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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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深环[2000]91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00.08.28
【实施日期】2000.08.28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绿色社区达标考评管理办法>等1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1月19日实施日期:2008年11月19日)重新发布
深圳市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
(2000年8月28日深环[2000]91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污染源监测管理,及时了解和掌握污染物排放情况,更好地为环境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污染源监测是指对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以查明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种
类、数量、浓度或强度。
污染源监测包括: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监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效果监测,“三同时”验收监测,现有污染源治理(含限期治理)验收监测,排污申报登记数据监测,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监测,污染纠纷监测,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等。
第三条污染源监测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和各区环境保护监测站按市、区环保部门分工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和各区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