实证发现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压力会降低公司的ESG 表现,而且将ESG 表现细分来看,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压力主要降低公司在社会责任(S )、治理水平(G )方面的表现,对环境建设(E )方面的影响并不显著。

研究其作用机制,发现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压力会通过降低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提高盈余管理水平,进而降低ESG 表现。

进一步分析发现,当公司存在较强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时,都能够降低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压力对公司ESG 表现的负面影响。

基于此,就严格管控控股股东的市值管理行为以及完善公司的ESG 建设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压力;ESG 表现;信息披露质量;盈余管理;监督作用文章编号:1003-4625(2023)08-0097-13中图分类号:F832.5文献标识码:A Abstract Abstract::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ontrolling shareholders ’equity pledging pressure and ESG per⁃formance of companies is explored through the data of A-share listed companies from 2013to 2020,and the role of information disclosure quality and earnings management in the mechanism is investi⁃gated.The empirical evidence finds that the pressure of controlling shareholders ’equity pledges re⁃duces the ESG performance of companies,and the ESG performance shows that the pressure of con⁃trolling shareholders ’equity pledges mainly reduces the performance of companies in the areas of social responsibility (S)and governance (G),and does not have a significant impact on environmental construction (E).Examining the mechanism,it was found that pressure from controlling sharehold⁃ers ’equity pledges reduces the quality of information disclosure and increases the level of earnings management,which reduces ESG performance in turn.In further analysis,it is found that both strong internal supervisory and external supervisory can reduce the negative impact of controlling share⁃holder equity pledging pressure on a company ’s ESG performance.Based on this,recommendations are made to strictly control the market value management behaviour of controlling shareholders and to improve the ESG construction of companies.words Key words::pledge pessure;ESG performance;disclosure quality;earnings management;superviso⁃ry role洪瑞,席爱华(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北京100083)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压力会影响公司ESG 表现吗?一、引言随着我国证券市场不断发展,加之股权质押易流通、易估值且不影响控股股东的地位等优势,股权质押作为一种标的物被各类金融机构等质权人所接受,越来越多的控股股东通过将股权质押给质权人来获得资金,以缓解自身资金困境,这也使得我国的股权质押业务迅速发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5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5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5号)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18(0)15
【摘要】《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2月7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4月10日起实施。

副主席陈文辉2018年3月2日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保险公司股权监管,规范保险公司股东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12页(P62-73)
【关键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保险市场秩序;股权管理;主席办公会;股权监管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
【相关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J], 无
2.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7年第4号 [J],
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4年第3号 [J],
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4年第1号 [J],
5.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4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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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5号——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5号——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5号——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3.02•【文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5号•【施行日期】2018.04.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5号《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2月7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4月10日起实施。

副主席陈文辉2018年3月2日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保险公司股权监管,规范保险公司股东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公司股权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资质优良,关系清晰;(二)结构合理,行为规范;(三)公开透明,流转有序。

第三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依法对保险公司股权实施穿透式监管和分类监管。

股权监管贯穿于以下环节:(一)投资设立保险公司;(二)变更保险公司注册资本;(三)变更保险公司股权;(四)保险公司上市;(五)保险公司合并、分立;(六)保险公司治理;(七)保险公司风险处置或者破产清算。

第四条根据持股比例、资质条件和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保险公司股东分为以下四类:(一)财务Ⅰ类股东。

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不足百分之五的股东。

(二)财务Ⅱ类股东。

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百分之五以上,但不足百分之十五的股东。

(三)战略类股东。

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百分之十五以上,但不足三分之一的股东,或者其出资额、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保险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四)控制类股东。

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三分之一以上,或者其出资额、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保险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控制性影响的股东。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30•【文号】银保监发〔2020〕45号•【施行日期】2020.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45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持续推进简政放权,进一步深化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及相关规定,现就优化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投资管理能力是保险机构开展债券、股票、股权、不动产等投资管理业务的前提和基础。

保险机构自行或受托开展各类投资管理业务,应具备相应的投资管理能力。

二、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包括以下七类:(1)信用风险管理能力;(2)股票投资管理能力;(3)股权投资管理能力;(4)不动产投资管理能力;(5)衍生品运用管理能力;(6)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7)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

其中,(1)至(5)项适用于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1)、(2)、(5)、(6)、(7)项适用于保险资产管理机构。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具备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的,可以提供不动产投资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具备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的,可以提供股权投资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

保险机构购置自用性不动产、投资保险类企业股权、设立从事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程序,不作投资管理能力要求。

三、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的管理监督,以公司自评估、信息披露和持续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实施。

四、保险机构开展相关投资管理业务前,应当对照本通知规定的投资管理能力标准,做好调研论证、自评估和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人员资质、制度建设、系统建设等符合能力标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1号——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1号——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1号——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1.24•【文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1号《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月1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次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实施。

副主席陈文辉2018年1月24日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资金运用行为,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保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活动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各项准备金以及其他资金。

第四条保险资金运用必须以服务保险业为主要目标,坚持稳健审慎和安全性原则,符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根据保险资金性质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实现集约化、专业化、规范化和市场化。

保险资金运用应当坚持独立运作。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股东不得违法违规干预保险资金运用工作。

第五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资金运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金运用形式第一节资金运用范围第六条保险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一)银行存款;(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三)投资不动产;(四)投资股权;(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资金从事境外投资的,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保险资金办理银行存款的,应当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存款银行:(一)资本充足率、净资产和拨备覆盖率等符合监管要求;(二)治理结构规范、内控体系健全、经营业绩良好;(三)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四)信用等级达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标准。

2023年资产评估相关知识测试卷及答案

2023年资产评估相关知识测试卷及答案

资产评估相关知识测试卷(总分100分,考试时长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 分,共 100分)1、下列情形中,属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国有资产交易行为的是()。

A、金融类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B、文化类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C、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D、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答案】C【解析】为了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2016年6月24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发布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对除金融、文化类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以外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做出了规定。

2、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消费税应税项目的是()。

A、粮食白酒B、调味料酒C、实木地板D、电池【答案】B【解析】选项B调味料酒不征消费税。

3、某企业本期应交房产税3万元,应交土地使用税2万元,印花税2万元,耕地占用税5万元,契税3万元,车辆购置税1万元,则本期影响应交税费科目的金额是()万元。

A、5B、4C、16D、10【答案】A【解析】影响应交税费科目的金额=3+2=5(万元)。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其他的不通过该科目核算。

4、已知甲乙两个方案投资收益率的期望值分别为8%和12%,标准差分别为5%和6%,在比较甲乙两方案风险大小时应使用的指标是()。

A、变异系数B、标准差C、协方差D、方差【答案】A【解析】在两个方案投资收益率的期望值不相同的情况下,应该用变异系数来比较两个方案的风险。

5、(2018年真题)企业在溢价发行债券,每年年末付息,到期还本的情况下,在债券存续期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债券溢价时,债券的账面价值和利息费用的变化趋势为()。

A、逐期增加B、先增加再减少C、逐期减少D、先减少再增加【答案】C【解析】溢价发行债券,每年的账面价值和利息费用呈下降态势。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纪要的理解与适用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纪要的理解与适用
*北京高院(2013)高民终字第1164号窦骁与北京新画面 影业有限公司演出经纪合同纠纷案。
2.违反《储蓄管理条例》第23条“储蓄机构不得擅自变动存款利率” 办理存款
*广东梅州中院(2009)梅中法民二终字第75号梅州市梅 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南信用社诉罗苑玲储蓄合同纠纷案 (八年期存款)。
3.违反《公务员法》第59条第16项“公务员不得从事营利活动”经商
(一)对法人发生拘束力 1.非法定代表人之董事长兼股东私刻公章(表见代理)
*最高法院(2016)民申第733号游斌琼与福建省万翔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翁炎金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2.外人私刻公章,伪造保单,员工在营业场所销售(职务代理)
*《最高法院公报》2012年第3期刘雷诉汪维剑、朱开荣、 天安保险盐城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最高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3637号康风江民间借贷纠 纷案。
4.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7条第2款“特许人2店1年”特许
*最高法院2010民三他字第18号《关于不具备“拥有至 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特许人所签订的特许 经营合同是否有效的复函》。
5.违反通常经营范围、交易时间(商店关门)、交易数量(超越信贷 规模)
*公共安全:违反《建筑法》,无施工资质承揽工程(《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解释(一)》第1条第1项、第4条);违反《危险化学物品安全管 理条例》,无危化证经营。
违法移转特许资质:出借建筑资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 第1条第2项);出租危化证。
3.缔约方式
*违反《招标投标法》第3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 (一)》第1条第3项)。
(五) 违反规章+背俗无效(31)
*裁判依据为《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和《民法总则》第153条第2款。

2021年4月全国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金融市场基础知识》真题及答案详解【超级完整版】

2021年4月全国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金融市场基础知识》真题及答案详解【超级完整版】

2021年4月全国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金融市场基础知识》真题及详细答案解释第1题选择题(每题1分,共39题,共39分)下列每小题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1、使用市盈率倍数估值需要关注使用盈利数据,对于该盈利数据,( )所指的财务区间最不常用A、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历史数据B、预测年度的盈利数据C、最近三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历史数据平均值D、最近12个月的数据答案:C解析:使用市盈率倍数法估值时,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是,使用哪一时期的盈利数据。

对于盈利数据,通常我们会面临三种选择:一是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历史数据:二是最近12个月的数据:三是预测年度的盈利数据。

2、下列关于国际资金流动方式的说法,正确的是()A、保值性资金的流动属于国际长期资金流动B、国际信贷属于国际短期资金流动C、国际间接投资属于国际短期资金流动D、套利性资金的流动属于国际短期资金流动答案:D解析:国际短期资金流动主要包括贸易资金的流动、套利性资金的流动、保值性资金的流动以及投机性资金的流动四种类型。

3、我国的证券登记结算制度不包括()A、结算证券和资金的专用性制度B、分级结算制度和结算参与人制度C、无负债结算制度D、证券实名制答案:C解析:证券登记结算制度:1.证券实名制2.货银对付的交收制度3.分级结算制度和结算参与人制度4.净额结算制度5.结算证券和资金的专用性制度4、关于场外交易市场的特征,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信息披露要求较低B、监管较为宽松C、只能采用做市商模式D、挂牌标准相对较低答案:C解析:场外交易市场的特征:(1)挂牌标准相对较低,通常不对企业规模和盈利情况等进行要求。

(2)信息披露要求较低,监管较为宽松。

(3)交易制度通常采用做市商制度。

5、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业务之一是持股行权,是指其持有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股股票,行使质询建议、表决、诉讼等股东权利,通过发挥示范作用,引领中小投资者主动行权、依法维权,规范上市公司治理.A、1B、1000C、10000D、100答案:D解析:持股行权,是指投服中心持有沪深交易所每家上市公司一手股票,行使质询、建议、表决、诉讼等股东权利,通过发挥示范作用,引领中小投资者主动行权、依法维权,规范上市公司治理。

金融市场基础知识模拟试题12

金融市场基础知识模拟试题12

金融市场基础知识模拟试题12一、单选题1.2018年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了(),这意味着证券行业步人金融强监管时代。

A、《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B、《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C、《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D、《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正确答案】:C解析:2018年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这意味着证券行业步入金融强监管时代。

2.证券公司设立私募基金子公司与设立另类子公司均要求()。

①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风险管理制度和合规管理制度,防范与子公司之间出现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②最近六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相关要求,且设立子公司后,各项风险控制指标仍持续符合规定③最近一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受到监管部门和有关机关调查的情形④公司章程有关对外投资条款中明确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并经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审批A、①②③B、①②④C、②③④D、①②③④【正确答案】:A解析:《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规定,证券公司设立私募基金子公司,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风险管理制度和合规管理制度,防范与私募基金子公司之间出现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2)最近六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相关要求,且设立私募基金子公司后,各项风险控制指标仍持续符合规定;(3)最近一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受到监管部门和有关机关调查的情形;(4)公司章程有关对外投资条款中明确规定公司可以设立私募基金子公司,并经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审批;(5)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019年会计继续教育试题及答案

2019年会计继续教育试题及答案

对()(含)以后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海关不再签发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出口退税专用)。

A.2015年5月1日B.2016年4月10日C.2017年5月1日D.2018年4月10日正确答案:D运用用友软件建立账套时,初始密码应输入()。

A.不填B.123456C.adminD.都可以正确答案:A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征税的,可按简易计税方法依()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A.3%B.5%C.6%D.11%正确答案:B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税前可以扣除的损失为净损失`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工会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A.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B.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C.税前可以扣除的损失为净损失D.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E.工会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正确答案:C新设立企业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纳税信用等级为()。

A.A级B.B级C.M级D.C级正确答案:C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全年实现会计利润48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4.8万元(假如符合小微条件)。

经税务机关审核发现:6月30日收到代销公司的代销代销清单及货款20万元(其货款成本为14万元)。

企业会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200000贷:预收账款200000。

则年终应补缴所得税税额为()。

A.6万B.1.5万C.8.7万D.0.6万正确答案:C某市小规模纳税人A,2017年3季度销售货物取得不含税销售额为9.5万,A纳税人2017 年3季度附加税为()。

A.0元B.199.50元C.342元D.2850元正确答案:A税务机关每年()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穿透原则

穿透原则

穿透原则《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当前我国经济金融风险总体可控,要标本兼治,有效消除风险隐患”,“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违法活动。

加强金融机构风险内控。

强化金融监管统筹协调,健全对影子银行、互联网金融、金融控股公司等监管,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

近年来,各类金融机构的业务合作、交叉投资、渠道互享日益频繁,产品结构、业务范围和风险敞口跨越了分业经营界限,显著加大了金融体系的脆弱性。

为防范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防止金融风险向实体经济传导,国家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监管政策,充分融合了“穿透式”监管理念。

今年1月至3月,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依次出台了《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无一例外将“穿透原则”进行了具体落实。

与此同时,4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全面推进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要求加快推动建立覆盖所有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和金融活动的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

这一系列动作,与资管新规中强调的穿透式监管相互契合,本质在于穿透股权、穿透资金。

尤其《意见》中提到的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被业内认为是穿透式监管实施的关键所在。

3月28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获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深改委)审议通过后,资管新规的发布早已是箭在弦上。

新规征求意见稿中,在净值型管理、打破刚性兑付、消除多层嵌套和通道、第三方独立托管等方面制定了非常严格的规定,尽管最终正式稿将有不少修改,但业内认为大的原则不会松动,进一步强化监管的专业性、统一性和穿透性是必然方向。

一、穿透原则与透式监穿管“透式监穿管”,是透过金融产品的表面形态,看清金融业务和行为的实质,将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穿透连接起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甄别金融业务和行为的性质,根据产品功能、业务性质和法律属性明确监管主体和适用规则,对金融机构的业务和行为实施全流程监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2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2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2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4.28•【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2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第1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18年4月28日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保险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其经营管理相关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应当尽可能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保险公司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基础上披露更多信息。

第五条保险公司按照本办法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存在其他因披露将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行政法规等情形的,可以豁免披露相关内容。

第六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披露下列信息:(一)基本信息;(二)财务会计信息;(三)保险责任准备金信息;(四)风险管理状况信息;(五)保险产品经营信息;(六)偿付能力信息;(七)重大关联交易信息;(八)重大事项信息;(九)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0.26•【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相关要求,中国银保监会起草了《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中国银保监会(邮编:10014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11月26日。

中国银保监会2018年10月26日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资金投资股权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障资产安全,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和注册登记,且未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以下简称企业股权)。

第三条保险资金可以直接投资企业股权或者间接投资企业股权(以下简称直接投资股权和间接投资股权)。

直接投资股权,是指保险公司(含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下同)以出资人名义投资并持有企业股权的行为;间接投资股权,是指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机构)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等相关金融产品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一般股权投资,是指对拟投资的企业不实施控制的投资行为;重大股权投资,是指对拟投资的企业实施控制的投资行为。

2022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考试《银行管理》真题汇编试卷(文末含答案解析)

2022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考试《银行管理》真题汇编试卷(文末含答案解析)

2022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考试《银行管理》真题汇编试卷第1题单选题(每题0.5分,共80题,共40分)下列每小题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商业银行开办衍生品交易业务时,应当根据“制度先行”的原则,制定内部管理规定,不包括以下哪项制度()。

A.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B.完善的收益测算准则C.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研究与开发的管理制度及后评价制度D.交易品种及其风险控制制度2.以汇票出质的,质权设立的时间为()。

A.合同签定之日B.权利确定之日C.权利凭证交付之日D.债务不能履行之日3.根据《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银行业消费者的个人金融信息安全权,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下列关于银行业消费者权益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银行业金融机构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B.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银行业消费者的知情权,应当及时向其发送其他商业性信息C.银行业金融机构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D.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篡改,违法使用银行业消费者个人金融信息,不得在未经银行业消费者授权或同意的情况下向第三方提供个人金融信息4.目前,我国商业银行采用的信用卡透支计息方式不包括()。

A.容差全额罚息B.积数计息C.全额罚息D.余额计息5.根据《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商业银行开展金融创新活动,应做到“认识你的客户”,下列属于“认识你的客户”的是()。

A.在开展涉及投资和交易业务时,应认真分析和研究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法律风险,做好交易对手风险的管理,特别是在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要密切跟踪交易对手的风险状况,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B.应明确目标客户群,充分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根据业务需要进行客户评估,针对不同目标客户群,提供不同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全文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全文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全文」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全文」《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4月12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0日起施行。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持保险公司经营稳定,保护投资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保险公司股权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外资股东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占公司注册资本不足25%的保险公司。

第三条中国保监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保险公司股权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投资入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四条保险公司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20%。

中国保监会根据坚持战略投资、优化治理结构、避免同业竞争、维护稳健发展的原则,对于满足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主要股东,经批准,其持股比例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五条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受同一机构控制或者存在控制关系的,不得经营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同类保险业务,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保险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出资,不得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保险公司股东的出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七条股东应当以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险公司的股权,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当以中国保监会核准的文件和在中国保监会备案的文件为依据,对股东进行登记,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保险公司应当确保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文件所载有关股东的内容与其实际情况一致。

第十条股东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变更情况,并就其与保险公司其他股东、其他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以及存在何种关联关系向保险公司做出书面说明。

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保监会令2012年第1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7.25【实施日期】2012.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保监会令(2012年第1号)《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7月1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保险公司治理监管,规范保险公司控股股东行为,保护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保险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保险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行为及义务第一节控制行为第五条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善意行使对保险公司的控制权,依法对保险公司实施有效监督,防范保险公司经营风险,不得利用控制权损害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审慎行使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的提名权,提名人选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条件。

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应当依法加强对其提名的保险公司董事、监事的履职监督,对不能有效履职的人员应当按照法律和保险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进行调整。

第七条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对同时在控股股东和保险公司任职的人员进行有效管理,防范利益冲突。

对《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送审稿)》再次征求意见

对《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送审稿)》再次征求意见

对保险公司股权办理方法〔送审稿〕摘要:为了庇护投资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保持保险公司不变经营,尺度保险公司股权办理,我会草拟了保险公司股权办理方法〔送审稿〕,并曾于2007年8月向社会公开征求定见。

在反响定见的根底上,我们对保险公司股权办理方法〔送审稿〕进行了当真点窜,现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定见。

如有任何定见,请于2021年4月20日前发邮件至以下地址: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八日保险公司股权办理方法〔送审稿〕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庇护投资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保持保险公司不变经营,尺度保险公司股权办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办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外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缺乏25%的保险公司。

第三条中国保监会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保险公司股权实施监督办理。

第二章投资入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四条除中国保监会批准的金融机构外,单个投资人〔包罗关联方〕投资保险公司的,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同一保险公司总股本的20%。

第五条保险公司投资人应当用货币出资,禁止用实物、常识产权、地盘使用权等非货币财富作价出资。

第六条投资人向保险公司入股资金应当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

禁止投资人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

禁止投资人以投资保险公司的方式从事掩饰、隐瞒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

第七条禁止投资报酬其他机构和个人代持保险公司股权。

第八条投资人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办理的有关规定,向保险公司告知其关联方情况。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当每年核查并于当年4月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陈述以下关联方事项:〔一〕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二〕关联方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三〕关联自然人身份的底子情况;〔四〕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形式、住所、注册本钱、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主营业务。

中国银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银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银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5.03•【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关联交易监管,防范不正当利益输送的风险,我会起草了《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5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原保监会发展改革部关联交易监管处),邮政编码: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5月20日。

2018年5月3日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维护保险公司独立性和保险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其他相关监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体原则】保险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会计制度、保险监管规定和政策导向,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侵害保险公司或保险消费者利益。

第三条【监管机关】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实施监管。

第二章关联方与关联交易第四条【关联方定义】保险公司的关联方是指与保险公司存在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关联法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保险公司的关联法人:(一)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二)持有或控制保险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三)本条第(一)、(二)项的董事、监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本条第(一)、(二)项所列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保险公司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六)本办法第六条(一)、(二)、(三)项所列关联方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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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令〔2018〕5号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2月7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4月10日起实施。

副主席陈文辉
2018年3月2日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保险公司股权监管,规范保险公司股东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公司股权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质优良,关系清晰;
(二)结构合理,行为规范;
(三)公开透明,流转有序。

第三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依法对保险公司股权实施穿透式监管和分类监管。

股权监管贯穿于以下环节:
(一)投资设立保险公司;
(二)变更保险公司注册资本;
(三)变更保险公司股权;
(四)保险公司上市;
(五)保险公司合并、分立;
(六)保险公司治理;
(七)保险公司风险处置或者破产清算。

第四条根据持股比例、资质条件和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保险公司股东分为以下四类:
(一)财务Ⅰ类股东。

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不足百分之五的股东。

(二)财务Ⅱ类股东。

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百分之五以上,但不足百分之十五的股东。

(三)战略类股东。

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百分之十五以上,但不足三分之一的股东,或者其出资额、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保险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四)控制类股东。

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三分之一以上,或者其出资额、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保险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控制性影响的股东。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鼓励具备风险管理、科技创新、健康管理、养老服务等专业能力的投资人投资保险业,促进保险公司转型升级和优化服务。

第二章股东资质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以下投资人,可以成为保险公司股东:
(一)境内企业法人;
(二)境内有限合伙企业;
(三)境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四)境外金融机构。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只能成为保险公司财务Ⅰ类股东,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自然人只能通过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票成为保险公司财务Ⅰ类股东。

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资产管理计划、信托产品可以通过购买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投资上市保险公司。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或者信托产品持有上市保险公司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该保险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五。

具有关联关系、委托同一或者关联机构投资保险公司的,投资比例合并计算。

第八条财务Ⅰ类股东,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状况良好,有合理水平的营业收入;
(二)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
(三)纳税记录良好,最近三年内无偷漏税记录;
(四)诚信记录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失信行为记录;
(五)合规状况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财务Ⅱ类股东,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外,还应当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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