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国家税务局保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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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国家税务局保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实施办法》及《全国税务机关保密工作细则<试行>》,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全市国税系统工作人员,都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保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三条保守国家秘密,必须贯彻"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原则。

第二章保密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市局成立保密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下设保密办公室于市局办公室,负责指导、检查局机关及各分局、稽查局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全局的保密工作、除受市局领导外,业务上接受当地保密机构的指导。

第六条保密领导小组的职责和任务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依照国家保密法规,制定、修订本单位保密工作的实施细则和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指导、协调、检查局机关及各分局、稽查局保密工作,
加强同当地保密部门联系。

三、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工作。

四、调查泄密事件,提出处理意见,对重大泄密事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上级报告,同时报告当地保密部门。

五、开展调查研究、不断改进保密工作,定期向上级报告工作情况。

六、组织保密工作业务培训。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保密事项。

第三章保密制度
第七条凡属保密范围内的文件、资料、报表、简报、刊物等<以下简称密件>,必须按《税务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国税发[1990]176号)执行,注明密级及保密期限。

其密级、保密期限由承办单位拟定,核稿单位审核,局长批准。

第八条密件须保存在有利于安全保密及有防盗设备的场所<绝密件应存放在保险柜中>。

第九条密件的收发、保密、销毁,必须专人负责,逐件核对、登记,绝密文件、密码电报由机要人员单独登记,按领导指示阅办。

需要销毁的文件,须由有关人员鉴别和本单位领导审批,指定专人监销。

第十条打印、油印、铅印的密件,按批准份数打印,不得多印,用后的蜡纸、铅印清样和软盘、底版应及时销毁,需要
保留的软盘、底版,应采取保密措施,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密码电报是党和国家的核心秘密,严禁密电明复、密明混用。

特殊情况下需用文件或电话办理密电时,不得引用密电日期和编号,不得照引密电原文,只能涉及有关精神。

第十二条机要交通只必须严格执行要要交通保密规定和工作纪律,确保密件的安全传递。

第十三条复印机要指定专人管理、复印文件、资料、必须严格审批、登记制度,并按正式文件管理。

复印密件时不得擅自变更密级和保密期限。

绝密件、密码电报不得复印。

第十四条各类涉及国家秘密的专业会议,不得在内、外宾混住的宾馆召开。

各种会议严禁印发绝密文件,确需印发时,须经局长批准,会后收回。

第十五条绝密事项、密码电报一律不准通过传真机传输。

机密、秘密事项需经加密传真机传输时,必须标明密级,进行加密处理。

第十六条严禁在无保密装置的有线、无线、微波、卫星等通信中涉及秘密事项,严禁在私人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第十七条全市国税系统向报刊和新闻部门提供稿件、资料必须严格审查。

确因工作需要,对外提供的涉密稿件、资料,必须经局长审查批准。

第十八条国税工作中涉及外部门国家秘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确因工作需要引用时,应事先征得产生该秘密事项单位
保密部门同意。

第十九条在涉外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

对外会谈、谈判,接待考察、提供资料时,凡未对外公布的涉及全国的或重要的各种数据,由主管单位审核,报局长批准。

第二十条掌管国家核心秘密事项的人员出境,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经常接触绝密级文电、资料的机要工作人员人事变动,须经市局批准,离职前将所保管的文件进行清退,并办清移交手续。

第二十二条各级领导干部在一切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家属、亲友及其他无关人员泄露国家秘密。

第二十三条全市国税系统发生重大失、泄密事件,应迅速查明被泄露的国家秘密的内容及密级,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的范围和严重程度,事件的主要情节和有关责任者应负的责任,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将情况报告市国税局保密领导小组,并视情况抄报当地保密工作机构。

第四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四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应给予奖励:
一、在危急情况下,保护国家秘密安全的;
二、对泄露或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及时检举的;
三、发现他人泄露或遗失国家秘密,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一贯严守国家秘密或长期从事保密工作,有显著成绩的;
五、长期经竹国家秘密的专职人员,一贯忠于职守、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的。

第二十五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犯保密纪律,玩忽职守,泄露或遗失国家秘密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窃密或重大失泄密行为不制止、不斗争、不报告的;
三、以谋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与上级规定有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XXXX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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