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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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
工作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统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新政办发[2015]89号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5.07.15
【实施日期】2015.07.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新政办发[2015]8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60号),促进政府综合统计和部门统计协调发展,充分发挥统计整体功能,进一步提高部门统计工作水平,现就加强和完善我区部门统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部门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统计是经济社会管理和宏观调控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部门统计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
部分,承担着事关国计民生的重要统计调查任务,肩负着客观准确反映行业发展情况和服务行业管理的重要职责。
近年来,全区各部门立足自身职能和需求,不断提高统计水平,部门统计取得明显进步,为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决策和宏观管理提供了大量准确可靠的基础资料和统计信息。
但是,我区部门统计仍然存在职能弱化、力量不足、基础薄弱以及调查项目交叉重复、信息共享不到位、统计数据质量不高,甚至数据相互矛盾等问题。
特别是各项改革不断深化,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关键阶段,社会稳定面临更加繁重的任务,这对加强部门统计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新任务。
因此,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是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工作。
各部门要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主动把统计工作放在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予以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加以推动,切实解决统计工作基础薄弱、部门覆盖面不全、信息共享不到位、质量不够高等突出问题,不断提高基础数据质量,准确反映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质量的统计信息支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二、加强部门统计工作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主要职责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60号)精神,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按照统一规范、职责明确、改革创新、合作共享的要求,加快建设制度完善、方法科学、行为严谨、过程可控、信息化程度较高的部门统计调查体系,更好地服务宏观决策、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企业和社会公众,不断提高统计工作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紧扣中心工作,以
推动科学发展、促进民生改善、保障社会和谐以及服务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为重点,不断提高部门统计工作的全局性、前瞻性和针对性。
二是坚持科学规范、有效使用。
主动适应统计调查和管理方式改革和服务型政府建设要求,以科学的统计方法制度、数据质量控制评估办法对统计数据进行规范化管理,做到统计生产流程、统计行政审批过程、统计成果发布的公开透明。
三是坚持统筹推进、信息共享。
全面发挥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统筹管理职能,整合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各方面资源和力量,加强纵横联系,形成覆盖全行业、全社会的统计网络,进一步夯实部门统计基础工作。
四是坚持创新路径、深化改革。
不断创新统计方法制度、探索新的发展模式和管理方式,全面对接并深入推进统计部门改革创新和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全区部门统计工作水平。
(三)主要职责。
各级政府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部门、本系统及行业管理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的统计工作,并接受本级政府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
主要职责有:一是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