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职人员兼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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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内部兼职行为,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提高员工综合素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在职人员。
第三条企业鼓励员工在保证本职工作完成的前提下,依法参与兼职,发挥个人专长,提升自身价值。
第二章兼职条件与审批
第四条兼职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
2. 具备完成兼职工作所需的专业技能和知识;
3. 兼职工作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4. 兼职工作不影响本职工作。
第五条员工申请兼职,需提交以下材料:
1. 兼职申请表;
2. 兼职单位介绍信;
3. 兼职岗位相关资质证明。
第六条员工兼职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人力资源部审批。
第七条人力资源部对兼职申请进行审批,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和所在部门。
第三章兼职管理
第八条兼职人员应遵守兼职单位规章制度,履行兼职岗位职责。
第九条兼职人员不得泄露企业商业秘密,不得损害企业利益。
第十条兼职人员应定期向所在部门汇报兼职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兼职人员如有违法、违规行为,企业有权解除兼职关系,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兼职薪酬与福利
第十二条兼职人员薪酬由兼职单位和所在部门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兼职人员享有与本职工作相同的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等福利待遇。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六条本制度如需修改,由人力资源部提出修改意见,经公司领导批准后予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