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收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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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规范收据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财政
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政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单位所有涉及收据管理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收据管理。
(二)真实性原则:收据内容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
(三)安全性原则:确保收据安全,防止丢失、损毁和被盗。
(四)高效性原则:简化收据管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行政单位财务部门负责收据的采购、领用、保管、核销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行政单位各科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收据的使用、保管和核销。
第六条行政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收据管理工作负总责。
第三章收据管理
第七条收据的采购
(一)财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收据采购计划,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统一采购。
(二)采购的收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质量合格,价格合理。
第八条收据的领用
(一)各科室、部门需领用收据时,应填写《收据领用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到财务部门领取。
(二)领用收据时,须登记领用人姓名、部门、领用日期、收据数量等信息。
第九条收据的保管
(一)收据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丢弃、损坏或涂改。
(二)财务部门应设立专门的收据存放柜,并设置密码锁。
(三)财务部门应定期检查收据的保管情况,确保收据安全。
第十条收据的核销
(一)各科室、部门使用收据后,应及时将收据存根联粘贴在《收据核销单》上,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送财务部门核销。
(二)财务部门对核销单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在收据存根联上加盖“已核销”印章。
第四章罚则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收据丢失、损毁、被盗或挪用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对未按规定使用收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行政单位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制度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