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储蓄存款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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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存款个人所得税
【发文字号】青国税税政[2000]12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0.01.24
【实施日期】2000.01.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储蓄
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税政[2000]12号2000年1月24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储蓄机构在吸收外籍个人的储蓄存款时,应要求外籍个人提供护照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及居民国税务主管当局为其签发的居民证明(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自1999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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