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的安全管理规定最新(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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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探矿作业的安全,预防事故发生,保护探矿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
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探矿作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各类探矿作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探矿
单位)。

第三条探矿单位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
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探矿作业安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探矿作业安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规
定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探矿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各部门的安全生产
职责。

第六条探矿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是安全生产的第
一责任人。

第七条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探矿作业安全的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

第八条探矿作业现场负责人应对作业现场的安全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和培训,确保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三章安全技术管理
第九条探矿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和
防护用品。

第十条探矿单位应定期对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和防护用品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一条探矿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确保作业人员按照规程进行操作。

第十二条探矿单位应定期对探矿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整改。

第十三条探矿单位应加强对探矿作业现场的安全监控,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进
行重点监控。

第四章作业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探矿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探矿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探矿单位应加强对探矿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作业人员掌握
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十六条探矿单位应按照探矿作业的性质、规模和作业环境,制定相应的探矿作
业方案和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探矿单位应按照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对探矿作业进行现场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探矿单位应建立健全探矿作业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作业人员的人身
安全。

第十九条探矿单位应加强对探矿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整改。

第五章事故处理与报告
第二十条探矿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确保事故发生后能够及时、
准确地报告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事故发生后,探矿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
故扩大。

第二十二条探矿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第二十三条探矿单位应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查明事故原因,追
究责任。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探矿作业安全的监督检查,对违
反本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五条探矿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
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有关责任人在事故发生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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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仅为探矿安全管理规定的大纲,实际规定内容可能更为详细,涉及多个章节和条款。

在实际应用中,探矿单位应结合具体情况进行详细解读和执行。

第2篇
一、引言
探矿活动是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的重要环节,涉及人员众多,安全生产至关重要。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安全生产的高度重视,探矿安全管理制度不断更新和完善。

本文将针对最新的探矿安全管理规定进行详细解析,旨在提高探矿作业的安全性,保障探矿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探矿安全管理制度概述
1.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各类探矿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包括地质勘查、石油、天然气、煤炭、金属、非金属等矿产资源勘查。

2. 基本原则
(1)预防为主、安全第一;
(2)以人为本、关爱生命;
(3)依法管理、规范行为;
(4)责任明确、奖罚分明。

二、探矿安全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1. 探矿作业许可管理
(1)探矿作业单位必须依法取得探矿许可证,方可开展探矿活动;
(2)探矿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变更和注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探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三年,期满后需重新申请。

2. 探矿作业安全管理
(1)探矿作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
(2)探矿作业单位应制定探矿作业安全规程,对探矿作业全过程进行安全控制;
(3)探矿作业单位应加强探矿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探矿作业安全;
(4)探矿作业单位应定期对探矿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探矿作业人员管理
(1)探矿作业单位应加强对探矿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
(2)探矿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3)探矿作业单位应按规定为探矿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

4. 探矿作业事故报告与处理
(1)探矿作业事故发生后,探矿作业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扩大;
(2)探矿作业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探矿作业单位应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三、探矿安全管理制度的新变化
1. 加强探矿作业许可管理
新规定要求探矿作业单位在取得探矿许可证前,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确保探矿作业安全。

2. 完善探矿作业安全规程
新规定要求探矿作业单位根据探矿作业特点,制定更加详细、具体的探矿作业安全规程,确保探矿作业安全。

3. 强化探矿作业人员管理
新规定要求探矿作业单位加强对探矿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

4. 严格探矿作业事故报告与处理
新规定要求探矿作业单位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四、结语
探矿安全管理制度是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的重要保障。

随着我国安全生产形势的不断变化,探矿安全管理制度也在不断更新和完善。

各级探矿作业单位应认真学习贯彻新规定,切实加强探矿作业安全管理,确保探矿作业安全,为我国矿产资源开发做出积极贡献。

第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探矿安全管理,保障探矿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和减少
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探矿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探矿活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探矿权人、施工单位、设备供应商、技术服务单位等。

第三条探矿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
人为本、依法治矿、科技兴矿”的原则。

第四条探矿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探矿权人、施工单位等应建立健全
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探矿作业的安全性。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探矿权人、施工单位等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探矿权人应承担下列安全生产责任:
(一)组织制定探矿作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要求;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确保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
(三)为探矿作业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包括安全设施、安全防护用品等;
(四)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五)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承担下列安全生产责任:
(一)按照探矿权人的要求,制定探矿作业施工方案,明确安全生产措施;
(二)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三)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四)确保作业现场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有效,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五)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八条设备供应商、技术服务单位等应承担下列安全生产责任:
(一)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设备、技术服务;
(二)按照规定进行设备安装、调试和验收,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三)对用户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和培训,提高用户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第九条探矿作业前,探矿权人、施工单位等应进行以下安全管理工作:
(一)对探矿作业现场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二)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三)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有效;
(四)制定探矿作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应急措施和应急流程。

第十条探矿作业中,应采取以下安全措施:
(一)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确保作业现场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有效,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三)加强作业现场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四)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监督,防止违规操作;
(五)保持作业现场通风良好,确保空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一条探矿作业结束后,应进行以下安全管理工作:
(一)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确保无遗留安全隐患;
(二)对作业设备进行检修、保养,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三)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总结,分析事故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第四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十二条探矿权人、施工单位等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包括: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及标准;
(二)探矿作业安全生产知识;
(三)安全操作技能和事故预防措施;
(四)应急处理和自救互救知识。

第五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探矿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探矿权人、施工单位等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探矿作业现场安全防护设施配备及使用情况;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五)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情况。

第六章事故报告和处理
第十六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探矿权人、施工单位等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内容包括: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二)事故原因及经过;
(三)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经济损失;
(四)事故处理措施及结果。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采取安全生产措施、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因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对事故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注:本规定为示例性文本,具体内容以实际法律法规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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