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雨棚结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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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一期

4#栋钢结构雨棚劳务分包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HT-XBC1Q-20180802

工程名称:箱包)城一期4#栋钢结构雨棚工程

工程地点:

发包单位:

承包单位:

发包单位(甲方):

承包单位(乙方):

甲方因建设需要,现将钢结构夹层工程发包给乙方制作、安装,为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规定,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范围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工程内容:工程内容以乙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及预算单为准,包工包料包含吊车费,包含预埋。不包含土建、钢筋、及楼承板刷漆。

(四)工程色彩的确认:钢架面漆中灰色。

第二条工程工期、开工及竣工时间

(一)自甲方图纸确认备好工程用料,并按图纸组织制作,在甲方提供钢架预埋安装条件后,乙方应于接到甲方进场通知后 5 日内开工;

(二)竣工日期为开工后 20 个有效工作日,因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影响造成的竣工延期,需双方签字,以确认工期顺延。

第三条工程质量

钢结构的产品质量要求,按《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执行。

第四条工程造价及结算

(一)本工程以包工包料方式制作和安装,约定单位总造价为人民币:¥ 48687.00 元,

此价格为含税价。

(二)本合同工程在建筑过程中支出的报建费、建筑公司管理费、审图费、质检费、监理费、防火涂料、金属构件探伤检测费用均由甲方负责。

第五条付款和结算

(一)工程竣工验收后7日内,甲方应一次性付至结算总造价的97%给乙方,预留3%质保金6个月后付清。

(二)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五日内及时组织验收及办理结算手续,因甲方因素造成不及时验收或未经验收提前使用,视同验收合格,并且应于7日内支付验收后应付的工程款。

(三)施工过程中,甲方及甲方驻工地代表签字的有关变更工程内容,增加配套或辅助工程的书面通知等,乙方按此通知进行施工而增加的工程费用,可凭相关的工程费用清

单向甲方作为追加费用结算依据,追加的工程费用不在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之内。

(四)因工程内容变化而增加的工程费用,甲方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前向乙方一次性付清。预埋完毕后,若材料价格涨浮超过合同价(预算单附件)的1%,需经双方确认后,按实际涨浮结算,合同方可生效。

(五)工程款甲方全部通过转现(帐)方式支付给乙方;乙方原则上不接受银行承兑汇票。

第六条竣工验收

(一)工程竣工验收以双方确认的设计图纸、说明书及《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为标准;

(二)乙方提交书面验收通知,甲方应于接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组织验收,工程质量合格应出具书面验收合格证,并接收该工程。如甲方收到乙方书面验收通知后5日内仍未组织验收,则视为验收合格。

(三)验收不合格,甲方应于3日内提出书面整改意见,不合格部分由乙方无偿返工,直至验收合格;

(四)甲方有下列行为的,视为验收合格,除按本合同第五条无条件结清工程余款外,甲方还应承担一切不利法律责任:

1、工程未经验收而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

2、工程未经验收,但甲方接受该工程;

3、工程已组织验收,但甲方拖延出具书面验收合格证。

第七条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办理工程和临时设施范围内的土地征用、租用,审批报建手续,申领施工执照及承担相关费用;

(二)确定工程定位标准,配合乙方进行工程基础定位,协调乙方与土建方之间交工、配合施工等关系,负责协调周边社会矛盾关系;

(三)提供工程所需水、电,保证施工工地人员、机器、材料进出畅通;

(四)拆除工地相关障碍物,提供吊装场地;

(五)负责因暂停及工程竣工乙方人员离退场后的材料、工具的管理;

(六)负责处理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及当地社会矛盾关系,协调乙方解决施工人员的住宿;

(七)甲方派驻作为建设单位项目技术人员,对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协调乙方处理有关事务,该技术人员在所有的质量验收记录和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上签字,对甲方产生法律效力。

第八条乙方责任和义务

(一)按时进场施工,保证工程进度,不得拖延工期;

(二)自行照看机器、设备、材料,自备施工界区以内有关辅助设施;

(三)编制施工程序,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及时向甲方汇报工程进度情况;

(四)确保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自行负责安全问题。

(五)因甲方未按合同要求及时支付工程款,乙方有权停工并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六)在正常维护下钢架夹层结构乙方保证使用十年,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除外。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合同签定后,任何一方未经对方认可而单方面终止合同,必须向对方支付本合同工程造价3%的违约金;

(二)在甲方按期付款,土建基础如期交付前提下,乙方逾期完工时,甲方有权按每逾期一日罚款人民币300元,但罚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工程造价的3%;

(三)甲方逾期付款,经催告无效,影响乙方工程进度,除工期得以顺延外,并可按每逾期一日罚款人民币300元,但罚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工程造价的3%;

(四)因甲方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甲方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五)甲方在工程竣工验收以后,未按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结清工程余款的,乙方可书面催告甲方在10日内支付,甲方逾期不支付的,乙方可以申请当地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十条免责条件

由于自然灾害、战争致使本合同不能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双方均不负违约责任。但上述因素消除后,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或协商变更、终止合同。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一)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二)发生争议如协商解决不成,双方均可按《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选择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如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并投入使用,所发生争议如协商解决不成,乙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附则

(一)本合同空格内填写的文字与打印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其它添加的手写文字需加盖双方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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