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大开发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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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大开发实施细则
市场准入政策
1、放宽时常主体准入条件。
全面落实促进非有制大力开展经济发
展的政策措施,消除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制度性障碍,鼓励民间资本
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
对群体私营企业申请从
事《国民经济行业界定》没有归入的经营项目,积极予以支持。
2、拓宽时常主体出资方式。
鼓励具有自主的技术作价出资,引导
企业以股权出资等方式进入新兴产业。
允许农民牧民以实物、土地承
包经营权、林权、知识产权等方式出资兴办农牧民专业合作社。
3、放宽企业星港条件限制。
凡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企业
申请冠省名的,均予核准。
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可
申请不冠行政区划名称。
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企业世
界经济活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3个以上大类、与同一登记机关的
企业名称字号不相同的企业、许可企业以“实业”、“产业”、“发
展表述企业所从事的行业。
允许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并拥有3个以上子公司、母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达到2021万元人民
币的企业组建企业集团。
对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新办企业、名称中可使用“集团”字样。
税收政策
企业所得税
1、对设在我省境内东部的国家鼓励类产业企业,在年至2021年
期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创新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从事科学城科技服务为主的科技服务咨询机构,减
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基础建设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自项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3年
内免征企业纳税,第4年至第6年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办的属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和装备制造业的,自生产之日起,2年内免征企业纳税,第3年至第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3、新办属于国家鼓励类的工业企业,自化肥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4年至第5年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新办的不属于国家鼓励类项目,但投资、生产规模较大,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超过赢利法定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工业企业,从其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租税年度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高新技术企业高技术自断定之日起,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享受优惠税率外,自企业取得数亿收入的纳税年度起,6化工企业年内免征企业营业税地方部分分享部分。
科技型企业,自认定之日起2化工企业年内免征企业营业税地方部分分享部分,第3年至第5翌年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对新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非银行克雷姆斯兰县金融机构,自获利年度起,继续执行政()34号第4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阿尔布津独立核算的咨询业(包括经济、规划、工程、管理、勘探、设计、会计、审计、税务、法律、环保、证券、担保等咨询服务)、信息业及物业管理、社区服务运营管理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经营之日起,2年内这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3年至第5年减半课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新办老年养老提供服务机构、民营医疗机构,自经营之日起,3年内年末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这部分;在农村、牧区举办老年中老年养老服务机构、民营医疗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这部分。
投资新办新办农牧产业化房地产项目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6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公家机关分享部分。
新办的商贸和服务企业,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
就业的,安置数目达到职工总人数50%(含50%)以上的,从其取得第
一笔利润率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免征金融机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安置数目达到职工总人数30%(含30%)以上的,2年内免征金融
机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原有的商贸、服务型企业,安置上述
人员医务人员达到原有企业职工总人数50%(含50%)以上的,3年内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加倍分享部分;安置数目达到职工总人数30%(含30%)以上的,2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加倍分享部分。
对新设立的大型分拨、配送、采购、包装类物流企业及股指期货
交割物流配送库、大型仓储类物流企业、大型专业物流产品与服务类
企业、从事货物运输的较大型专业运输企业,自产品销售经营之日起,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减免部分,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4、经批准项目投资举办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特殊教育、学前教育的,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地方共享部分。
经批准投资举办的文化体育产业项目,直属从其取得第一笔收入
所属纳税年度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第三季度分享部分。
5、企业开发建设旅游景点和旅游区的,其所从事的旅游经营公益
活动文艺活动取得收入达到总收入70%以上的,从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租税起,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化工企业部分,第
3年至第5年减半税企业所得税跨国公司地方分享部分。
6、创业投资企业改采股权投资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从
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生态环境建设、旅游开发、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资源节约与生物质、装备制造、科技型和现代农业观光农
业的中小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规模的70%在股权持有满2
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
以后纳税人纳税年度内扣除抵扣。
营业税
1、金融机构,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后后2年全额反还
课税,后3年减半反还营业税。
2、设立的大型分拨、配送、采购、包装类物流企业及期货交割库、大型仓储类商贸企业、大型专业物流配送服务类企业、从事运输的大
型专业运输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由同级中央财政前2年全额反
还营业税,后3年减半反还税费。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及契税
1、新办属于国家鼓励类的工业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
免征房产税;减免建设期内城镇土地使用税。
2、新建公共基础设施、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生态环境环境保护
建设项目(单独核算),自投产(使用)之日起。
5年内免征房产税;免征建设期内城镇土地使用税。
3、转制为机电类企业的科研结构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
村庄土地使用税和房产房产税;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孵化器自用及无偿
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入孵企业只用的房产和耕地,减半免征房产
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4、现代农业企业之日起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免征房产税;免征
建设期内城镇土地田地免征。
5、对公租房、廉租房、基层周转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规定对象,出租房屋租赁的租金收入,免征房产税;对公租房、
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棚户区改造、危旧房改造建设用地,城镇土地
使用税。
6、对新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金融机构新购建的自用办公房产,免征
契税,并免征房产税3年。
7、新建并独立核算的地下或公用停车场,新建商贸建筑中附设的
独立核算地下自负盈亏或多层公用停车场(不包括宾馆、饭店、商住
楼、住宅小区等附设树下的自用巴士站及路旁、空地的露天停车场),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
关税
1、对内资鼓励类产业发展、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
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技术
配套件、备件,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2、对单纯从事化工原料矿产品开发销售、没有后续产业链的后续
东南欧企业,除国家有明确规定此外,自年起,取消其享受的相关税
收优惠政策。
土地政策
1、支持有条件的省级开发区申报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园区,支持和
外省市协作产业园相互配合区,促进龙头企业集中布局、土地集约利用。
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
底价标准》的10%~15%执行,开发园(区)、工业集中区建设用地的基准地价按基准地价的80%执行。
2、实施差别化的土地行政管理政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向民生、基础设施、特色优势产业等重点领域优势产业斜面。
利用沙地、
裸土地、石砾地等国有未利用地发展盐田及矿山等不改变基本土地类
型项目的,做足在做好对农民补偿的前提下,可以租售方式供地。
对
在3~5第四季度完成露天采矿并复垦的,可采取租赁等方式供地。
对
国家建设工程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的控制性单体工程,受工期和季节
限制急需开工的工程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先行用地支持。
对突发
重大灾害的抢险用地,可根据需要先行使用土地,使用结束后不能恢
复原状的补办用地手续。
3、对利用荒漠化土建设环境署发电、风能发电等新能源实行划拨
方式供地,免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4、对产业园区则的工业项目,同一宗地只有一个用地意向的,可
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土地储备。
区内的交通、电力、通讯、供水等配套
坚实基础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先行用地支持。
对列入区内产
业发展的各类工业发展项目,在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优先考虑
并给予保障。
支持现有开发园区打破行业行政区划扩区调位。
重点保
障我省承接产业转移项目用地。
支持民间资金项目投资参与土地治理
项目。
5、只用我国有荒山、农田等未利用地从事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
或项目综合开发素漾以及兴办社会公益事业的,免缴土地出让金;土
地使用权50年不变,可依法继承,使用期满后,原使用权人可申请批出;达到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或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
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6、允许农村集体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与其他单位、
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共同参加参与项目开发。
投资政策
1、对符合《国际机构产业振兴指导目录》中鼓励类企业发展项目
投资,加大按揭贴息和补助办法。
一般说来项目贷款原则上给予两年
贴息。
补助部分资金按照现行奖励国家规定,按固定资产投资额一定
比例的补助。
鼓励中小企业扩大外贸出口,对于提升产业水平的项目
给予支持。
2、围绕民心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等中央进行投资重点领域,加强中央财政性投资争取力度,争取国家更多更大的支持。
充分发挥
省级政府资金指导的引导扶持作用,加大省级财政性资金投入力度,
重点支持大体上能够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和能力,改善民生、推进
经济结构调整和蓬勃发展发展方式转型,以及加快重点村落建设和循
环经济发展方面等的项目前期和建设工作。
加大对国有投资国营事业
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教育、卫生等民生工程及农牧项目贷款
贴息扶持力度,积极带动和引导银行贷款及社会资金投入。
3、运用财政、投资优惠政策,提高对产业园区,包括县域工业园
区(集中区)供电、供排水、供气、道路以及污水、垃圾处理资金投
入等基础设施投资规模比重。
将资源综合开发矿井、企业自建工业园
区的基础设施纳入支持范围,采用回购、给予补助等方式鼓励企业自
建建设项目基础设施。
价格政策
1、实行地方交通事业发展的价格政策。
对新建支线铁路和高等级
公路,按照偿还授信本息、补偿合理经营人工成本的原则,核定特殊
运价或收费标准。
内外资企业、组织或个人独资投资建设的收费公路,在政府备案收费年限未能市场预期收回投资或未达到预期收益的,适
度经批准过允许适量延长收费年限。
2、加快建立健全资源性产品价格体系和资源有偿使用切实加强制度。
科学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增进水资源节约利用,合理确定城
市供水价格,逐步实行阶梯式地租。
落实国家中水回用设施建设项目
投资支持政策,实行中水利用优惠价格,采取补贴、奖励等综合措施,保障垃圾、污水处理企业正常运行。
落实服务业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
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政策。
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标准或地
方标准已并进入城市污水处理管网的旅游企业,缴纳污水处理费后,
免征排污费。
3、按照相对长期保持相对低价电价的原则,合理确定输配电价格
非晶和上网电价劳动生产率。
推动电能交易市场化,推进发电企业竞
价上网、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再生能源直接交易等定价机制。
依据有
关电价鼓励措施,核定利用余热、余压以及煤矸石、煤泥、沼气、垃
圾等低热值燃料并网发电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上网电价。
落实太阳能、风能等清洁能源上网电价补贴政策。
金融政策
1、积极吸引有实力、业绩好、合规经营、重视创新的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信托公司等来投资设立机构。
凡在境内新设总部、地区
总部性质及一级分支机构的,按施予实际到位注册资本或营运资本给
予一次性补贴,10亿元以上的,补贴1000万元;10亿元以下、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按1%补贴。
对在人作引进过程中发挥主要包括
作用的个人,由新设立的金融机构给予一定的奖励。
银行等保险机构
信贷支持科技项目、中小企业、“三农”事业等领域的,按省有关有
关规定给予奖励。
在基层确立金融机构的,可适当降低管理制度标准。
支持业绩优良、管理先进的企业集团入股金融机构。
2、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公开上市融资和上市公司在证券公司融资。
凡在我省境内首发上市公司,扣除发行费用后按其融资额给予50-200
万元的奖励。
上市公司实现再融资的,扣除发行费用后按再融资的0.2%给予奖励,奖励最高限额为100万元。
对上市(借壳)申报材料被保
监会正式受理的企业和对集合发债业经国家相关方面通过的企业,所
发生的上市,发债工作费用给予适当补贴。
对企业改制做出突出贡献
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3、推动证券、保险、期货和金融租赁、融资租赁、私募等创新型
金融机构发展。
充分利用现有金融行业资源,盘活存量,做大总量。
加快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典当、拍卖、财务公司、基金
公司等非银机构的发展。
支持“金融超市”发展壮大,积极促进省内
证券、期货机构改革发展。
4、鼓励民间投资在我省兴办金融机构,适当放宽对金融机构的股
比限制。
支持民间资本以投资入股方式参与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
增资扩股,参与边远地区信用社改制。
鼓励民间积极支持资本发起或
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社团组织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银行,放
宽村镇银行或社区社区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资本比例受到限制。
认真
落实国家有关于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融资税前扣除政策,简
化中小金融机构呆账核销审核程序。
适当放宽中国民生银行公司单一
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
支持民间资本发起机构融资性担保新设和金融
中介服务机构,参与证券、信托、期货、金融租赁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