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家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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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家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国家赔偿行政赔偿一并行政赔偿交通运输其他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29
【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198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史晓亮谷升张爽
【审理法官】史晓亮谷升张爽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耿家峰
【当事人】耿家峰
【当事人-个人】耿家峰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耿家峰
【本院观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行政不作为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本案中,耿家峰认为自然资源部未履行职责,提起本案诉讼,要求确认自然资源部不履职的行政行为违法,实质上属于要求上级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进行监督,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其起诉,应依法不予立案。

综上,耿家峰的上诉理由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2 05:24:41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本案中,耿家峰向自然资源部提出申请,请求自然资源部对山东金城石化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新上MZRCC联产EPM及配套工程存在违法征用占用基本农田建设等问题进行调查处理该申请事项是要求上级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进行监督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综上所述,耿家峰向自然资源部提出的申请请求属于基于层级监督而形成的内部监督管理行为。

耿家峰认为自然资源部未履行职责,提起本案诉讼,要求确认自然资源部不履职的行政行为违法,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对耿家峰
的起诉不予立案。

【二审上诉人诉称】耿家峰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2019)京01行初1420号行政裁定;2.依法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本案;3.诉讼费由自然资源部承担。

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没有查明本案基本事实;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耿家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京行终1988号当事人上诉人耿家峰。

审理经过上诉人耿家峰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9)京01行初142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耿家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以下简称自然资源部)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耿家峰起诉称:其于2019年2月21日向自然资源部邮寄《行政违法查处申请书》,要求自然资源部履行查处山东金城石化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新上MZRCC联产EPM及配套工程存在违法征用占用基本农田建设,要求立即停止建设项目将相关人员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法定职责。

自然资源部于2019年3月14日将履行职责申请书转交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办理后,山东省自然资源厅至今未进行查处,也未责令停止违法建设。

耿家峰于2019年6月27日再次向自然资源部邮寄《履行法定职责查处申请书》,要求自然资源部查处山东省自然资源厅行政不作为并将受理情况和处理结果书面
告知。

自然资源部于2019年7月1日签收后至今未履行查处职责。

耿家峰认为,自然资源部负有查处违法征用占用基本农田的法定职责,其未依法履责行为侵害了耿家峰的利益。

故诉至一审法院,请求:一、依法确认自然资源部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违法、行政不作为;二、判令自然资源部履行法定职责、查处违法山东金城石化公司破坏占用《基本农田》行政违法;三、诉讼费由自然资源部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本案中,耿家峰向自然资源部提出申请,请求自然资源部对山东金城石化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新上MZRCC联产EPM及配套工程存在违法征用占用基本农田建设等问题进行调查处理,该申请事项是要求上级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进行监督,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综上所述,耿家峰向自然资源部提出的申请请求属于基于层级监督而形成的内部监督管理行为。

耿家峰认为自然资源部未履行职责,提起本案诉讼,要求确认自然资源部不履职的行政行为违法,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对耿家峰的起诉不予立案。

二审上诉人诉称耿家峰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2019)京01行初1420号行政裁定;2.依法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本案;3.诉讼费由自然资源部承担。

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没有查明本案基本事实;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
规定的起诉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本案中,耿家峰认为自然资源部未履行职责,提起本案诉讼,要求确认自然资源部不履职的行政行为违法,实质上属于要求上级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进行监督,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其起诉,应依法不予立案。

综上,耿家峰的上诉理由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史晓亮
审判员谷升
审判员张爽
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范琳
书记员张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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