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 《经济法概论》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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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5.6.3
企业登记机关及其上级部门有关人员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的有关主管人员强令登记
机关对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
企业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
规定条件的企业不予登记的,或者对登记机关
的违法登记行为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责任人员
5.4 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5.4.1 个人独资企业的生产经营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自主安排生产经营活动,但不得从事法律、 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个人独资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设立 分支机构的,该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 独资企业承担。
5.4 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5.4.2 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是指国家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个 人独资企业法,是指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个人独资企 业法》。
5.1 个人独资企业及个人独资企业法 5.1.3 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2)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基本原则 ➢ 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 (1)依法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 (2)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CHAPTER
FIVE
第5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
5.1 个人独资企业及个人独资企业法 5.1.1 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 财产属于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 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5.1 个人独资企业及个人独资企业法 5.1.2 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 日内,对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 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不符合条件的, 不予登记,并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个人 独资企业成立日期。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由投资 人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 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 机构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 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3)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 (4)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招用职工。 • (5)个人独资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5.2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5.2.1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几项条件:
01
02
03
04
05
5.6 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5.6.2 管理人员对投资人造成损害或侵犯投资人权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
(2)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 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 人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违反 规定,侵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 益的,责令退还侵占的财产;给 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2)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 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 000元以下的罚款。
(3)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责 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 业执照。伪造营业执照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 000元以下 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4 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5.4.3 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管理人的义务
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 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 (2)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 (3)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 (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 (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 (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 (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 (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 (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 (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1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1)
事责任。
登记机关对不符合《个人独
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个人
2
独资企业予以登记,或者对
(2)
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
定条件的企业不予登记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6)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未保障职工劳 动安全,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并追 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7)在清算前或清算期间隐匿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依法追回其财产, 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 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 责任。
5.4 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5.4.4 个人独资企业的财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个人独 资企业应当按时办理税务登记,严格履行纳税义务,接受税务 机关的监督检查。
5.4 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5.4.5 个人独资企业的劳动管理
01
合法招用 员工
02
参加社会 保险
☆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应当进 行清算。《个人独资企业法》 对个人独资企业清算作了如下 规定:
• 1)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 2)财产清偿顺序
• 3)清算期间对投资人的要求
• 4)投资人的持续偿债责任
• 5)注销登记
5.6 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5.6.1 投资人及企业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 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5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 处吊销营业执照。
投资人符 有合法的 有投资人 有固定的 有必要的
合法定条 企业名称 申报的出 生产经营 从业人员
件
资
场所和必
要的生产
经营条件
5.2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5.2.2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1)提出申请
2)企业登记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 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 关提出设立申请。申请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下 列文件:①申请书;②投资人身份证明;③企 业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出资或者以其 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在设立申 请书中予以明确。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 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①企业的名称和住所;②投资人的姓名和住所; ③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④经营范围等 内容。
(4)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 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5.6 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5.6.1 投资人及企业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5)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 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3 000元以下的罚款。个人 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 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2 000元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权利
(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财产享有所 有权。 (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有关权利可以依 法转让或继承。
5.3.2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由于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投资主体单一性、经营 管理直接性的特点,所以《个人独资企业法》 没有对企业的组织机构作出具体规定,而是集 中在投资人的条件、权利和投资人的责任、企 业的事务管理等项规定上。
(一)
(二)
(三)
(四)
个人独资企 业是由一个 自然人投资 设立的企业
个人独资企 业的投资人 对企业的债 务承担无限 责任
个人独资企 业的财产归 投资人个人 所有
内部机构设 置简单,经 营管理方式 灵活
5.1 个人独资企业及个人独资企业法 5.1.3 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1)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念 ➢ 个人独资企业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个人独资企业法,
03
保障员工 权益
5.5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5.5.1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5.5.2 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是指个 人独资企业终止活动使其民事 主体资格消灭的行为。根据 《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 时,应当解散:①投资人决定 解散;②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 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 决定放弃继承;③被依法吊销 营业执照;④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其他情形。
1)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方式 ➢ 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方式主要有三种,投资人有权自主选择
适合自己的管理方式。
5.4 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5.4.2 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2)委托或聘用合同 ➢ 委托管理或聘任管理应由投资人与受托人或被聘用人签订书面合
同,明确委托或聘用的具体内容、授予的权利范围、受托人或被 聘用人应履行的义务、报酬和责任等。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害的, 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个人独资企业与善意第三人 ➢ 投资人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之间有关权利的限制只对受托人或 者被聘用人有效,对第三人并无约束力,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超 出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业务交往应当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