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赤峰至绥中高速公路(G4515)凌源(蒙辽界)至绥中段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赤峰至绥中高速公路(G4515)凌源(蒙辽界)至绥中段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公布日期】2022.03.30
•【字号】辽环函〔2022〕39号
•【施行日期】2022.03.30
•【效力等级】地方行政许可批复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赤峰至绥中高速公路(G4515)凌源(蒙辽界)至绥中段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辽宁省交通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赤峰至绥中高速公路(G4515)凌源(蒙辽界)至绥中段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项目代码:2101-210000-04-01-240568)拟选线路路由位于朝阳市、葫芦岛市,为新建项目。
项目总建设里程175.317千米;高速公路段里程172.2千米,设计速度100千米/小时,双向四车道,路基宽度26米;一级公路连接线里程3.117千米,双向四车道,路基宽度25.5米。
主线起于凌源市热水汤—蒙辽省界,与赤峰至凌源一级公路对接,经凌源市、喀左县、建昌县后进入绥中县,止于绥中县王宝镇左家屯规划渤海大街;绥中港连接线起于主线终点,止于王宝镇平坊村国道G228线(滨海公路)。
本项目新建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和储运工程,沿线设施包括服务区、收费站、监控分中心、养护工区、交警用房及隧道配电站等。
本项目建设总体符合《国家公路网规划》及其规划环评要求。
辽宁省发展改革
委以辽发改交通〔2021〕426号批复了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同意本项目建设。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中,应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等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应急风险防控措施。
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重要环境敏感区保护。
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区域,不得设置临时工程、土料工程和施工营地,减少对环境敏感区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
严格落实生态恢复措施,保护和恢复植物生物资源量。
本项目建设前应主动与生态保护红线主管部门做好衔接,落实“三线一单”要求。
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区域的路段,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否则不得在相关区域动工建设;结合主管部门意见和主要保护对象的保护要求,进一步优化无害化穿(跨)越方式,完善相关保护措施,确保与国土空间规划相协调。
(二)落实生态保护和恢复措施。
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进一步优化施工方案、时序和工艺,通过永临结合统筹布设沿线临时工程,优先利用现有道路,优化土石方管理和弃渣场选址等,控制施工范围,减少工程占地、地表开挖,加强综合利用和弃渣场监管,减少弃渣,避免二次生态破坏和污染。
涉水施工应避开鱼类集中产卵繁殖期,减少对植被占用和动物惊扰。
施工结束后应及时进行生态修复,坚持因地制宜原则,做好与周边生态环境相协调,确保项目所涉总体生物量不减少、生态功能不降低。
(三)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严格落实扬尘污染防治“六个百分百”要求,避免运输车辆直接穿越村庄等集中居民区,避免施工扬尘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本
项目全线施工应集中设置拌合站,且不得设置在生态环境敏感区域。
混凝土、沥青拌合站应封闭作业,拌合机配备密封除尘装置,确保各类废气排放满足标准要求。
(四)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收集处理符合相关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后,优先回用或综合利用,严禁向水体排污。
运营期服务区、养管等设施污(废)水不得外排。
污水处理设施、固体废物暂存场所等,采取有效防渗措施,防止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严格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路段的施工期环境监管。
工程跨越水环境敏感路段的桥梁和路基应设置加固防撞护栏、防侧翻设施等,合理设置桥面径流收集系统和足够容积的事故集水池、危险品车辆限速标志和警示牌、监视和通信系统;制定并落实线路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的施工期环境监测计划、施工期和运营期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切实保障应急状态下饮用水水源的水质不受到污染。
(五)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噪声环境敏感路段应采取声屏障等污染防治措施,确保项目施工和运营期满足声环境功能要求。
制定完善的施工方案和环境管理计划,高噪声施工机械应远离噪声敏感建筑物布设或避开敏感时段;运营期开展噪声、振动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完善防治措施。
你单位应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公路沿线两侧噪声防护范围内规划建设管控,不得规划建设居住区、学校、医院等噪声环境敏感目标。
(六)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置,暂存设施应符合防渗漏等相关环保要求。
严格控制涉及文物保护单位路段的施工范围,所产生的排土及排岩应全部有效利用,不得随意外排。
(七)落实环境监测措施。
按照《报告书》规定的环境监测因子、监测频率及监测计划进行监测。
在重要监测地点,设置运营期噪声在线监测系统,并在相应位置设置监测数据显示屏,接受社会监督。
(八)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
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和备案工作,并做好项目环境应急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三、你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企业内部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和体系,明确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做好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在工程投运后五年内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四、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请朝阳市、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分别负责本项目相关路段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及管理工作。
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报告书》分送上述单位,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3月30日抄送:朝阳市人民政府、葫芦岛市人民政府、朝阳市生态环境局、
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辽宁省生态环境保护科技中心、辽宁
省环境规划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