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宝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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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宝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3.07
•【字号】宝府〔2013〕8号
•【施行日期】2013.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
正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宝山区政府投资
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宝府〔2013〕8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修订后的《宝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07年11月13日区政府印发的《宝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宝府〔2007〕7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2013年3月7日
宝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精细化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组织管理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
效益,明确责任主体,根据《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和国家、本市的有关规定,按照“计划、资金、建设、监管”四分开的原则,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本区行政区域内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公益性项目,包括政府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含市重大项目前期配套)、社会事业、绿化、环保、农业、水利、信息化、生态建设、节能减排、大型居住社区、老镇旧区改造等项目,以及使用政府投资的改、扩建项目和维护类项目。

政府性资金包括区财政预算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政府融资建设资金以及其他各类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政府融资建设资金原则上用于市、区重大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中,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宝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政府投资计划、项目储备库和中长期规划及年度投资;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核定初步设计中的投资概算;组织开展政府投资项目评估(审)和后评估,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稽察。

(二)宝山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建设交通委),负责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方案(含概算,下同)组织评审及审批;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招投标、质量、安全等进行全面监督管理。

(三)宝山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预算的编制、审核和各类资金的集中归集、集中拨付;管理和监督政府投资项目基建财务和会计制度;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四)宝山区审计局(以下简称区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集中管
理,依法对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和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和审计业务管理。

(五)宝山区环保局(以下简称区环保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环境保护内容的评估。

(六)宝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系统内政府投资项目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检查、督促建设单位抓好工程安全、工程质量、工程进度与投资控制,对投资控制负领导责任,并对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工程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情况实施监管;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归集和解缴建设项目的自筹资金、配套资金、上级部门补贴资金等;参与竣工验收和后评估工作。

(七)宝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政府设立的代建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投资计划和建设内容,负责建设项目的安全、质量、进度与投资控制等具体管理工作,按照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督促施工单位及时编制阶段性施工结算和竣工结算;及时提供工程结算及工程造价审计资料;协助使用单位和宝山区国有(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办理资产交付和产权登记工作。

(八)区财政局和区国资委,负责政府投资的国有资产管理。

(九)宝山区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信息委),负责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各类基础建设项目中信息化配套建设的技术审核。

(十)宝山区监察局(以下简称区监察局)牵头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违纪违规问题开展行政问责,依法进行责任追究,牵头相关部门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监管检查。

(十一)区发展改革委、区建设交通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中介机构选定工作制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选择确定受托社会中介机构,并对社会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效率和廉
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二)宝山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政府投资项目储备
第四条本区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符合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建设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将基本情况及时报送区发展改革委,以列入本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对列入储备库的项目,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对成熟项目实施前期储备论证。

(一)项目储备库管理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对项目储备库进行综合平衡,按照上报一批、论证一批、批准一批的思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区级财力情况每年力争实施一批,实现区级重点项目储备库的动态管理和良性循环。

未列入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作为下年度投资项目。

(二)储备项目申报
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计划等,提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

于每年2月底之前编制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储备计划,报区发展改革委汇总平衡,提出储备意见,经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经批准后由各项目主管单位组织实施项目前期储备论证工作。

(三)储备项目论证
储备项目论证主要分为项目建议书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具体论证评估参照本办法第四章项目前期评估(审)的规定执行。

(四)项目储备时限
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储备时效为三年,对储备库内因各种原因不能组织实施的项目,重新论证,酌情而定。

第三章政府投资计划编制管理
第五条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政府投资项目中长期建设计划及年度投资计划(包括区政府承接的市重大项目的前期工程投资计划)。

第六条编制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应遵循“综合平衡、优化结构;集中财力、突出重点;规模适度,借贷合理;保竣工、保续建,先续建后新开”的原则。

第七条区发展改革委于每年第三季度发出编制本区下一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通知,每年新建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安排原则上应当从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未列入储备项目并需要作为下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报请区政府专题会议审核,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

各项目主管部门根据中、长期建设计划和实际情况提出本部门申请计划,报送区发展改革委。

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确定年度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投资额度,并根据总的资金额度对各部门的申请计划进行综合平衡,拟订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方案,于每年第四季度报区政府审批。

第八条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项目主管部门在当年8月底之前向区发展改革委提出计划调整的申请,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年度财力变化、政府借贷执行和计划实施情况,提出计划调整方案,报区政府专题会议审核,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时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经区发展改革委初审,报区政府专题会议审核,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由区发展改革委调整投资计划。

第九条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及时编制和报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方案。

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报批的项目方可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

第十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
行编制,咨询机构的产生采用准入制方式,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竞争的原则,经政府采购等公开比选的方式建立本区政府投资项目咨询机构库并向社会公布。

(一)政府投资项目咨询机构库实行动态管理。

对有重大违规违纪行为或咨询评估报告评价质量严重低下的单位,调整出政府投资项目咨询机构库,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二)选择咨询机构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1.专业对应原则。

入选的工程咨询机构所具备的专业资质应与委托任务所属专业相对应;
2.工作回避原则。

承担项目报告编制工作的咨询机构应回避同一事项的评估工作。

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评估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的项目前期评估(评审,下同),是指政府投资项目经过规定的程序,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评估咨询单位从项目的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对项目的必要性、项目实施的可行性、项目投资的合理科学性、工程技术的先进性以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质量安全、节能和社会稳定风险等方面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项目前期评估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三个阶段。

(一)项目建议书阶段着重从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宏观视角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分析项目是否符合我区的各项规划,是否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

(二)可行性研究阶段着重应用技术经济分析的方法来预测和评价投资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以确定项目是否可行。

对我区的重大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主要对项目投资的合理科学性进行评价,并同时对项目投入使用的运营成本进行综合评价。

(三)初步设计阶段主要对项目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概算进行深化、优化和完
善。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评估原则上按照以下内容执行:
(一)投资额在1亿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要进行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

(二)投资额在2000万元~1亿元的政府投资项目,对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项目投资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

(三)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主要对投资概算进行评估。

(四)节能评估:作为可行性研究的重要内容,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标准,对本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或填写节能登记表。

具体实施办法按照《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执行。

(五)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作为可行性研究的重要内容,是指对高风险类项目(指经社会稳定风险预研后,存在较大社会稳定风险的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

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宝山区重点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四条项目前期评估委托: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等由区发展改革委委托,项目初步设计由区建设交通委委托。

第五章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包括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方案审批。

第十六条项目建议书按以下程序审批:符合本区中长期发展规划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区发展改革委,经评估后审批。

投资额在1亿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经评估后报区政府专题会议审核后批准。

第十七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以下程序审批: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项
目主管部门应当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区发展改革委,经评估后审批。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概算等一般不得超过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范围,超出项目建议书范围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调整项目建议书,重新报区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十八条初步设计方案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初步设计方案审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即可按有关程序委托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方案。

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建设内容、规模、概算和有关批复要求以及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与优化,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初步设计方案报区建设交通委评审及审批。

(二)概算审批及调整
建设单位在编制初步设计方案时,应当同步编制项目投资概算。

概算审批作为初步设计方案审批的一项重要内容,区建设交通委在初步设计方案批复中将区发展改革委核定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一并列入。

初步设计方案应当按照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项目总投资实施限额设计,建设内容、投资规模等一般不得超出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范围。

凡概算未超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投资额的项目直接进行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凡工程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投资额的,建设单位应当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区政府审核同意后,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再进行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

项目概算批复后,原则上不予调整,确因设计变更或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导致突破概算,按照上述概算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投资额审批程序调整(或专报区政府批准同意后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信息化项目按照《宝山区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报区信息委审
核;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中含信息化配套建设项目应经区信息委评估后,报区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本区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建设审批和管理。

第六章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由区财政局实行统一预算管理。

区财政局是区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对政府借贷资金的管理进行监管。

区财政局应当根据政府投资项目进度,统筹安排与合理调度资金,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监督建设单位财政政策、财务制度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监督建设单位有关项目建设的日常财务会计活动,审查会计报表及其财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监督建设单位的财务决策;指导和督促建设单位开展有关项目建设的会计核算体系组织、会计账户设置、施工结算及财务决算工作。

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实行专款、专户、专项使用,项目主管部门不得拆借、滞留、挪作他用。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拨款程序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实行财政集中收付,按照《宝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实行财政集中收付实施细则》执行。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按照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实施进度,由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实施单位)提出资金申请,由项目投资监理签署意见,报项目主管部门,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经核准同意后拨付。

市及其他配套投资项目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向市及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城投公司及相关部门予以协助。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经政府项目审计结束后,报区财政局审批,根据区财政局批复意见及时进行财务决算。

区财政局应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结果反馈至区发展改革委、区审计局。

第二十五条项目主管部门如不按本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擅自建设政府投资项目的,区财政局不予拨付建设资金。

第二十六条储备项目资金管理
设立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储备专项资金。

按照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储备论证制度的基本要求,在财政预算内安排项目前期储备专项资金,以保障储备论证工作的开展。

项目前期储备专项资金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集中管理范围,采取财政直接支付方式。

专项资金适用支出内容为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发生的前期费用。

对于经批准实施的储备项目,前期费用列入项目总投资,计入当年项目基建拨款;对于不实施(暂不实施)的储备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向区发展改革委申请核销该项目前期储备论证支出,经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批准后,从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储备专项资金中支出。

第二十七条评估资金管理
根据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评估的基本要求,设立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评估专项资金。

在财政预算内每年安排前期评估专项经费,专项用于项目前期评估,按照“谁委托,谁负责”的要求,由委托评估单位直接支付。

第七章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制、项目法人制或项目代建制。

项目法人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政府投资项目法人责任的暂行规定》执行,项目代建制按《宝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补充细则》执行。

项目实
施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质量进行严格控制,按要求签订相关责任书。

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勘察、施工、设备和材料采购均应当采取公开招标制度或政府采购制度,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实施。

区监察局、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负责监督执行。

第三十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实行监理制度。

监理内容包括:工程监理、投资监理(财务监理)等。

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可由一家或多家监理单位负责。

各监理单位按期向区发展改革委、区建设交通委、区财政局、区城投公司和项目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监理情况报告,重大项目监理情况报告应当同时报送区审计局。

被选定的监理单位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职责;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职责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采取招标的方式来选定,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为合理控制项目投资成本、规范使用项目建设资金,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以投资监理为主要内容的投资(财务)监督管理,具体办法按照《宝山区政府投资项目投资监理集中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一条项目主管部门应当逐月对所属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分析,确保项目建设按照正式下达的计划实施。

对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每年年初确定),建设单位应当按月向区发展改革委、区建设交通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城投公司和项目主管部门上报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报表。

区发展改革委应当会同上述部门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向区政府报告下列事项:
(一)项目建设工程进度、资金到位的情况;
(二)项目建设工程引起投资变动的重大事项;
(三)政府投资项目总负债规模,还本付息计划的执行情况;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对于政府投资的其他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按季度向区发展改革委、区建设交通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城投公司报送综合分析报告,经区发展改革委汇总后报区政府。

第八章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
第三十二条区审计局是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和审计管理。

第三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做好审计准备工作,在3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编制工作,并提请区审计局组织审计。

列入区审计局年度审计计划的,区审计局在收到完整的审计材料、具备审计条件后应当在6个月内向建设单位提交审计报告,并抄送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对重大项目和政府实事项目,还应抄报区政府;未列入区审计局年度审计计划的,实行审计集中管理,区审计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委托审计机构的选派和审计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对区财政资金投入较大、建设周期较长的重大建设项目应对其前期储备、建设实施、竣工决算进行跟踪审计,由区审计局组织实施。

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管理按照《宝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试行办法》执行。

第九章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由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验收结束后,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向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有关主管部门递交项目的详细总结报告,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总额、项目规模、施工工程量及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做出总结。

区发展改革委汇总区相关部门意见后形成专题报告报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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