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双元制对我国高职院校校企合作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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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双元制对我国高职院校校企合作的启示
于清华
【摘要】德国\"双元制\"是被世界公认的一种比较先进的职业教育模式,对德国社会经济高速发展和工业技术水平的提升起到了重要促进作用,其注重校企合作、注重实践能力培养的成功经验已经被许多国家借鉴,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结合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针对目前我国高职院校校企合作的现状,指出并分析了校企合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解决我国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发展问题的对策.
【期刊名称】《辽宁高职学报》
【年(卷),期】2019(021)001
【总页数】3页(P12-14)
【关键词】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校企合作
【作者】于清华
【作者单位】盘锦职业技术学院, 辽宁盘锦 1240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710
德国是目前世界上经济和科学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德国制造”经常成为高质量产品的代名词。
在德国社会经济高速发展和工业技术水平的不断提升的过程中,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扮演着重要角色,“双元制”为德国培养出一大批高技能应用型人才。
学习和借鉴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尤其是其校企合作的经验,对
我国职业教育发展来说意义重大。
一、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概述
(一)“双元制”的概念
德语“Duales System”通常翻译为“双元制”,也有译为“双轨制”或是“双重制”的,是一种企业和学校共同培养学生,坚持理论学习与实践培训相结合,同时侧重企业培养,并以实践培训为主的职业教育培养模式。
[1]所谓双元是指职业学校与企业或公共事业单位等校外实训场所两元主体,学校主要起到传授专业知识的作用,企业则为学生提供职业技能方面的专业培训。
(二)“双元制”的发展过程
“双元制”的产生与德国的文化传统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细致严谨,极其重视技能,是德国的传统。
中世纪起,德国便形成了师傅带徒弟的传统手工授艺模式,这便是“双元制”的雏形。
19世纪中后期,传统的手工培训不能满足德国工业的发展,于是要求只有具备资质的企业才能参与学徒的培训,对“师傅”的资质要求做了严格的规定。
1895年,进修学校成为学徒接受义务教育的专门机构。
同时,政府出台了相关法律,要求未满18岁的学徒必须接受当地进修学校的教育,同时要求企业主保证学习时间。
随着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进修学校数量逐渐增加。
1920年,德国联邦政府将进修学校更名为“职业学校”,从此产生了双元制职业学校雏形。
1938年,政府继续出台了《帝国义务教育法》,明确了企业与职业学校联合的职业教育模式。
1948年,德国教育委员会在《对历史和现今的职业培训和职业学校教育的鉴定》中首次使用“双元制”一词。
1969年德国职业教育法的颁布从法律上正式确立了双元制作为完整的培训体系的制度化地位。
[2]
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主要在职业学院、应用科技大学和综合性大学中开展,其中以职业学院最为集中。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德国联邦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先后又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涵盖了职业学校与企业合作的方方面面,对彼此的权利义
务、利益分配都做了详细规定,对“双元制”实施过程中的考核、监管等事宜都做了明确的规定,逐渐形成了一套完备的法律体系,为“双元制”的发展建立了坚实的保障。
(三)德国“双元制”的主要特点
1.合作性与职业性
“双元制”是一种合作性的办学模式,除了学校与企业两个主体之外,政府也会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各项法律法规,保证合作健康有序发展。
可以说,“双元制”取得今日之成效是德国联邦政府、经济界、教育界、社会界通力合作的结果,充分体现了职业教育的合作性。
同时,“双元制”是为了培养职业人才而产生的,德国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在制定相关政策时都侧重于人才职业实践技能和综合职业素质的培养。
2.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备性和实效性
为了保证“双元制”职业教育的健康、持续发展,德国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已经围绕职业教育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形成了系统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保证政府、经济界、教育界能够严格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履行自己的职责。
同时,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对已出台的法律法规适当修改完善,保证规范性与实效性。
3.师资力量的专业性
“双元制”职业教育主体主要包含两部分教师,一部分是企业的技能人员,另一部分是学校的教师。
企业的技能人员长期在一线从事生产实践,具有较高的实践技能,学校教师又掌握着本专业先进的教育理念、科学的教学方法,具有专业的教育素养,对本专业发展动向有敏锐的洞察力。
因此,“双元制”职业教育主体的师资力量是具备专业性的。
德国“双元制”是德国职业学校、企业和行会组织三方力量共同办学成功的标志,为德国经济社会发展培育出了大量高技能人才,在德国经济社会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二、我国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存在的问题
(一)模式单一,深度不够
现阶段,虽然国家和各地政府逐渐重视将校企合作引入高职教育中,部分地区也取得了许多政府承认的成果,并得到了多方面的支持,但校企合作还是缺乏健全的法律法规制度作为支撑,各高职院校的校企合作是处在无迹可寻的状态下运行。
目前,大多数高职院校校企合作项目是靠关系网、人脉、感情促成的,往往是短期的、不规范的小项目,主要集中在订单培养、顶岗实习等简单的合作模式,对学校教育教学的促进提升微乎其微。
(二)缺乏必要、完善的政策保障
目前,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在办学上以学校为主体,外界行业企业及其他社会团体参与办学的少之又少。
由于在办学机制、制度保障机制、协调运行机制方面还存在着欠缺,高等职业教育与行业企业的联系还不够。
国家没有出台相关的奖励政策保障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利益,企业往往没有足够的兴趣开展合作,更不可能提供充分、完备的教学、实训、实习场所,校企合作往往只是简单的实习用工合作。
目前,校企合作主要还是由职业院校主导,要真正促进校企合作,需要调动企业积极性,建立激励企业参与的法规制度,便于学校组织学生实训实习,不断提升办学能力和办学水平。
[3]
(三)高职院校普遍无法满足行业企业合作需求
为了保证发展,多数高职院校在专业设置上侧重于生源问题,往往为了保证招生数量,忽视了行业企业的适应性。
高职院校专任教师由于课程任务重、教师数量少,少有机会到企业进行实践锻炼。
多数教师在高校毕业后就直接到高职院校参加工作,所掌握的知识主要停留在理论层面,缺乏实践技能,这也造成学生的专业知识和实践技术与企业要求存在差距。
同时,高职院校为教师提供的科研环境和设备普遍不足,广大教师很难在产品研发、技术服务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服务企业能力不足。
(四)企业参与积极性不够
我国的校企合作由于政府支持力度不够,没有真正实现让企业发挥教学者的作用。
[4]企业的一切行为目的在于盈利,经济利益最大化是企业追求的根本。
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企业往往片面追求即时的经济效益,对于能够迅速带来经济利益的成熟技术比较感兴趣,而对未来的技术积累和人才培养考虑的不是很多。
因此,企业往往不会把职业教育的育人功能纳入其未来发展的规划框架之中,不会把培养人才纳入企业价值链当中。
三、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对我国高职院校校企合作的启示
(一)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
完善的职业教育政策法规是促进德国“双元制”培养模式持续发展、不断完善的重要保障。
[5]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主要以《联邦职业教育法》《联邦职业教育促进法》《手工业条例》三个法律作为运行保障,同时各州也颁布了各自的职业教育法和学校法。
正是因为这些法律的存在,才保证着德国职业教育的“双元制”发展轨迹,牢固树立了“双元制”在职业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
为了保证我国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有法可依、有迹可循,能够以一种固定、有效的模式持续发展,国家必须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辅之以发展。
(二)将企业要素引入学校教育发展中
高职院校应主动转变教育发展模式,主动了解掌握企业的实际用工需要,保证专业设置、课程体系的构建符合企业人才需求。
高职院校可以选派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到企业进行实践锻炼,掌握生产流程,提高实践教学技能,开发基于实际工作过程的课程体系,开发工学结合的特色教材,使教育教学贴近企业、贴近工作岗位。
同时,聘请企业中的高技能人才、能工巧匠来院担任兼职教师,参与学校的专业规划、人才培养、实训基地建设、教师队伍培养等重要工作,打造一支高水平的专兼结合的教师队伍,让学生最大程度上了解工艺设计、生产过程、营销过程、企管过
程。
(三)提高企业参与度
德国组建了“产业合作委员会”来管理和监控学校和企业的合作行为,通过财政拨款和税收的方式有效激励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
企业自觉地承担职业教育,其根本原因即是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
[6]我国也应在明确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责任同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通过经济因素的激励,提高企业参与积极性,努力营造校企共同参与、相互促进、互惠互利的合作局面。
【相关文献】
[1]徐小清.德国高等教育“双元制”模式分析与经验借鉴[J].教育评论,2017(1):154-157.
[2]范春春,艾炎.德国双元制体系对我国职业教育的启示[J].旅游纵览(下半月),2016(2):284.
[3]方霞.浅析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保障机制建设[J].福建教育学院学报,2016(10):28-31.
[4]顾志斌.德国“双元制”对我国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方面的启示[J].教育现代化,2016(6):17-19.
[5]赵学瑶,卢双盈.德国“双元制”培养模式在我国职业教育中应用的再思考[J].职业技术教
育,2015(10):18-23.
[6]万军梅,唐锋.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中的企业参与培训模式研究[J].职教论坛,2013(18):9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