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宣贯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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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规则 》
编后语:
广东火电与广州帕理属于两个法人公司,属于 两个检测机构。按照上面规定,广东火电人员只能 签署广东火电的无损检测报告,广州帕理人员只能 签署广州帕理的无损检测报告。如果出现混签现象, 则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条例》以及《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规则》的 相关规定,一旦后果严重,可吊销单位及个人资质。 请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理清人员隶属关系,避免 无知无畏,染成大错。
1、《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 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 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 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二十五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 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 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2015年9月14日市 政府第14届180次 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予以公布,自 2015年12月1日起 施行。 共八章,75条
1、《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一章 总则(共12条) 摘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 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 法。 第二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 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 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一章 总则(共9条) 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生产(共13条)摘录: 第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 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 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第二十一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 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 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 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3、《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规则 》
第二章 检测人员的能力要求和报考条件(共5条) 第三章 考试方式与内容(共2条) 第四章 考试机构(共5条) 第五章 取证考试(共4条) 第六章 审批发证(共3条) 第七章 换 证(共10条) 第八章 监督管理(共5条)摘录: 第三十九条 持证人员出具虚假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的,或者从事特种设备生产、 销售的,或者同事在两个以上机构中执业的,发证机关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章 附 则(共5条)
1、《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四十四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 机构的定期检验。从事锅炉清洗,应当按照安全 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 的监督检验。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 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 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 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第六章 法律责任)
4、《广州市压力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章 生产和经营(共12条)摘录: 第十五条 锅炉和用热设备之间相连接的压力管道总长度不超过1000米的,可以 由取得锅炉安装许可的安装单位将锅炉和压力管道一并安装,并接受监督检验 ,纳入锅炉使用登记。 第十八条 压力管道安装、改造和修理工程,应当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 使用。 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验收合格后30日内将相关工程竣工技术资料移交压力管道 使用单位。移交的工程竣工技术资料包括:压力管道元件产品质量证明书、压 力管道设计文件、安装质量证明、隐蔽工程资料及施工过程记录、重大技术问 题处理文件、监督检验证书、使用维护说明等。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 入该压力管道的安全技术档案。
4.《广州市压力 管道安全管理
规定》
2013年6月29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次会议通过, 自2014年1月1日起 施行。 共七章,982年2月6 日国务院发布的 《锅炉压力容器安 全监察暂行条例》 同时废止。 共八章,103条
自2013年6月1日起 施行,2003年8月8 日国家质检总局颁 布的《特种设备无 损检测人员考试与 监督管理规则》(国 质检锅[2003]248号) 同时废止。 共九章,46条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共27条) 第八十九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事 故发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 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 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共27条) 第七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 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单位,在施 工前未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 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进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30日内未将有关 技术资料移交锅炉、压力容器、电梯、 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 使用单位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共37条)摘录: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 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 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 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 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 进行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申报并接受 检验。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 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 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共18条) 第四章 检验检测(共9条)摘录: 第四十四条 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 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的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 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 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 检测工作。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必须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 但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 第五章 监督检查(共11条) 第六章 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共11条)
1、《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三章 检验、检测 (共7条)摘录: 第五十一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 检测人员应当经考核,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资 格,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 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 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 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 检测机构中执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格。
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 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 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 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 种设备。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 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 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压力管道的生产( 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 营、使用、检验、检测和安全监督管理,适 用本规定。
4、《广州市压力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章 生产和经营(共12条)摘录: 第十条 压力管道生产单位首次在本市从事压力管道许可范围内业务的,应当将 单位名称、行政许可范围、单位地址、主要负责人等主要信息以书面形式或者数 据电文形式告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或者数据电文形式告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共享前款所接收的生产单位 信息。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压力管道安装、改造以及按照安全 技术规范要求需进行监督检验的重大修理情况,按照压力管道类别书面告知市质 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在厂区外施工的,应当采取施工公告 、现场安全防护等措施。
4、《广州市压力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共10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共13条)摘录: 第六十三条 压力管道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以下规 定处理: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未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 求施工、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取得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同意擅自修改设计文件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其他单位委托的第三方无损检测结果 替代工程总体质量控制要求的检验、检测项目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 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在资格证书上登记聘用记录、加盖 单位公章并由安装单位负责人签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罚款。 第八章 附则(共3条)
4、《广州市压力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共8条)摘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 作,预防压力管道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 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 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 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 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 备。 压力管道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 目录确定。
《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 规宣贯讲义
目录
> 一、培训目的 > 二、关于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 > 三、安全阀知识介绍
01
培训目的
一、培训目的
02
关于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
二、关于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
1.《特种设备安 全法》
2.《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条例》
3.《特种设备无 损检测人员考
核规则》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第八章 附则(共5条)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3、《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规则 》
第一章 总 则(共7条)
第二条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是指从事《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条例》适用范围的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工作的人员(以 下简称检测人员)。 检测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经过考核取得相应的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证(无损检测人员)》(以下简 称《监察人员证》),方可执业,从事相应的监察工作。 第三条 本规则规定考核范围的无损检测方法,包括射线 检测(RT)、超声检测(UT)、磁粉检测(MT)、渗透 检测(PT)、声发射检测(AE)、涡流检测(ECT)、 漏磁检测(MLF)。无损检测人员级别,分为Ⅰ级(初 级)、Ⅱ级(中级)和Ⅲ级(高级),其中无损检测方法 中的自动检测(AUTO)项目分为Ⅰ级(初级)和Ⅱ级 (中级)。
4、《广州市压力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章 使用(共11条) 第四章 检验、检测(共14条) 第五章 从业人员管理(共4条)摘录: 第四十六条 压力管道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规定配 备或者聘用具有相应资格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 第四十七条 压力管道焊接作业应当由取得相应资格的压力管道焊接作业人员实 施。 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聘用压力管道焊接作业人员时,应当在其资格证书 上登记聘用记录、加盖聘用单位公章并由聘用单位负责人签名。 第四十八条 压力管道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对所 聘用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进行压力管道安全教 育和技能培训,并建立人员培训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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