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业务培训班参考答案(地税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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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税务稽查业务考试参考答案(地税D)
一、单项选择
二、多项选择
三、判断
四、判断改错
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2.(×)。

纳税抵押财产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

纳税抵押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

3.(×)。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

4.(×)。

横向比较分析主要是对不同主体在同一时期的同一指标进行比较分析。

5.(×)。

审理部门确认的案件事实是法律事实。

6.(×)。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7.(×)。

按照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的关系,可将其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8.√
9.(×)。

现场管理人员的薪酬属于间接费用,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的薪酬不属于间
接费用,而是属于管理费用。

10.(×)。

应视同发放工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六、实务题
1.(1)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

(2)可以。

(3)错误。

税务机关对罚款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没有法律依据。

(4)错误。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复议机关撤销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强制措施或赔偿相应的价款。

(5)有法律依据。

可以。

2.⑴税法规定,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征税。

其营业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应纳营业税=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 营业税税率)×营业税税率=518180×(1+10%)÷(1-5%)×5%=3(万元)
⑵财税[2002]191号文件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单位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入股时,不征营业税,在转让该项股权时,也不再征收营业税。

对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不共同承担风险,收取固定利润的行为,应按“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收税。

⑶该公司在借款期间按照应支付的利息作为财产租赁收入征收营业税;贷款期满后,因该房产的所有权发生转让,故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150×8%×3×5%+320×5%=17.8(万元)
⑷税法规定,以“还本”方式销售建筑物,应按向购买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征收营业税,不得减除所谓“还本”支出。

应注意本题不能按占用购买者的资金的利息作为营业额。

应纳营业税=20×15×5%=15(万元)
3.(1)BCD
(2)ABC
(3)A
(4)B。

解题分析: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4.(一)
1. 10月5日第20号凭证
存在问题:10月5日20号凭证,收到预售房款50万元,记入“其他应付款”科目,未申报纳税。

按税法规定,预售房款应于实际收到时,计征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并按预计利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财税[1995]48号、国税函[2008]299号文件:
应补营业税及附加=50×5.5%=2.75(万元);
应补土地增值税=50×2%=1(万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15%=7.5(万元)。

2.10月20日第89号凭证
存在问题:以虚假的融资为名,将预售房款记入“长期借款”科目,未申报纳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财税[1995]48号、国税函[2008]299号文件:应补营业税及附加=300×5.5%=16.5(万元);
应补土地增值税=300×2%=6(万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额=300×15%=45(万元)。

3.账务调整建议
借:长期借款 300万元
其他应付款 50万元
贷:预收账款 350万元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6.25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7.5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 1.225万元
——应交教育费附加 0.525万元
——土地增值税 7万元
合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5+45-26.25=26.25(万元)。

(二)
1. 11月5日第20号凭证
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不征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不确认应税所得。

2. 11月20日第89号凭证
存在问题:将开发产品抵偿工程款600万元,应确认销售收入,并计征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应补营业税及附加=600×5.5%=33(万元);
应补土地增值税=600×2%=12(万元)。

调账分录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80万元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80万元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5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30万元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2.1万元
——应交教育费附加 0.9万元
——应交土地增值税 12万元
合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80-45=235万元
3. 11月26日第104号凭证
存在问题:依据财税[2006]21号、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以开发产品对外投资,应确认销售收入并计征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不征营业税。

应补土地增值税=650×2%=13(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 170万元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70万元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3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13万元
合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70-13=157万元
(三)12月21日第58号凭证
存在问题:以开发产品奖励给职工,应确认销售收入,并计算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同时并入员工当月薪酬缴纳个人所得税。

公允价=250平米×2万元/平米=500(万元)
应补营业税及附加=500×5.5%=27.5(万元);
应补土地增值税=500×2%=10(万元)。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7.5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25万元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1.75万元
——应交教育费附加 0.75万元
——应交土地增值税 10万元
开发产品奖励给高管应同时确认收入、管理费用、职工薪酬,并结转成本,实际并不会产生应税所得,但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37.5万元允许在税前扣除。

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7.5万元
张明应补交个税=(5030000-2000)×45%-15375-5625=2241600(元)=224.16(万元)。

借:其他应收款 224.16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224.16万元
(四)12月15日20号凭证及12月30日89号凭证存在问题:
存在问题:2008年12月15日20号凭证,根据评估报告调整营业成本违背现行会计准则。

企业的土地成本以实际成本计价,不得擅自调整资产的账面成本。

由于资本公积不实,12月30日89号凭证,将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应当予以冲销,并提请工商部门办理减资变更。

调账分录:
借:实收资本 5000万元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000万元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00
(五)2008年6月1日将开发产品出租会计分录有误,出租日公允价与账面价的差额100万元应计入“资本公积”科目。

年末公允价与账面价的差额100万元计入当期损益,多确认损益100万元,应予冲回。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100万元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00万元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万元
贷: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100万元
账务调整后,因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而增加的会计利润100万元,仍需作纳税调减处理,此外还应调减固定资产折旧:250×95%/20/2=5.9375(万元)
该笔业务合计应调减应税所得105.9375万元。

合计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0+5.9375=205.9375
(六)
1.根据国税函[2006]865号文件,2008年9月5日20号凭证,应当按“其他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应扣缴税额=150000×20%=30000(元)。

2.2008年9月6日40号凭证反映,公司给CEO支付2007年年度奖60万元,计算个人所得税有误。

公司采用的计算方法是:
应扣缴个人所得税额=(600000/12×30%-3375)×12=139500(元)。

根据国税发[2005]009号文件规定,计算方法如下:
600000/12=50000(元),适用税率为30%,速算扣除数为3375元。

应扣缴个人所得税=600000×30%-3375=176625(元);
应补个人所得税=176625-139500=37125(元)。

3.2008年9月29日第121号凭证,向公司顾问董志刚支付顾问费8万元,未取得发票,同时亦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实际工作中,应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由个人补开发票,缴纳营业税),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应扣缴个人所得税=[(80000-80000×5.5%)/12×(1-20%)×20%]×12=12096(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万元
4.调账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业主 30000
——CEO 37125
——董志刚 12096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79221
(七)
综上,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26.25+235-37.5+5000-205.9375+8=5025.8125万元
应补交企业所得税=5025.8125×25%=1256.4531(万元)。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256.4531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256.4531万元
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971.7969万元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397.1797万元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574.6172万元
(八)法律文书的制作
大洋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地税稽罚〔2009 〕116号
大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于2009年6月12日至7月22日对你公司2008年度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业已终结。

确认你公司有以下违法事实,并同时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2008年10月,收到预售房款50万元,记入“其他应付款”科目,未申报纳税。

少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2.75万元,少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1万元。

(二)你公司2008年10月,以虚假的融资为名,将预售房款记入“长期借款”科目,未申报税。

少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16.5万元,少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6万元。

(三)你公司2008年11月,将开发产品抵偿工程款600万元,未记销售收入,并未计征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少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33万元,少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12万元。

(四)你公司2008年11月,以开发产品650万对外投资,未记销售收入,并未计征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少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13万元。

(五)你公司2008年12月,以开发产品500万奖励给职工张明,未确认销售收入,并未计算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同时未并入员工当月薪酬扣缴个人所得税。

少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27.5万元,少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10万元。

未扣缴个人所得税224.16万元。

(六)你公司通过对土地使用权评估加大销售成本少缴所得税。

(七)你公司投资性房地产账务处理存在问题,并且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未作纳税调整处理,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

(八)你公司2008年9月,向业主支付违约金15万元,向CEO支付2005年年度奖60万元,向顾问董志刚支付顾问费8万元均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合计少扣未扣缴个人所得税79221元。

向顾问董志刚支付的顾问费8万元未取得发票。

以上共少申报缴纳2008年度营业税72.5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075万元和教育费附加2.175万元,土地增值税42万元,企业所得税1293.70万元,共计1415.45万元。

以上少扣缴个人所得税232.08万元。

并未取得发票一份。

二、处罚决定及依据
(一)你公司通过各种手段,在账簿上少列收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偷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少缴税款1413.28万元1倍的罚款计1413.28万元。

(二)你公司支付职工奖金,他人顾问费而未扣缴个人所得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应扣未扣税款232.08万元50%的罚款计116.04万元。

(三)你公司向他人支付顾问费应当取得发票而未取得发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5000元罚款。

以上应缴罚款共计1529.82元。

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清缴入库。

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大洋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你公司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洋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签章)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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