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事业单位招聘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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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国家主权或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是指国家独⽴⾃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统治权⼒。
任何国家都拥有主权,各国都有义务相互尊重主权。
在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中,各国都具有平等的国际⼈格,各国在国际法⾯前处于平等地位。
(⼆)不⼲涉内政原则
(1)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在国际关系中,不得以任何借⼝或任何⽅式直接或间接地⼲涉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件,即⼀国内政,也不得以任何⼿段强迫他国接受⾃⼰的意志,维持或改变被⼲涉国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
(2)国际法允许国家在平等和⾃愿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义务,对他国进⾏援助;也承认各国对他国违背国际法义务的⾏为有权采取相应的单独或集体的⾏动;但这些⾏动必须有公认的法律根据并且应严格在国际法律框架中进⾏。
(三)不使⽤威胁或武⼒原则
不得使⽤威胁或武⼒原则指各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以武⼒或武⼒威胁,侵害任何国家的政治独⽴和领⼟完整;不得以任何与联合国宪章或其他国际法原则所不符的⽅式使⽤武⼒。
(1)不得使⽤武⼒原则⾸先禁⽌侵略⾏为。
(2)不得使⽤威胁和武⼒不仅包括禁⽌⾮法进⾏武装攻击,还包括禁⽌从事武⼒威胁和进⾏侵略战争的宣传。
同时,不得使⽤威胁或武⼒原则并不是禁⽌⼀切武⼒的使⽤,凡是符合《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规则的武⼒使⽤是被允许的,包括国家对侵略⾏为进⾏了的⾃卫⾏动和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下的武⼒使⽤。
(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指国家间在发⽣争端时,各国都必须采取和平⽅式予以解决禁⽌将武⼒或武⼒威胁的⽅式付诸任何争端的解决过程。
(五)民族⾃决原则
民族⾃决原则⾸先是指在帝国主义殖民统治和奴役下的被压迫民族有权⾃主决定⾃⼰的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民族独⽴国家。
其次,按照《联合国宪章》规定,所有民族都有平等的权利,⾃由地表达⾃⼰的意志,决定⾃⼰的命运,参与和从事政治、经济、⽂化等各项事务,各国均有义务尊重和促进这种平等权利的实现。
(六)善意地履⾏国际义务原则
善意履⾏国际义务是指国家对于由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产⽣的义务,应真诚善意全⾯地履⾏。
同时国家对于其作为缔约国参加的条约⽽产⽣的义务,也同样庆善意履⾏。
善意履⾏国际义务要求国家尊重和遵守国际法的规则,即所谓“约定必守”。
⼆、国家主权
国家主权是指⼀个国家对内的权、对外的独⽴权和防⽌侵略的⾃卫权。
所谓对内权,是指国家在其领⼟上⾏使统治权,享有充分的⽴法权、⾏政权和司法权,国内⼀切中央和地⽅的⾏政、⽴法和司法机关都必须服从国家的管辖。
所谓对外独⽴权,是指在国际关系中,国家按照国际法原则享有独⽴权,即独⽴⾃主地、不受任何外⼒⼲涉地处理国内⼀切事务,包括⾃由选择⾃⼰的社会制度、国家形式、组织⾃⼰的政府、制定国家的法律、决定国家的对内对外政策等,不受外国权⼒的⽀配。
所谓防⽌侵略的⾃卫权,是指国家为了防⽌外来侵略和武⼒攻击⽽进⾏国防建设,在国家已经遭到外来侵略和武⼒攻击时,根据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进⾏单独的或集体的⾃卫的权利。
三、国家责任
(⼀)国家责任的概念
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因国际不当⾏为或损害⾏为⽽承担国际法上的责任,也就是国家⾏为违反国际法义务,损害他国利益所应当承担的国际法上的责任。
所谓国际不当⾏为,是拽各种违背国际义务或国际法上能够引起国际法律责任的国际不法⾏为和国际犯罪的⾏为。
所谓国际损害⾏为,是指国家从事国际法不加禁⽌的活动造成损害应当承担的国际责任。
(⼆)国家责任的免除
在国际实践中,下列情况可以免除国家责任:(1)同意,即受害⼀⽅以有效⽅式表⽰同意加害⼀⽅施⾏某项特定⾏为,即使该⾏为与加害⼀⽅所负义务不符,也可免除加害⼀⽅的国际责任。
(2)对抗措施,即受害⽅针对加害⽅所犯的国际不当⾏为⽽采取的对抗⾏为,这种⾏为即使违背原先对他⽅承担的国际义务,但因该⾏为是由加害⽅的国际不当⾏为引起的,所以可免除实施对抗措施⽅的国际责任。
(3)不可抗⼒和偶然事故,即国家不符合国际义务的⾏为,如果是由于不可抗⼒和⽆法控制的外界事件或⽆法预料和不可能知道其⾏为不符合该项义务,以致国家⾏为在实际上有违该项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免除该国的国际责任。
(4)紧急状态,即⼀国遭到严重危及国家⽣存和根本利益的情况下,为了应付或消除这⼀严重紧急状态⽽采取紧急措施所作的违背国际义务的⾏为,可以免除该国的国际责任。
(三)国家责任的形式
1、限制主权
限制主权,指那些对别国进⾏武装侵略、破坏国际和平与安全并构成国际罪⾏的国家所承担的国家主权之⾏使受到限制的法律责任承担形式。
这是最严重的责任承担⽅式,对⼀般国际不法⾏为不采取这种⽅式。
限制主权包括全⾯限制主权和局部限制主权。
2、恢复原状
受害国根据国际法有权要求从事不当⾏为的国家恢复遭受不当侵害之前的状况。
这⽅⾯的限定条件是:恢复原状在物质上是可能的;恢复原状将不违反⼀般国际法强⾏法的规则;恢复原状要符合公平或成⽐例原则;恢复原状不得损害有关责任国的政治独⽴和经济稳定。
3、赔偿
在恢复原状不可能的情况下,受害国有权根据国际法要求有关责任国对其遭受的损害以⽀付货币的⽅式进⾏赔偿。
关于赔偿额度的问题,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提出了两⼤原则:(1)对于由于不当侵害所造成的直接损害,要进⾏完全的赔偿;(2)对于那些由于不当侵害所引起的损害,可以包括利息,⽽且在适当的情况下还可以包括利润,也应该进⾏赔偿。
4、道歉
受害国有权要求从事不当⾏为的国家对其遭受的⾮物质的损害给予精神上的补偿,这就是道歉。
它作为国际法上的⼀种法律责任形式,可以采取不同的形式:(1)有关责任国向受害国赔礼道歉,这种道歉具有法律责任的性质;(2)有关责任国向受害国作象征性赔款;(3)在严重侵害受害国权利的情况下,受害国有权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要求,以反映出侵害的严重性;(4)如果国际不当⾏为是有关责任国的政府官员或私⼈的严重渎职或犯罪⾏为所致,受害国有权要求责任国采取措施,惩办肇事⼈员。
四、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指⾄少两个国际法主体按照国际法订⽴的产⽣、改变或废⽌相互间权利义务的意思表⽰⼀致的国际协定,包括公约、条约、协定、议定书、宪章、盟约、规约、换⽂、宣⾔、联合声明等形式。
五、国际****保护
国际****保护主要是指由国家通过签订条约和承认习惯法的⽅式,承担国际义务,对实现基本****的某些⽅⾯进⾏合作与保证,并对侵犯这种权利的⾏为加以防治与惩治。
国际****保护保护的****包括:(1)⽣命权和健康权;(2)⾃由权;(3)平等权;(4)保护⼈格尊严权;(5)发展权;(6)获得⼈道主义待遇权。
六、反****公约
近年来,****犯罪逐渐成为全球性的问题。
联合国⼤会于2000年12⽉通过决议,要求为谈判制订⼀项有效的反****国际法律⽂书设⽴⼀个特设委员会。
联合国随后成⽴了《联合国反****公约》特委会和相关的政府间专家⼯作组,负责公约起草⼯作。
特委会先后举⾏了7届会议,于2003年10⽉1⽇维也纳举⾏的第七届会议确定并核准了《联合国反****公约(草案)》。
2003年12⽉,中国政府代表在《公约》上签字。
2005年10⽉,第⼗届全国⼈⼤常委会批准加⼊《公约》。
该公约于2005年12⽉14⽇正式⽣效。
《公约》除序⾔外共分⼋个章节、七⼗⼀项条款,包括总则、预防措施、定罪、制裁、救济及执法、国际合作、资产的追回、技术援助和信息交流,实施机制以及最后条款。
这是联合国历通过的第⼀个⽤于指导国际反****⽃争的法律⽂件,对预防****、界定****犯罪、反****国际合作、⾮法资产追缴等问题进⾏了法律上的规范,对各国加强国内的反****⾏动、提反腐成效、促进反腐国际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七、引渡
引渡是⼀项重要的国际法制度,指⼀国应他国的请求把在境内⽽被他国追捕、通缉、指控为罪犯或已判刑的⼈,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的制度。
在国际实践中,引渡是⼀种国家⾏为,除受引渡条约约束外,国家通常没有引渡义务。
根据有关国际条约与司法实践,请求引渡的主体,即有权请求引渡的国家,有以下三类:(1)罪犯国籍所属的国家,其依据是属⼈管辖权;(2)
犯罪⾏为发⽣地国家,其依据是属地管辖权;(3)受害国家,其依据是保护性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